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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FG 0005S-2012 鲍汁.doc

1、Q/DFG大连富谷水产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DFG 0005S2012鲍 汁2012-01-16发布 2012-02-27实施大连富谷水产有限公司 发布Q/DFG 0005S2012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大连富谷水产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博、张君。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DFG 0005S2012鲍 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鲍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食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鲍鱼、老鸡、排骨、精肉、食用盐等为主要原料,经清洗后,用砂锅煲制24小时后,经包装、高温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鲍汁。 2 规范性引用文

2、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的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的检验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3、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461 食用盐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SC/T 300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

4、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鲍鱼、老鸡、排骨、精肉等:应新鲜、干净、无污染、无腐烂,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3.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规定。3.1.3 其他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l规定。1Q/DFG 0005S2012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有光泽形 态粘稠液体滋、气味具有本品的鲜、香等滋味,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氨基酸态氮/(mg/100g)20水分/%96食用盐(以氯化钠计)/% 3.0总砷/(

5、mg/kg)0.5铅(以Pb计)/(mg/kg)0.5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10000大肠菌群/(MPN/100g)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不得检出3.5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SC/T 3009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2在自然条件下,用人体感觉器官进行检验。Q/DFG 0005S

6、20124.2 理化指标4.2.1 氨基酸态氮按GB/T 5009.39规定进行。4.2.2 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进行。4.2.3 食用盐按GB/T 12457的规定进行。4.2.4 总砷按GB/T 5009.11的规定进行。4.2.5 铅按GB 5009.12的规定进行。4.3 微生物指标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进行检验。4.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进行检验。4.3.3 致病菌按GB 4789.4、GB/T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进行检验。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5.1

7、 组批与抽样以同原料、同规格、同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随机抽取5袋或200g作为检验样品。5.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经本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氨基酸态氮、水分、食用盐、净含量偏差、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

8、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3.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36 标志、标签、食用说明、包装、运输与贮存Q/DFG 0005S20126.1 标志、标签产品标签按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T 191的规定执行。6.2 食用说明应有如下内容:a) 产品概述;b)适宜人群;c)食用方法;d)注意事项;6.3 包装 本产品所用包装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包装牢固、严密、无渗漏。6.4 运输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贮,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6.5 贮存本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阴凉处,防止与污染物混贮。6.6 保质期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0-4冷藏储存,保质期为6个月;-18条件下冷冻储存,保质期为18个月。4Q/DFG 0005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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