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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H 0001S-2012 淀粉肠.doc

1、 Q/JSH锦州爽慧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SH 0001S2012淀 粉 肠2012-02-10发布 2012-03-20实施锦州爽慧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Q/JSH 0001S2012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锦州爽慧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海礁。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JSH 0001S2012淀 粉 肠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淀粉肠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制作的淀粉含量在10以上并且蛋白质含量大于等于5的香肠类熟肉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

2、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2726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4789.17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肉与肉制品检验GB/T 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芘的测定GB 5009.33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9695.1 肉与肉制品 游离脂肪含量的测定GB/T 9695.8 肉与肉制品氯化物含量测定GB/T 9695.11 肉与肉制品氮含量测定GB/T 9695.14 肉制品淀粉含量测定GB/T 9695.15 肉与肉制品水分含量测定GB/T 9959.1 鲜、冻片猪肉GB/T 9959.2 分割鲜、冻猪瘦肉GB/T 9960 鲜、冻四分体带骨牛肉GB 9961 鲜、冻胴体羊肉GB 16869 鲜、冻禽产品GB/T 17238 鲜、冻分割

4、牛肉GB/T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第98号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JSH 0001S2012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淀粉肠:以鲜、冻畜禽肉为原料、经修整、腌制(或不腌制)、绞碎后,加入辅料,再经搅拌(或斩拌)、乳化(或不乳化)、滚揉(或不滚揉)、充填、烘烤(或不烘烤)、蒸煮、烟熏(或不烟熏)、冷却等工艺制作的香肠类熟肉制品。4 要求4.1 原辅料要

5、求4.1.1 原料肉:应符合GB2707、GB16869、GB/T9959.1、9959.2、GB/T9960、GB/T9961、GB/T17238等规定的鲜、冻畜禽肉,原料肉应经过去皮、骨、筋腱等工序,原料肉应不沾污、不混有其他杂质。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3 其他辅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外 观肠体干爽,有光泽,粗细均匀,无粘液,不破损色 泽具有产品固有颜色,且均匀一致组织状态组织致密,切片性能好,有弹性,无密集气孔,在切面中不能有大于直径为2mm以上的气孔,无汁液风 味咸淡适中,滋味鲜美,

6、有各类产品的特有风味,无异味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蛋白质/(g/100g)5水分/(g/100g)70氯化物(以NaCL计)/(g/100g)4脂肪/(g/100g)25淀粉/(g/100g)20铅(以Pb计)/(mg/kg)0.5无机砷(以As计)/(mg/kg)0.05镉 (以Cd计)/(mg/kg)0.1总汞(以Hg计)/(mg/kg)0.05苯并(a)芘a/(g/kg)0.5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302a限于烧烤和烟熏香肠。Q/JSH 0001S20124.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

7、fu/g)50000大肠菌群/(MPN/100g) 30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不得检出4.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303的规定。4.6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7 食品添加剂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根据产品的感官要求用眼、鼻、口、手等感觉器官对产品的外观、色泽、组织状态和风味进行评定。5.2 理化指标5.2.1 水分按GB/T 9695.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蛋白质按GB/T 96

8、95.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脂肪按GB/T 9695.1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氯化物按GB/T 9695.8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亚硝酸钠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淀粉按GB/T 9695.14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无机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9 镉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35.2.10 汞Q/JSH 0001S2012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按GB/T 4789.17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偏差按JJF

9、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6.1 组批与抽样6.1.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1.2 抽样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按表4抽取样本,并将1/3样品进行封存,保留备查。表4 抽样表 批量范围/箱样本数量/箱合格判定数Ac不合格判定数Re100050110013000101230012023样品数量:从样本中随机抽足2公斤作为检验样品。6.2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质量证明书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包装、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3 型式检验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

10、.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6.3.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7 标签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与标志4预包装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按GB 7718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运输包

11、装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GB/T 6388的规定。Q/JSH 0001S20127.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7.3 运输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放、混装。运输中防挤压、防晒、防雨、防潮,装卸时轻搬轻放。7.4 贮存7.4.1 仓库要求卫生、干燥,具有保温功能,不应同库贮存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7.4.2 架垫要求产品堆放应垫板,与地面距离不低于10cm,距墙面15cm7.4.3 堆码要求按不同批次堆码,堆码整齐。7.4.4 贮存成品应在04阴凉、干燥处贮存。7.5 召回应按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执行。 5Q/JSH 0001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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