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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ZF 0001 S-2014 济南好煮夫快餐有限公司 配餐调理包.doc

1、Q/HZF 0001S2014Q/HZF济南好煮夫快餐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ZF 0001S-2014配餐调理包2014-05-28发布 2014-05-28实施 济南好煮夫快餐有限公司 发布1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好煮夫快餐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窦大海。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1配餐调理包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配餐调理包食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畜禽肉类为主要

2、原料,添加蔬菜、调味料等辅料,经原料处理、切制、混料、烹饪熟制、包装、杀菌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袋装配餐调理包。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535 大豆油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2716 食品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GB 2726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

3、留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36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检验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

4、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GB 28050 食品

5、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配餐调理包指以畜禽肉类为主要原料,添加蔬菜、调味料等辅料,经原料处理、切制、混料、烹饪熟制、包装、杀菌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袋装方便调理食品,即为配餐调理包。4 技术要求4.1 原辅料4.1.1 畜禽肉应符合GB 2707 和 GB 16869 的规定。4.1.2 马铃薯、胡萝卜、卷心菜、西兰花、白菜花等蔬菜。应选用新鲜采摘、无病虫害、果体完整,并应符合GB 2762、GB

6、2763等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4.1.3 植物油应符合GB 1535的规定。4.1.4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4.1.5 酱油 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4.1.6 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4.1.7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4.1.8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生产工艺原辅料清洗切制混料烹饪熟制冷却装袋杀菌检验入库冷藏或冷冻5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滋味与气味咸淡适中,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气味,无异味。组织要求具有该产品特有的组织要求。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

7、杂质。5.1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项 目指 标食盐(以氯化钠计)/(g/100g) 2-15蛋白质/(g/100g) 3.5固形物 / % 70镉/(mg/kg) 0.1铬/(mg/kg) 1.0总砷/(mg/kg) 0.5铅(以Pb计)/(mg/kg) 0.5总汞(以Hg计)/(mg/kg) 0.05表2 理化指标5.2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50000大肠菌群/(MPN/100g) 150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或/25ml表示)备注ncmM沙门氏菌500-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

8、51100CFU/g1000CFU/g大肠埃希氏菌O157:H750-仅适用于牛肉制品5.3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取10包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6.2 理化检验6.2.1 固形物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氯化钠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9、。6.2.4 镉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得。6.2.5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得。6.2.6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总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6.2.8 铬按GB/T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检验6.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致病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30、GB 4789.10 第二法、GB/T 4789.36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

10、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包,其中8包用于检验,其余4包留样备查。7.3 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食盐、蛋白质、固形物、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

11、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8.2 包装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涤纶

12、树脂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保持冷链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冷库中,保存方式-18冷冻库保存,(冷库温度上下波动不超过2以内),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要求运输贮存,-18保存保质期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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