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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YRY 0015 S-2015 山东汇友金核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果蔬汁饮料.doc

1、Q/HYRY山东汇友金核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HYRY 0015S-2015果蔬汁饮料2015-04-08实施2015-03-27发布山东汇友金核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Q/HYRY 0015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山东汇友金核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德民、付玲。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果蔬汁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果蔬汁饮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2、。本标准适用于以浓缩草莓汁、浓缩桃汁等不同浓缩果汁或不同水果粉及浓缩胡萝卜汁、浓缩番茄汁等浓缩蔬菜汁或不同蔬菜粉为主要原料,加入纯净水、白砂糖和食品添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柠檬酸、乳酸,经配料、均质、巴氏杀菌或超高温瞬时灭菌、无菌灌装等工艺制成的果蔬汁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NY/T 1884 绿色食品 果蔬粉GB 1904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GB 1987 食品添加剂 乳酸GB

3、 2023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185 苹果和山楂制品中

4、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2488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GB 19741 液体食品包装用复合膜、袋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产品分类3.1 复合果汁饮料 复合果汁饮料中果汁(浆)总含量(质量分数)10%。3.2 复合蔬菜汁饮料复合蔬菜汁饮料中蔬菜汁(浆)总含量(质量分数)5%。3.3 复合果蔬汁饮料 复合果蔬汁饮料中果汁(浆)蔬菜汁(浆)总含量(质量分数)10%。4 技术要求4.1 原料要求4.1.1 浓缩果蔬汁(浆)(草莓汁、桃汁、苹果汁、山楂汁、香蕉浆、枣汁、猕猴桃汁、葡萄汁、橙、柑、桔汁、芒果汁、樱桃汁、荔枝汁、梨汁、椰子汁、菠萝汁

6、、柠檬汁、西瓜汁、柚子汁、杏子汁、哈密瓜汁、枇杷汁、梅子汁、木瓜汁、甘蔗汁;胡萝卜汁、番茄汁、山药汁、菠菜汁、芹菜汁、洋葱汁、紫薯汁、南瓜汁、蘑菇汁、木耳汁、银耳汁、黄瓜汁、花椰菜汁、冬瓜汁、竹笋汁) 应符合GB 17325的规定。4.1.2 水果粉(草莓粉、桃粉、苹果粉、山楂粉、香蕉粉、枣粉、猕猴桃粉、芒果粉、椰子粉、菠萝粉、哈密瓜粉、木瓜粉) 应符合NY/T 1884的规定。4.1.3 蔬菜粉(胡萝卜粉、山药粉、洋葱粉、紫薯粉、南瓜粉、蘑菇粉、木耳粉、银耳粉) 应符合NY/T 1884的规定。4.1.4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4.1.5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

7、.1.6 羧甲基纤维素钠 应符合GB 1904的规定。4.1.7 柠檬酸 应符合GB 2023的规定。4.1.8 乳酸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4.1.9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应符合GB 12488的规定。4.1.10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 应符合GB/T 25540的规定。4.2 生产工艺配料调配巴氏杀菌UHT高温灭菌灌装成品检验入库。 4.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滋味和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取100ml样品于洁净烧杯中,嗅其香气,品其滋味、检查有无异味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取100ml样品于洁净烧杯中,迎光观察其色泽、组

8、织状态及肉眼可见物。组织状态呈均匀的液体,允许有微量上浮及下沉物肉眼可见物不得检出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 指 标检验方法 可溶性固形物(20)/(g/100ml) 3.5GB/T12143 总酸(以柠檬酸计)/(g/L) 1.0GB/T12465总砷(以As计) /(mg/L) 0.2 GB/T5009.11 铅(以Pb计) /(mg/L) 0.05 GB5009.12 二氧化硫残留量(SO2 )/(mg/L) 10 GB/T5009.34 展青霉素/(ug/L) 50 GB/T5009.185食品添加剂 按GB 2760规定执行 注:.展青霉素仅适用于苹果汁和

9、山楂汁;4.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 指 标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mL) 1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100mL) 3GB/T 4789.3霉菌/(cfu/mL) 20GB 4789.15酵母/(cfu/mL) 20GB 4789.15 表4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或25ml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ml)1000CFU/g(ml)GB 4789.10第二法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

10、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7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8 检验规则8.1 取样8.1.1 组批检验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包装的产品为一批。8.1.2 抽样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0袋(盒)。其中2-3袋(盒)

11、进行感官检验;至少取6袋(盒)进行净含量检验;5袋(盒)混匀后进行理化检验;5袋(盒)混匀后进行微生物检验。8.2 出厂检验8.2.1应对每一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应在包装箱中附以产品质量合格证。8.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8.2.3出厂检验结果中,感官指标、净含量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货批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者两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3 型式检验8.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8.3.2 型式检验正

12、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4 型式检验的全部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判定产品合格;型式检验项目若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亦应判产品为不合格。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9.1 标志、标签9.1.1 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9.1.2 产品标签应完整、醒目并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9.2 包装9.2.1 内包装使用复

13、合纸铝塑膜袋,应符合GB 19741的规定;外包装使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9.2.2 包装必须封存严密,包装物体必须端正,清洁,标签封贴紧密。包装箱必须牢固,与所装内容尺寸要匹配,胶封,捆扎结实。9.3 运输9.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9.3.2 搬动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9.3.3 运输过程不得暴晒、雨淋、受潮、冰冻。9.4 贮存9.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9.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10cm以上的垫板。9.4.3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为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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