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DHG0004S20134.4微生物指标4.4.1罐头工艺加工的产品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规定,并按GB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4.4.2非罐头工艺加工的产品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mL100大肠菌群,MPN/100mL3霉菌,CFU/mL20GBT4789.21酵母,CFU/mL2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JP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6食品添加剂4.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6.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2、4.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2695的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及抽样5.1.1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5.1.2抽样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罐),抽样数量为18瓶(罐),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5.2出厂检验产品需经本公司品控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总糖(以蔗糖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要进行型式检验:)当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