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GHT 0022007+.,m r营口居多海蜇销售有限公司 发布2012-03-20实施2012-02-10发布即食海蜇 Q/YQS 0001S2012Q/YQS营口居多海蜇销售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IQ/YQS 0001S2012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营口居多海蜇销售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宁先志。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YQS 0001S2012即 食 海 蜇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海蜇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盐渍海蜇为主要原料,经切割、漂洗(脱盐、脱矾)、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内配有
2、调料包的即食海蜇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的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的检验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
3、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36 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T 1078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SC/T 3210 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4、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产品分类按原料不同分为即食海蜇丝(皮)、即食海蜇头。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14.1.1 原料应来源于无明显污染的海域,新鲜,不得有腐败变质或被污染的现象。应符合SC/T 3210。Q/YQS 0001S20124.1.2 生产用水:应该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组织形态固体条状、块状,无杂质色 泽具有本品种海蜇的固有颜色滋、气味具有海蜇固有气味和滋味,无异味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总固形物/%55甲基汞/(mg/kg)0.3明矾(以AI计)(干样品
5、)/(mg/kg)100无机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54.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cfu/g)5000大肠菌群/(MPN/100g)30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不得检出4.5 食品添加剂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6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试验方法25.1 感官要求Q/YQS 0001S2012用目测、口尝、嗅觉检验。5.2 理化指标5.
6、2.1 总固形物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无机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甲基泵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明矾按SC/T 3210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进行检验。5.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进行检验。5.3.3 致病菌按GB 4789.4、GB/T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
7、与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按千分之一抽取,但每批不应少于10袋。6.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须经技术质量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总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3 型式检验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
8、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6.3.3 判定规则3Q/YQS 0001S2012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7.3 运输运输时小心、轻放、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不能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放。7.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地方,防止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放。产品的贮存温度025在上述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4Q/YQS 0001S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