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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HL 0002 S-2015 滨州市华力麦业有限公司 小麦粉.doc

1、Q/BHL滨州市华立麦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HL 0002S-2015 小麦粉2015-08-25发布 2015-08-26实施 滨州市华立麦业有限公司 发布 Q/BHL 0002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滨州市华立麦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毅然。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小麦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小麦粉的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为主要原料,经预清

2、理、清理、制粉、配粉、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小麦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1 小麦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

3、量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GB/T 5504 粮油检验 小麦粉加工精度检验GB/T 5505 粮油检验 灰分测定法GB/T 5506.1 小麦和小麦粉 面筋含量 第1部分:手洗法测定湿面筋GB/T 5507 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GB/T 5510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脂肪酸值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

4、食品标签通则GB/T 8946 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GB 13122 面粉厂卫生规范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24905 粮食包装 小麦粉袋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料3.1.1 小麦应符合GB 1351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生产工艺预清理清理制粉配粉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呈白色或微黄色

5、,不发暗,无杂色口味与气味具有正常的小麦粉固有的清香味,无霉味、酸味、苦味或其他异味性 状呈粉末状,用手捏无颗粒感,手捏后松开不结块杂 质无肉眼可见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g/100g) 14.0灰分(以干基计)/(g/100g) 0.70粗细度 全部通过CB 36号筛,留存在CB 42号筛的不超过10.0%湿面筋(以湿重计)/(g/100g) 28.0加工精度按实物标准样品对照检验粉色麸星,符合标准样含砂量/(g/100g) 0.02磁性金属物/(g/kg) 0.003脂肪酸值(湿基)/(mgKOH/100g) 70铅(以Pb计)/(mg/kg)

6、 0.2总砷(以As计)/(mg/kg) 0.3总汞(以Hg计)/(mg/kg) 0.02铬(以Cr计)/(mg/kg) 1.0镉(以Cd计)/(mg/kg) 0.1黄曲霉毒素B1/(ug/kg) 5.0六六六/(mg/kg) 0.05滴滴涕/(mg/kg) 0.05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3122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取适量样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口味、组织形态按GB/T 5492规定的方法进行。5

7、.2 理化检验5.2.1 水分按GB/T 5497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灰分按GB/T 5505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粗细度按GB/T 5507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湿面筋按GB/T 5506.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加工精度按GB/T 5504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含砂量按GB/T 5508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磁性金属物按GB/T 5509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脂肪酸值按GB/T 5510规定的方法测定。5.2.9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11 总汞按GB/T 50

8、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12 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2.13 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14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2.15 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5.2.16 其他农药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在成品库抽取不少于总数平方根一半包装中的样品5kg,混合后分成2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备查。 6.3 检验6.3.1

9、出厂检验6.3.1.1 每批出厂产品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加工精度、水分、灰分、粗细度、气味口味。6.3.2 型式检验6.3.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6.3.2.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

10、)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7.2 包装7.2.1 产品包装采用面粉包装袋及塑料编织袋,应符合GB/T 24905 、GB/T 8946 的规定。7.2.2 包装外形完整,无污垢,封口应牢固,不得破损泄露。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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