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TYC山东省天园茶叶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YC 0006S-2015代替Q/TYC 0006S-2012 代用茶2015-05-27发布 2015-06-09实施 山东省天园茶叶有限公司 发布6 Q/TYC 0006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Q/TY C 0006S-2012代用茶。本标准与Q/TYC 0006S-201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范围、术语和定义、分类、原料要求”以及“表2 理化指标”;增加了“感官指标、微生物指标”,删除了“附录A”;将“产
2、品包装材料”明确修改为“产品内包装材料采用塑料复合袋”。本标准由山东省天园茶叶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宗飚、李振刚。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生产单位:山东省天园茶叶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42号。III代用茶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菊花、金银花、荷叶、薄荷、枸杞、胖大海、柠檬、甘草等为原料,经挑选、拼配或不拼配、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代用茶产品。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3、,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落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4、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 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185 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GB/T 29370 柠檬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GH/T 1071 茶叶贮存通则GH/T 1091 代用茶NY
5、/T 963 苦瓜NY/T 761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DB45/T 1047 茉莉花DB61/T 909 苦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代用茶指选用采用除茶( Camellia sinensis L.O.kunts) 以外、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可用于食品的植物芽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经加工制作、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或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4
6、 分类根据原料的不同,产品可分为叶类(薄荷、荷叶等)、花类(菊花、金银花等)、果(实)类(枸杞、柠檬、胖大海、决明子等)、根茎类(甘草等)和混合类代用茶。5 技术要求5.1 原料5.1.1 菊花、山楂、决明子、葛根、桑叶、甘草、罗汉果、胖大海、茯苓、玫瑰花(重瓣红玫瑰)、桑葚、荷叶、龙眼肉、佛手、金银花、桃仁、黄精、阿胶、乌梅、木瓜、代代花、白果、百合、枣、青果(橄榄)、枸杞、栀子、桔梗、淡竹叶、槐花、槐米、酸枣、橘皮、薄荷、莲子、人参(人工种植)、牛蒡根应符合GB 2762、GB 2763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5.1.2 茉莉花应符合DB45/T 1047的规定5.1.3 柠檬片应符合
7、GB/T 29370的规定5.1.4 苦荞应符合DB61/T 909的规定5.1.5 苦瓜 应符合NY/T 963及相关标准的规定。5.2 生产工艺原料拣剔(拼配或不拼)包装成品入库。5.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外观具体各产品固有的色泽,无劣变、霉变,无杂质。汤色具有各产品固有的汤色。香气具有各产品固有的香气,无异气味。滋味具有各产品固有的滋味,无异味。5.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叶类花类果(实)类根茎类混合类水份/(g/100g) 8.013.012.0灰分/(g/100g) 12.0铅/(mg/kg) 2.0总砷(以As记)/(mg
8、/kg)0.5镉(以Cd记)/(mg/kg) 0.5二氧化硫/(g/kg) 0.1六六六/(mg/kg) 0.2滴滴涕/(mg/kg) 0.2三氯杀螨醇/(mg/kg) 1.0氰戊菊酯/(mg/kg) 0.5敌敌畏/(mg/kg) 0.1乐果/(mg/kg) 0.2毒死蜱/(mg/kg) 0.2克百威/(mg/kg) 0.1三唑磷/(mg/kg) 0.2乙酰甲胺磷/(mg/kg) 0.1杀螟硫磷/(mg/kg) 0.5黄曲霉毒素B1/(mg/kg) 0.005展青霉素/(ug/kg ) 50注1:其他指标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注2:展青霉素仅适用于山楂制品5.5 微生物指标
9、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100000大肠菌落,MPN/100g 30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5.6 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方法7.1 感官检验按GH/T 1091规定的方法执行。7.2 理化检验7.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7.2.5 镉 按GB 500
1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7.2.6 二氧化硫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7.2.7 六六六、滴滴涕、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敌敌畏、乐果、毒死蜱、克百威、三唑磷、乙酰甲胺磷、杀螟硫磷按NY/T 761规定的方法测定。7.7.8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18979 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微生物检验7.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7.3.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7.3.3 致病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7.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8 检验规
11、则8.1 组批和抽样8.1.1 具有相同花色、等级,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次。8.1.2 抽样方法按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抽样基数应大于或等于10kg,抽样量应大于或等于600g,样品应分装在2个样品罐或样品袋,一份检验,一份复验或被查用。8.2 检验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8.2.1 出厂检验8.2.1.1 每批产品出厂时,经检验合格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8.2.1.2 检验项目: 净含量、感官品质、水分。8.2.2 型式检验8.2.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要求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为每年二次。8.2.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产品质量
12、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结果判定8.3.1 凡劣变、有较严重异味和卫生指标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不得作为合格品销售。8.3.2 出厂检验时,其检验项目中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判为不合格产品。8.3.3 型式检验时,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各项,其中若只要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可进行复检。8.4 复检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包装中重新按GB/T8302规定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9.1 标志、标检 产品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同时,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规定。9.2 包装9.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复合袋,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9.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9.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9.3 运输9.3.1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