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11.7-2008 洗衣粉(含洗衣膏)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211.7-2008 洗衣粉(含洗衣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洗衣粉(含洗衣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本规范适用于由表面活性剂及洗涤助剂配方生产的弱碱性洗衣粉(含洗衣膏)产品,适宜洗涤棉、麻和化纤织物,不适宜洗涤丝、毛类织物。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
2、检。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11 211.7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日用化工品 洗衣粉(含洗衣膏)2.2 产品种类 洗衣粉按品种、性能和规格分为含磷(HL 类)和无磷(WL 类)两类,每类又分为普通型(A 型)和浓缩型(B 型),命名代号如下:HL 类:含磷酸盐洗衣粉,分为 HL-A 型和 HL-B 型,分别标记为“洗衣粉 HL-A”,和“洗衣粉HLB”;WL 类:无磷酸盐洗衣粉,总磷酸盐(以 P2O5 计)1.1%,分为 WL-A 型和 WL-B 型,分别标记为“洗衣粉 WL-A”和“洗衣粉 WL-B”。洗衣膏也属于弱碱性
3、产品,分为普通型(含磷酸盐的洗衣膏)和无磷型(不含磷酸盐的洗衣膏)。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该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洗衣粉(含洗衣膏)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10000 1000 且10000 1000 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 1CCGF 211.7-2008 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T 13171 洗衣粉 QB/T 2116 洗衣膏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
4、示质量指标和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洗衣粉抽取最小包装在 5kg 及以下的袋装或盒装产品。洗衣膏抽取最小包装在 5kg 及以下的袋装或瓶装产品。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洗衣粉、洗衣膏产品按批抽样,同条件生产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组成一批。产品保质期须能满足抽样、检验工作的时间需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洗衣粉产品抽样时,按下表根据抽样基数(大包装袋)确定随机抽取 320 个大包装袋,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 6kg 且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其中 2kg 作为检验样品,4kg作为备用样品。抽样基数,箱(大包装袋)50 51150 151500 5
5、013200 3200 以上 抽样数量,箱(大包装袋)3 5 8 13 20 洗衣膏产品抽样时,按下表根据抽样基数(箱)确定随机抽取 113 箱,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 3kg 且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其中 1kg 作为检验样品,2kg 作为备用样品。抽样基数,箱 1 215 1650 51150 151500 500 以上 抽样数量,箱 1 2 3 5 8 13 5.3 样品处置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在包装上的所有可能的开口处贴上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贮存时注意防晒、防雨淋、防潮。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
6、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洗衣粉(含洗衣膏)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6 检验要求 2CCGF 211.7-2008 6.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6.1.1 洗衣粉产品检验项目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 A类 B类 C类1 外观 GB/T 13171-2004 4.2 推荐性GB/T 13171-2004 2 表观密度 GB/T 13171-2004 4.2 推荐性GB/T 13175-1991 3 总活性物含量 GB/
7、T 13171-2004 4.2 推荐性GB/T 13173.2-2000 4 总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 GB/T 13171-2004 4.2 推荐性GB/T 13171-2004 附录A GB/T 12031-1989 5 游离碱(以NaOH计)含量 GB/T 13171-2004 4.2 推荐性GB/T 13171-2004 附录B 6 pH值(0.1%溶液,25)GB/T 13171-2004 4.2 推荐性GB/T 6368-1993 7 全部规定污布(JB-01、JB-02、JB-03)的去污力 GB/T 13171-2004 4.3 推荐性GB/T 13174-2003 8
8、小包装标识 GB/T 13171-2004 7.1 推荐性GB/T 13171-2004 7.1 6.1.2 洗衣膏产品检验项目: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 A类 B类 C类1 包装外观 QB/T 2116-2006 4.2.1 推荐性QB/T 2116-2006 5.1 2 膏体外观、色泽 QB/T 2116-2006 4.2.2 推荐性QB/T 2116-2006 5.1 3 膏体稳定性 QB/T 2116-2006 4.2.3 推荐性QB/T 2116-2006 5.1 4 总活性物 QB/T 2116-2006 4.3 推荐性QB/T 2
9、116-2006 5.3 5 水分和挥发物 QB/T 2116-2006 4.3 推荐性QB/T 2116-2006 5.4 6 pH QB/T 2116-2006 4.3 推荐性QB/T 2116-2006 5.5 7 磷酸盐(以P2O5计)QB/T 2116-2006 4.3 推荐性GB/T 13171-2004附录A 8 全部规定污布(JB-01、JB-02、JB-03)的去污力 QB/T 2116-2006 4.3 推荐性QB/T 2116-2006 5.7 9 小包装标识 QB/T 2116-2006 7.1.2 推荐性QB/T 2116-2006 7.1.2 备注:普通洗衣膏不测第
10、7项磷酸盐(以P2O5计)。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C 类一般质量项目 3CCGF 211.7-2008 6.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洗衣粉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表观密度、总活性物含量、总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游离碱(以NaOH计)含量、pH值(0.1%溶液,25)、全部规定污布(JB-01、JB-02、JB-03)的去污力;产品标识质量检查项目为小包装标识。洗衣膏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包装外观、膏体外观、色泽、膏体稳定性、总活性物、水分和挥发物、pH、磷酸盐(以P2O5计)、全部规定污布(JB-01、JB-02、JB-03
11、)的去污力;产品标识质量检查项目为小包装标识。6.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3.1 若样品出现封样状态破坏或样品异常损坏的情况,影响检验结果,则停止对该样品的检验。6.3.2 若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相关重要检验项目,且无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7 判定原则 7.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如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 4 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无 A 类项目不合格但存在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12、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7.2 标签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如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 4 条),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轻微不合格。7.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无 A 类项目不合格但存在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8 异议处理复检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8.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8.3 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情况下,不进行复检。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