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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童试考官考生研究_王夏刚.pdf

1、 41 2023年第1期晚清童试考官考生研究王夏刚摘 要:在县、府试录送政策方面,清初曾一度建立与学额相对应的制度,但自乾隆朝后迄至晚清,取消了定额录送制度。院试定额录取的制度下,考官和考生采取了不同的应对策略。考官方面,知县、知府需要举办多场考试,甄别考生能力,确定案首及府、县试前列人选。学政在录取入学时,以学额为标准,参考府、县试的排名,优先录取案首及府县试前列。不录取案首,或案首录取名次靠后,会被视为对地方官的冒犯。考生方面,为减少考试费用,不少考生选择仅参加县试正场,不参加覆试,或者不参加府试,临期补考。为提高录取机会,考生会采取重名冒考的形式,多次参加考试。部分考生及其家族通过贿买手

2、段,争取成为案首或位居前列,以达到入学的目的。关键词:童试;案首;定额;县试;重名冒考清代童试情况,学界多有研究。但有关童试的考官、考生,研究者较少。知县主持考试的情况,在杜凤治的日记里有详细的记载。段光清在 镜湖自撰年谱也有记述。邱捷先生在 晚清官场镜像杜凤治日记研究 中,在“州县官与科举考试”一节中,分“县试的举办”和“对县试排名的裁量”二目,对杜在主持考试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分析,如试题,排列名次等,此类细节,丰富了我们对科举考试底层环节的认知。关于府试,知府方面的资料较少,李兵等人刊布了 同治年间福建汀州府童试文件,记载了长汀县和汀州府的县试、府试和院试情况。学政主持童试的最后一系列考试

3、,关系到是否录取入学,最为重要,其日记中记载了不少录取的情况。至于考生方面,有不少回忆对于如何录取,有所涉猎。本文拟利用日记资料,以录送为重点,对晚清童试中考官、考生的角色予以梳理,以细化晚清的童试研究。一、府县试录送政策:由定额到不定额有清一代,对参加考试者,除了身份的要求外,还一度按照学额相应比例,确定参加府试和院试的人数。但在乾隆朝以后,就取消了按照学额录送府、县试的制度。顺治九年(1652)规定参加院试人数“务照入学定例名数,县考取二倍,府考取一倍”。177以大县 25 名学额为例,能够录送府考的为 75 人,录送院试的仅为50 人,数量偏少,因此实行 50 年后,不得不改变政策。康熙

4、三十九年(1700)确定州县府考取童生不必限数,照常考送,但如有荒谬不通者,准学政核参。177但不限额录送,会导致不论文理优绌,一概申送的现象。如此不但会使学政阅卷多费心力,而且会滋长舞弊行为。乾隆八年(1743)又议准限额报送,规定文童入额一名,府取五十名,武童入额一名,府取二十名。178但没有规定县试录送府试的额数。作者简介:王夏刚,男,山西运城人,大连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制度史(大连 116622)王夏刚:晚清童试考官考生研究DOI:10.16391/ki.jyks.2023.01.005王夏刚:晚清童试考官考生研究 42 乾隆九年(1744)十二月又议定县试

5、、府试的录送比例。“各省府州县童试之额,以入学名数为差,每入学一名,准州县取六十名,府取三十名。”2964但这种措施遭到直隶总督高斌的反对,他认为此项举措有难行之处。“盖儒童小试,与生监科举有别。今定以入学一名,州县取六十名,府取三十名。如大县入学二十五名,则州县应取一千五百名,府取半之。在北五省尚恐不及此额,仍无可为去取。南省如福建江西江南浙江,则一州县儒童常至盈万,少亦数千,照应取名额,则得应学政试者,才十之一二,不能与试者且十之八九。”他指出初识文义的童生,“惟恃村师童塾为养生之资”,如果连参加应试的机会都没有,就会为宗族乡党所讥笑,恐怕就当不了村师童塾。积习相沿,不便更改。“儒童不限名

6、数,于取士之法,未见其有弊。即使学术荒陋者托名赴试,而其人既别无可执之业,则应宽以自存之地。康熙年间改去旧例,不限名数,必有深意。与其事难通而滋扰,不若仍照通行之例为便。”得旨:待朕酌量降旨。2972-973次日十二月戊午,乾隆帝降旨不必限定考送之额。理由是各地应试考生人数不一,一旦定额,就会造成额少者摈弃不录,额多者滥竽充数,俱不妥当。府州县录送学政衙门,但去取全在学政,没有必要在参加院试的人数上加以限制,应稍宽其途以鼓舞士心。嗣后仍照旧例,不必限定考送之额,但将文理不通者摈弃不录。178乾隆十四年(1749),仍维持不限额数的定例,但提出要对滥送者予以惩处。“正考之外,不准一人补考。及头场

7、文字雷同,显系重卷,并文理不通者,均宜摈弃。该府、州考试时,查出雷同及不通卷至百本以上,将该州、县照混行收考例,揭参议处。多者,从重查议。”179乾隆十七年(1752),重申重卷过多的处分。由于府州县考试,一些地方不是严格按名给卷,而是听任吏胥多收重卷,以为敛钱之具,导致重卷过多。令学政严饬各府州县考试时,责成廪保举首。如廪保不举,查出顶冒,将认保之廪生褫革究处。“若重卷至数十名数百名之外,该学政会同督抚题参。”3172乾隆二十三年(1758),谕旨认为府县考试滥送会影响学政的阅卷,重申谨慎从事,不得鱼目混珠,在报名和考试中严格要求,但并未提及按额录送。“使府县送考人数过滥,学政看卷亦易为所混

8、淆,嗣后各直省府县考试,毋得滥行收录,俱著酌量按照地方人数,核实取录,以昭慎重。其临试时,并著遵照条例,严立关防,审择考校,从此陋习可除,而各学政亦得从容阅卷,不致有鱼目混珠之弊,其于学校甚为有益。”3172乾隆二十四年(1759),湖南学政郑虎文奏请根据大中小县,确定院试录送名额,分别大中小县,每入学一名,州县试分别录送七十名、六十名、五十名,府试分别录送五十名、四十名、三十名。议复后未准。因为各地人文多寡工拙不齐,如果规定院试录送名额,势必会造成“多取则有违例之嫌,拘额未免遗珠之叹。”177-79乾隆三十二年(1767),又重申不得滥送。“至府州县考试,原不许滥行录送,如仍视为具文,将不能

9、完卷之人滥行录送者,该学政会同督抚照例参处。”181乾隆五十年(1885),四川学政钱樾奏请随州县应试人数多寡,酌取十分之八,府试于州县所送之中酌取十分之八,4未获准。乾隆五十七年(1892),山西学政戈源奏请严定县、府考送童生额数,奉旨交部议奏,并令山西巡抚长麟将山西省考试童生是否可定额数之处,酌议覆奏。长麟奏称毋庸定额,因为县府考试弊窦最多,“往往阅卷衡文,委之幕友,本官并不寓目,甚有瞻徇情面,及任听幕友书役句通舞弊等事。”七月,议复山西巡抚觉罗长麟的奏折,同意毋庸定额,但严定滥送的处分。将原定滥送百本以上者将府、县参处,改为如有荒谬不通之卷五十本以上者,“听学政咨督抚察核,将原送之州县,

10、照混行收考例议处。滥送之府州,一并议处。”5如所送试卷实在荒谬不通,即由学臣咨送抚臣查核卷数多寡,将原送官分别议处。3174在是否定额录送这一问题上,主张府州县试定额录送者主要为学政,先后有湖南学政郑虎文、四川学政钱樾、山西学政戈源,但其意见历次被否决。否决者为地方督抚,如直隶总督高斌、山西巡抚觉罗长麟。他们认为各地情况不同,难以一概而论。县、府试弊窦最多,位居前列者未必有真才实学。滥送的表现,一是将不能完卷,素质不高的童生录送参加院试。同治七年(1868),湖北学政张之洞奏称府州县试,录送过滥,请申明旧例,以定限制。奉旨著府州县在考试时予以限制。张指出经历战乱后,士子播迁流离,备尝辛苦。考试

11、时官员每宽其科条,广其登 43 2023年第1期进,以便培养士气。府州县试“积习相沿,于考试文童全行录送。”导致院试试卷水平下降,有涂写杂字者,甚至有抄写他题成文以应付者,也出现了枪冒传递怀挟等弊端,认为此等恶习于士习文风大有关系。6另一是出现重卷。乾隆十年(1745),上谕称江苏省童生考试,冒考多处。“今江苏地方童生应试,率皆彼此通融互考,且有一人冒考数处或多作重卷数名,以为院试时售卖之地者。”178提出在考试报名之初查对户籍以防冒滥。“州县考试之时,童生报名,查对烟户无讹,方许廪保填结;府考、院考,俱令原保廪生保认,则冒籍顶名之弊可除。”178乾隆十一年(1746),又规定“倘该州县所取童

12、生,仍有捏名重考诸弊,该提调官查出,即行揭参。”178乾隆十七年(1752),还对重卷现象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预防措施。“向来府州县考试童生,并不按名给卷,凭文取录。惟听吏胥多收重卷为敛钱之具,以致重卷至三四倍、五六倍之多。应令该学政,嗣后严饬各府州县考试时,但责廪保举首。如廪保不举,察出顶冒,将认保之廪生褫革究处。若重卷致数十名、数百名之外,是府州县官玩视功令,并不实心遵循成法。该学政会同督抚题参,以肃试典。”179但这种现象一直不能根除。二、不定额录送制度下的考官考官包括知县、知府和学政。知县方面,曾任浙江建德知县的段光清记载了他认真阅卷,公平去取的情形。曾长期在广东任职的杜凤治在日记里详

13、细记载了其多次主持县试的实况。知府方面,笔者目前尚未发现相关府试的记载。学政方面,不少学政日记及奏折、告示内对滥送表示不满,也采取了措施加以处置。(一)知县知县方面,杜凤治日记里提供了详细的县试录送资料,并对府试、院试的情况加以记载,反映了以往我们在研究童试时所忽略的细节。第一,知县、知府按照考试情况,确定位居前列的人选,尤其是案首的人选。知县在排名时,需要综合分析多种因素。既要考虑考生的诗文水平,以及考生的年龄,还要考虑其历次考试的排名,还要斟酌排名次序是否对入学有利等。为保证所选人才的质量,尤其是位居前列者能够名副其实,知县会组织多次考试。曾任浙江建德知县的段光清,记述了这一过程。“余将前

14、二十名提至后堂,当面试之,或小讲,或项比,或中权,必四五次易题,以核其虚实。最后余再取四五十名,入署中,另覆一场,不独观文,亦观其人也。故长案发后,和邑皆无间言。”7杜凤治也多次记载了确定案首的过程。对于县案首,杜凤治斟酌不定,一方面可以看出知县在确定案首方面有决定权,另一方面,也可看出知县对确定谁为案首之事颇为慎重。在罗定,他在严文杰和罗凤池之间选择案首,举棋不定,拜谒知府,请其把关。“论(文)严优于罗,论家则罗穷于严”,知府指出取士的凭据在文,他因此决定取严文杰为案首。8在广宁县,杜凤治在莫子珍和薛赓飏二者之间确定案首。薛曾考居前列,但岁、科试均未能入学,如不得案首,恐不能进学,杜想给其案

15、首予以成全。但莫已经四十岁,年已老大,家又贫寒。以教读谋生,能够入学,毕竟体面些,因此他在莫和薛之间犹豫不决,到关帝庙拈阄,决定取莫为案首。由于第二名历来院试不利,而第三名入学者多,他把薛置于第三名。第二名则为欧姓童生。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该童科试时已经引起知府的注意,本欲给其府案首,但因他人更优秀,给其第二名。如果知府能够不忘前事,极可能给其府案首,亦可入学。9597-598在南海县,杜又面临举棋不定的局面。在莫廷赓、梁增嘏二人之间确定案首。他认为梁相貌较莫冠冕,年纪亦较轻,梁 28 岁,莫 32 岁。从历次考试情况看,莫正场即第一名,此后多次考试,未出十名。六覆本定第四名,杜以其面试太草率,

16、抑置第三十名。梁考试排名多次靠后。初考在第七图,初覆拔一图三十八名,二覆拔入第四名,曾考过一次案首。从资格上来看,莫之资格更老。如舍莫与梁,梁固然高兴,莫可能会抑郁。他拿不定注意,作两阄,令太太随意拈一,拆看乃莫字,决定定以作榜首。10179-180杜凤治还对前五名的排名依据进行了分析。“自正场起,一场一案首,已有六案首,所以然者,令外间莫测予意所在也。梁国才尚未居首名,以资格论,梁应得之。倘以与陈,则外间见陈两次第一名,必谓予意在陈矣。梁居六覆第一名,则是七场七案首矣。又以面试三次,文亦陈胜于人。陈虽秀弱,其温文儒雅,非梁所王夏刚:晚清童试考官考生研究 44 能企及。刻下回署,决意以陈易梁。第二名往往不利,人所怕居,而以与梁者,以梁制艺纯熟,笔下超洁,必能站得住也。冯尚嫩,恐其不得,故以最利最吉之第三名居之。崔年长,颇似老手,第四名亦不甚利,以崔能手,特与之。招亦年轻,文已通顺,第五名亦顺利也。予前两试一岁一科,岁试第五名吴世泰、科试第五名冯达材俱中举人,第五名两试皆利也。”11275-276第二,知县在排名时,也会考虑考试以外的因素。知县会将排名靠前视为给一些人脸面。一些人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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