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SOM Q/SJ山东森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J 0035 S-2013保健食品纽士健牌蛋白质粉2013-11-12发布 2013-11-18实施山东森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1Q/SJ0035S-2013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山东森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冲。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纽士健牌蛋白质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保健食品纽士健牌蛋白质粉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
2、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蛋白粉、乳清蛋白粉为主要原料,经过筛、混合、分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具有增强免疫力功能的保健食品纽士健牌蛋白质粉,其标志性成分为蛋白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2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
3、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T 22493 大豆蛋白粉的规定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4、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大豆蛋白粉 应符合GB/T 22493大豆蛋白粉的规定。3.1.2 乳清蛋白粉应符合GB/T 11674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的规定。3.2 生产工艺 配料混合分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浅黄色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性 状粉剂杂 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4 功能要求 增强免疫力3.5 标志
5、性成分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标志性成分指标项 目指 标蛋白质, g/100g 443.6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灰分,% 9.0水分,% 6.0铅(以Pb计),mg/kg 0.5砷(以As计),mg/kg 0.33.7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30000大肠菌群,MPN/100g 90霉菌,cfu/g 25酵母,cfu/g 25致病菌(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不得检出3.8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并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表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
6、差净含量,g/袋允许负偏差,%10.09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7405 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将产品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5.2 理化检验5.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功效成分检验5.3.1 蛋白质 按GB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5.4 微生物检验5.4.1 菌落总数按GB
7、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4.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5.4.3 霉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5.4.4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及GB/T 4789.11规定的方法检验。5.5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批量在250件以下,随机抽取6件,每箱取样2袋,其中8袋用于检验,其余4袋留样备查。6.3 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标志性成分、水分、微生物指标
8、、净含量。6.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需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
9、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规定。7.2 包装7.2.1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7.2.2 产品外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能保护品质,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运输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仓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