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DDS 005-2005济南高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2014-04-10实施2014-03-01发布人参茯苓复合颗粒Q/SGTYL 0001S-2014Q/SGTYLL济南高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2Q/SGTYL 0001S-2014前 言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高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清元、晏卫东。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到期复审。Q/SGTYL 0001S-2014人参茯苓复合颗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参茯苓复合颗粒的技术要求、食品添
2、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人工种植)、茯苓、阿胶、山楂、松花粉、山药、薏苡仁、火麻仁、柠檬、马齿苋、大豆膳食纤维、果蔬粉为主要原料,添加菊粉、低聚果糖、低聚异麦芽糖、番茄红素、-胡萝卜素、维生素A、B2、C、D2、E、葡萄糖、麦芽糊精辅料,添加或不添加柠檬黄、水果香精、乙基麦芽酚、柠檬酸经称量、调配、制粒、包装制成的人参茯苓复合颗粒。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
3、储运图示标准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481.1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的测定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的测定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测定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中水分
4、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821 食品添加剂 -胡萝卜素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2487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4750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AGB 14752 食品添加剂维生素B2(核黄素)GB 14754 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抗坏血酸)GB 14755 食品添加剂维生素D2(麦角钙化醇)GB 148
5、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9191 食品添加剂 天然维生素E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GB/T 20881 低聚异麦芽糖GB/T 20884 麦芽糊精GB/T 22494 大豆膳食纤维粉GB/T 23528 低聚果糖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3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番茄红GB/T 29370 柠檬GH/T 1030 松花粉QB/T 1505 食用香精NY/T 1884 绿色食品 果蔬粉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 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5号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3 技术要求3.1原辅料3.1.1 人参(人工种植)、茯苓、阿胶、山楂、山药、薏苡仁、火麻仁、马齿苋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 的规定,人参(人工种植)需同时符合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要求。3.1.2 松花粉 应符合GH/T1030 要求。3.1.3 柠檬 应符合GB/T 29370的规定。 3.1.4 大豆膳食纤维应符合的GB/T 22494 的规定。3.1.5 低聚果糖 应符合的GB/T 23528 的规定。3.1.6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 的规定。3.1.7 番茄红素应符合GB 283
7、16的规定。3.1.8 -胡萝卜素应符合GB 8821的规定。3.1.9 维生素A、B2、C、D2、E应符合GB 14750、GB 14752、GB 14754、GB 14755、GB 19191的规定。3.1.10 葡萄糖 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3.1.11 柠檬黄 应符合GB 4481.1的规定。3.1.12 水果香精应符合QB/T 1505的规定。3.1.13 乙基麦芽酚应符合GB 12487的规定。3.1.14 柠檬酸 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3.1.15 低聚异麦芽糖 应符合GB/T 20881的规定。3.1.16 果蔬粉 应符合NY/T 1884的规定。3.1.17
8、 菊粉 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5号的规定。3.1.18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生产工艺原辅料粉碎称量调配制粒包装检验入库。3.3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棕褐色颗粒滋味及气味具有所含物质的复合气味味甜、纯正、无异味组织形态颗粒均匀,无异物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4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g/100g) 5.0铅(以Pb计) /(mg/kg) 1.0砷(以As计) (mg/kg) 0.53.5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 1000大肠菌群/(MP
9、N/100g ) 40霉菌/ (cfu/g) 5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6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规定。4.2 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感官检验通过目测、口尝评定其外观、色泽、滋味、气味及性状和杂质。6.2理化检验6.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铅按GB 500
1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检验6.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霉菌、酵母 按 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6.3.4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4 、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7.2 组批与抽样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产品为一批次。每批样品应为全检所需样品的3倍量,一份送化验室检
11、验,另一份储存备查。7.3 出厂检验7.3.1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公司检验部门逐批检验,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3.2检验项目有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7.4 型式检验7.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7.4.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1)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2)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3)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4)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5 判定规则受检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整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目(微生物指标除外)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
12、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标签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 28050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8.2.1 产品单位包装采用塑料包装袋,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8.2.2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所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3运输8.3.1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运输过程不得暴晒、雨淋、受潮、冰冻。8.4储存8.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8.4.2产品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10cm以上的垫板。8.4.3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24个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