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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DZ 0010 S-2013 大连东泽海产品有限公司 海参鲍鱼汤汁(调味汁).doc

1、Q/DDZ大连东泽海产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DZ 0010S-2013代替:Q/DDZ.0010S-2012海参鲍鱼汤汁(调味汁)2013-09-15发布 2013-10-15实施大连东泽海产品有限公司 发 布Q/DDZ 0010S-2013前 言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本标准安全性指标依据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参照GB101332005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制定。本标准代替Q/DDZ 0010S-2012海参鲍鱼汤汁(调味汁);本标准与Q/DDZ 0010S-2012海参鲍鱼汤汁(调味汁)的主要差异;修改了标准的产品名称;调整了标准的

2、适用范围;核查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原辅材料要求;本标准由大连东泽海产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道光、田春英、王丽娜。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DDZ 0010S-2012。Q/DDZ 0010S-2013海 参 鲍 鱼 汤 汁(调味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参鲍鱼汤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食用说明、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海参、鲍鱼、鲜虾、贝类、土鸡肉、火腿肠、猪骨等为主要原料,以食用盐、味精为辅料,经高温熬制、过滤、装袋、杀菌而制成的海参鲍鱼汤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3、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GB 2726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

4、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44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 14881 食品

5、企业卫生加工规范GB 16869 鲜、冻畜产品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海参、鲍鱼、鲜虾:应符合 GB 2733及国家有关渔药残留限量的规定。3.1.2 干贝:应符合 GB 10144 的规定。3.1.3 猪骨:应新鲜、干净、无污染、无腐烂,符合 GB 2707及国家有关兽药残留限量的规定。3.1.4 土鸡肉:应符合 GB 16869 的规

6、定。3.1.5 火腿肠:应符合 GB 2726 的规定。3.1.6 食用盐:应符合 GB 5461 的规定。3.1.7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8 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有光泽滋、气味具有本品的鲜、香等滋味,无异味形 态粘稠液体杂 质无肉眼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要 求食盐(以NaCl计) /% 5无机砷(以As计)/(mg/kg) 0.05铅(以Pb计) /(mg/kg) 0.5总汞(以Hg计)/(mg/kg) 0.10多氯

7、联苯 /(mg/kg) 0.5注: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PCB和PCB180总合计。3.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2表 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 /(cfu/g) 3000大肠菌群 /(MPN/100g) 30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检验、志贺氏菌)不得检出3.5 其它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14881的

8、规定。3.8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取200mL或200g样品于无色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用目测、鼻嗅、品尝的方法进行检验。 4.2 理化检验4.2.1 无机砷按GB/T 5009.11的方法测定。4.2.2 铅按GB 5009.12的方法测定。4.2.3 总汞按GB/T 5009.17的方法测定。4.2.4 多氯联苯按GB/T 5009.190的方法测定。4.2.5 食用盐按GB/T 12457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检验4.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的方法检验。4.3.2 大肠菌落按GB 4789.3的方法检验。

9、4.3.3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T 4789.7、GB 4789.10的方法检验。4.4 净含量偏差按JJF1070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5.1 原料入库检验原料、包装材料在入库前应经质检部门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5.2 组批与抽样产品应以同品种、同一生产工艺生产的定量包装的总产量为一批。 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品中随机抽取取样量少于200g。5.3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 感官要求、食用盐、净含量、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 型式检验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

10、求中的全部项目。5.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4.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 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查。6 标志、标签、食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标签销售包装的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志应清晰、完整、牢固。6.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包装牢固、严密。运输包装为瓦椤纸箱, 瓦椤纸箱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6.3 运输运输工具应洁净、卫生,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防止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6.4 贮存本产品应贮存在于清洁、干燥、阴凉处,应防止与有害物质混放。本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0-4 冷藏条件下贮存保质期为8个月,-18 冷冻条件下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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