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372002 职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职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Lead Poisoning 2002-04-08 发布 2002-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发 布布 前前 言言 本标准的第 6.1 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 GB11504-1989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根据全国范围的调查研究,结合国内外文献进展,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
2、方面:1 将原标准中的“铅吸收”一项改为“观察对象”。尿铅指标由原 0.39 molL(0.08mgL)调整至 0.34 molL(0.0 7mg/L),以利于铅中毒的预防。2 根据临床经验,将尿铅诊断起点值由原 0.39 molL(0.08 mgL)调整为 0.58molL(0.12mgL),以减少假阳性。3根据 3588 例的调查中,引进职业接触限值(可接受上限值)与诊断下限值(诊断值)的概念,并以诊断值作为诊断分级的基础,对原标准中的轻度中毒诊断起点作了较大的修改。既体现了单项指标的作用,也突出了多项指标综合诊断的重要性,使诊断更趋合理。4在治疗原则中加入了口服络合剂二巯丁二酸。5原标准
3、中将多种测定方法列作标准的附录,鉴于多数与现已一致认可的标准化方法相同,故加精简。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西安市中心医院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湖南医科大学卫生系、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四川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株洲冶炼厂职工医院、绍兴市防疫站、甘肃省白银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景德镇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镇江市卫生防疫站、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研
4、究室。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GBZ37-2002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是由于接触铅烟或铅尘所致的以神经、消化、造血系统阻碍为主的全身性疾病。1 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和处理亦可参照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5、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3 诊断原则 根据确切的职业史及以神经、消化、造血系统为主的临床表现与有关实验室检查,参考作业环境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4 观察对象 4 观察对象 有密切铅接触史,无铅中毒的临床表现,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a)尿铅0.34 molL(0.07 mgL、70 gL)或 0.48 mol24h(0.l mg24h、100 g24h);b)血铅1.9 molL(0.4 mgL、400 gL);c)诊断性驱铅试验后尿铅1.45 molL(0.3 mgL、3
6、00 gL)而3.86 molL(0.8 mgL、800 g/L)。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5.1.1 血铅2.9 molL(0.6 mg/L、600 g/L)或尿铅0.58 molL(0.12 mg/L、120 g/L);且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a)尿-氨基-r-酮戊酸61.0 molL(8 mg/L、8000 g/L);b)血红细胞游离原卟啉(EP)3.56 molL(2 mg/L、2000 g/L);c)红细胞锌原卟啉(ZPP)2.91molL(13.0 g/gHb)。d)有腹部隐痛、腹胀、便秘等症状。5.1.2 诊断性驱铅试验,尿铅3.
7、86 molL(0.8 mg/L、800 g/L)或 4.82 mol24h(1 mg/24h、1000 g/24h)者,可诊断为轻度铅中毒。5.2 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a)腹绞痛;b)贫血;c)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5.3 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a)铅麻痹;b)中毒性脑病;6 处理原则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中毒患者应根据具体情况,使用金属络合剂驱铅治疗,如依地酸二钠钙、二巯丁二酸钠等注射,或二巯丁二酸口服,辅以对症治疗。观察对象也可酌情进行驱铅治疗。6.2 其他处理 6.2.1 观察对象 可继续原工作,36 个月复查一次或进行驱铅试验明确是否
8、为轻度铅中毒。6.2.2 轻度、中度中毒 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不必调离铅作业。6.2.3 重度中毒 必须调离铅作业,并根据病情给予治疗和休息。如需劳动能力鉴定者按 GB/T16180 处理。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 A(资料性附录)。附录附录 A(资料性附录)(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中接触铅烟或铅尘而引起的慢性中毒。非职业性成人慢性铅中毒也可参考。A.2 铅中毒实验室指标较多,各种指标的检测方法往往也有多种。由于方法、仪器、地区等因素的影响,既往其正常参考值也有差别。职业接触限值、诊断值是在统一方法、严格
9、质控条件下通过全国性调研 3188 人,按照原标准经集体讨论诊断为铅吸收组、中毒组、接铅正常组。经统计处理,并经现场验证结果提出的。即接铅正常组与铅吸收组之间界点为职业接触限值、铅吸收组与铅中毒组之间界点为诊断值。而这二值的推广与应用也要求做到检验方法一致,严格质量控制,多项指标相互配合。避免凭单项指标一次检验结果下结论。查尿铅有化学法、仪器法,但只要严格质控,其测定结果应该是一致的。为了操作方便,查尿铅建议用广口聚乙烯塑料瓶收集一次晨尿样约 100ml,但特别应注意尿铅、血铅在采样及检测过程中的污染问题。A.3 原标准基本条文是正确的,本次修订时基本采纳,但其中一些铅中毒实验室指标数据,本次
10、修订依据职业接触限值,诊断值作了调整,具体数值见下表。A.4 铅绞痛的典型表现已为基层医生所熟知。需结合职业史、现场情况,在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类似症状的疾病后方可诊断。A.5 诊断性驱铅试验主要用于一些长期在超标环境下工作的铅作业工人,有临床症状而铅实验室检测指标仍低于职业接触限值(见下表),或属观察对象者。药物可用依地酸二钠钙 1.0g,分二次肌内注射或加入葡萄糖内缓慢静注或静脉滴注。建议收集 24 小时尿进行铅 测定,对诊断性驱铅试验的尿铅值,应参考本标准并结合具体情况而定。A.6 驱铅治疗常用依地酸二钠钙、二巯丁二酸钠注射及二巯丁二酸胶囊(DMSA)口服。一般 34 日为一疗程,二疗程间隔停药 34 日。剂量及疗程应根据患者具体情况结合药物的品种、剂量而定。轻度铅中毒治疗建议一般不超过 35 个疗程。A.7 铅实验室检测指标值见下表:表 A.1 铅实验室检测指标值铅实验室检测指标值 指标 职业接触限值 诊断值 血锌原卟啉(ZPP)mol/L(g/gHb)血原卟啉(EP)mol/L(g/L)血铅(PbB)mol/L(g/L)尿铅(PbB)mol/L(g/L)尿-氨基-r-酮戊酸(ALA)mol/L(g/L)1.9(400)0.34(70)2.91(13.0)3.56(2000)2.9(600)0.58(120)61.0(8000)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