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SFB山东福胶集团济南东方保健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FB 0032S-2015代替 Q/SFB 0032S-2012 阿胶速溶粉2015-05-12发布 2015-05-22实施 山东福胶集团济南东方保健品有限公司 发布6 Q/SFB 0032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Q/SFB0032S-2012阿胶速溶粉。本标准由山东福胶集团济南东方保健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长武、焦绪印、司桂萌。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阿胶速
2、溶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阿胶速溶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阿胶、冰糖、黄酒为主要原料,经化胶、配制、浓缩、膨化、粉碎、烘干、分装、包装而成的阿胶速溶粉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
3、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总中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
4、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3662 黄酒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QB/T 1173 单晶体冰糖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3 技术要求3.1原辅料3.1.1 阿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3.1.2 冰糖应符合QB/T 1173的规定。3.1.3 黄酒应符合GB/T 13662的规定。3.
5、2 生产工艺阿胶加黄酒溶化配制浓缩膨化烘干内包包装检验入库。冰糖溶化过滤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泽棕黄色或棕褐色滋味及气味气微、味微甘,有特有的胶香味,无其他异味组织与形态均一、稳定颗粒,无异物杂质不允许存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测方法蛋白质/(g/100g) 70.0GB 5009.5水分/(g/100g) 10.0GB 5009.3总灰分/(g/100g) 1.0GB 5009.4总砷(以As计)(mg/kg) 0.5GB/T 5009.11铅(以pb计)(mg/kg) 0.3GB 5009.12黄曲霉毒素B1/(
6、g/kg ) 5.0GB/T 189793.5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检测方法菌落总数/(cfu/g) 100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100g) 40GB/T 4789.3-2003霉菌/(cfu/g) 50GB 4789.15致病菌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致病菌指标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GB 4789.10第二法3.6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7、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将样品置入白色洁净的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进行色泽、外观、杂质检查;另取一小包样品,然后加入适量的开水,充分搅拌后可进行气味、滋味和冲调性的检验。5.2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抽样每批抽样样本以箱为单位,150箱以内取2箱,以后每增加150箱抽取1箱。按所取样本从每箱内取样品2盒,每批取样量不少于5盒,进行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及微生物指标检验。6.3.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6.3.
8、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品管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型式检验6.3.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原料和生产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生产工艺时; 停产6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9、。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7.2 包装7.2.1内包装用复合包装袋包装,复合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7.2.2产品单位包装采用盒装。外包装采用双层瓦楞纸箱包装,所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规定。7.2.3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运输 7.3.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