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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L 0001 S-2015 沾化合力食品有限公司 红枣.doc

1、Q/SOM Q/ZHL沾化合力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HL 0001S2015红 枣2015-09-01发布 2015-09-16实施沾化合力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1Q/ZHL 0001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沾化合力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金胜。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红 枣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红枣的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红枣为主要原料、经清洗、去

2、核或不去核后烘干制成的红枣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6.1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

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 干制红枣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4、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油头枣鲜枣在干制过程中翻动不匀,枣上有的部位受热过高,引起多酚类物质氧化,使外皮变黑,肉色加深的果实。3.2 破头枣红枣在生长期间因自然裂果或机械损伤而造成果皮出现长达1/5以上的裂口,且裂口处没有发生霉烂的果实。3.3 虫蛀果 果实受害虫危害,伤及果肉,或在果核外围留有虫絮、虫体、排泄物的果实。4 分类4.1 按质量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4.2 按品种可分为金丝枣、无核金丝枣、大红枣、新疆骏枣、新疆贡枣等。5 技术要求5.1 原料要求5.1.1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5.1.2 红枣原料应符合G

5、B/T 5835的规定。5.2 生产工艺原料验收筛选去核(或不去核)清洗烘干包装检验入库。5.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表2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金丝枣、无核金丝枣)一级二级三级果形和个头果形饱满,具有本品应具有的特征,每千克500-600粒。果形正常,具有本品应具有的特征,每千克601-800粒。果形正常,具有本品应具有的特征,每千克801-1000粒。品质果肉肥厚,具有本品种应有的色泽,味甜纯正,无异味、无杂质。果肉肥厚,具有本品种应有的色泽,味甜纯正,无异味、无杂质。果肉较肥厚,具有本品种应有的色泽,味甜纯正,无异味、无杂质。损伤和缺点无霉变、不成熟果,允许虫果、破头、油头三

6、项计数不超过3%无霉烂、不成熟果,破头、油头、虫果三项各不超过3%无霉烂、不成熟果,破头、油头、虫果三项各不超过5%表2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大红枣、新疆骏枣、新疆贡枣)一级二级三级果形和个头果形饱满,具有本品应具有的特征,每千克200-260粒。果形正常,具有本品应具有的特征,每千克261-320粒。果形正常,具有本品应具有的特征,每千克321-370粒。品质果肉肥厚,具有本品种应有的色泽,味甜纯正,无异味、无杂质。果肉肥厚,具有本品种应有的色泽,味甜纯正,无异味、无杂质。果肉较肥厚,具有本品种应有的色泽,味甜纯正,无异味、无杂质。损伤和缺点无霉变、不成熟果,允许虫果、破头、油头三项计数不

7、超过3%无霉烂、不成熟果,破头、油头、虫果三项各不超过3%无霉烂、不成熟果,破头、油头、虫果三项各不超过5%5.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25总糖/(%) 50铅(以Pb计)/(mg/kg) 1.0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0.05农药最大残留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5.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表5的规定。表4 微生物指标项 目 指 标菌落总数/(cfu/g) 800大肠菌群/(MPN/ 100g ) 30 表5 致病菌限量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

8、FU/g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5.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5.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6.1.1 色泽、形态将样品平铺在白色洁净的平面上,用目测方法观察评定。6.1.2个头于样枣中按四分法取样1000g观察枣粒大小及均匀程度。6.1.3 品质随机采取样枣10粒,用不锈钢小刀逐个纵剖切开,观察切面果肉肥厚情况。6.1.4 损伤及缺点于1000g枣样

9、中,检出不熟枣、病虫枣、霉烂及破头、油头枣,称重。按公式(1)计算不合格枣的百分率:不合格枣(%)(不合格枣重量g/样品的重量g)100% (1)6.2 理化检验6.2.1 水分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总糖 按GB/T 5009.8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二氧化硫残留量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检验6.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致病菌限量(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4、

10、GB 4789.10-20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7.2.1 每批产品的抽样数量100件(箱)以下者按3%抽取,100件(箱)以上者每增100件(箱)增抽1件(箱);增加部分不足100件(箱)时按100件(箱)计算。7.2.2 抽样时应在全批货物的不同部位按规定件数抽取样品。随机抽样数量2kg(全项检验不少于16个包装),分为2份,1份检验,1份备查,用作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应按无菌操作程序进行.7.2.3 包装检验和净含量检验在抽样时一起进行。7.

11、2.4 取样后,应在存样容器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批次、日期、厂名、抽样日期及抽样人姓名或代号。7.3 检验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二氧化硫残留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12、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8.1 标志、标签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应要求的规定。8.2 包装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袋装材料,应符合GB/T 10004 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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