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兴谷德御坊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PGDYF0003S-201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杂 粮 快 餐 面北京兴谷德御坊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2013-09-27 发布2013-10-21 实施Q/PGDYF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企业组织起草了杂粮快餐面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北京兴谷德御坊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委托方:徳御坊创新食品(北京)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北京兴谷德御坊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庭元本标准批准人:齐术光前言1 1 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杂粮快餐面的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
2、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以荞麦、玉米糁等杂粮为主要原料,以木薯淀粉、玉米淀粉、红薯淀粉、棕榈油、食用盐等为辅助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磷脂、瓜尔胶、柠檬酸经加工制作成面饼,并配以调味料(包)及脱水蔬菜(包)而成的方便食品。2 2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杂粮快餐面grain instant noodle以荞麦、玉米糁等杂粮为主要原料,以木薯淀粉、玉米淀粉、红薯淀粉、棕榈油、食用盐等为辅助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磷脂、瓜尔胶、柠檬酸经经加工制作成面饼,并配以调味料(包)及脱水蔬菜(包)而成的方便食品。3 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
3、1 荞麦应符合 GB/T 10458 的规定。3.1.2 玉米糁应符合 GB/T 22496 的规定。3.1.3 木薯淀粉应符合 NY/T 875 的规定。3.1.4 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规定。3.1.5 红薯淀粉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3.1.6 棕榈油应符合 GB 15680 的规定。3.1.7 食用盐应符合 GB 5461 的规定。3.1.8 粉包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3.1.9 酱包应符合附录 C 的规定。3.1.10 脱水蔬菜包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3.2 食品添加剂要求3.2.1 磷脂应符合 GB 28401 的规定。3.2.2 瓜尔胶应符合 GB 28403
4、 的规定。3.2.3 柠檬酸应符合 GB 1987 的规定。3.3 感官要求面饼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杂粮快餐面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基本均匀一致的色泽,不呈现漂白色泽将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或白色容器)中,在自然光下用目测法进行色泽、霉变等项目的检验。用鼻嗅方法检验样品是否有异味。产品复水后,口尝方法检验样品的口感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霉味性状、口感复水后面条厚度、宽度基本均匀一致,表面平滑;口感滑爽、柔韧、有弹性,不粘牙,基本无硬芯、无并条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面饼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
5、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12.0GB 5009.33.5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3.5.1 冲调型组合粗粮快饮食品污染物限量符合 GB2762 的规定。同时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Pb),mg/kg0.5GB 5009.12总砷(以 As 计),mg/kg0.5GB/T 5009.113.5.2 真菌毒素限量符合 GB2761 的规定。同时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真菌毒素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黄曲霉毒素 B1,g/kg5.0GB/T 5009.223.6 微生物指标3.6.1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菌落总数
6、,cfu/g面饼1 000GB 4789.2面饼+调料50 000大肠菌群,MPN/100g面饼30GB/T4789.3-2003面饼+调料15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GB 4789.4、GB 4789.5、GB4789.103.7 食品添加剂3.7.1 食品添加剂磷脂、瓜尔胶、柠檬酸的质量应符合 GB 28401、GB 28403、GB 1987 的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磷脂、瓜尔胶、柠檬酸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 净含量3.8.1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3.8.2 净含量按 JJF 10
7、70 规定的方法检验。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出厂检验5.1.1 产品需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销售。5.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面饼水分、复水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1.3 组批与抽样:同批次、同品种的产品为一批。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件。每批随机抽样,在成品库中每批随机抽样 24 袋(桶)作为检样。其中感官、理化、微生物各取 2 袋(桶)作为检验用,其余留样备用。5.2 型式检验5.2.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的所有项目
8、。5.2.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b)更改主要原料、配方、关键工艺时;c)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2.3 抽样:抽取产量最大的主导产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个销售包装,随机抽样至少 20 个销售包装(不少于 2kg)。5.3 判定规则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检验中若出现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最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检验中若出现其他指标不合格,允许再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最终以复检结果为准。6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6.1 标识
9、6.1.1 产品预包装按照 GB 7718、GB 28050 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并标注产品的食用方法。6.1.2 外包装应有如下标志: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单位包装净含量和总数量、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产品预包装材料(塑料复合膜、纸碗)应干燥清洁且无毒无害,应符合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27591 纸碗标准要求;产品运输外包装应使用清洁、干燥、无异味的瓦楞纸箱。6.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6.4.1 产品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中,不得露天堆放;不得与易于发霉、返潮、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堆放在一起;贮存仓库应有防潮、防鼠、防蝇、通风等措施。6.4.2 保质期: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