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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财产性收入对农民市民化...于托达罗模型的修正与再检验_何微微.pdf

1、土地经济研究2 0 2 2(1):6 5 9 9J o u r n a l o fL a n dE c o n o m i c s引用格式:何微微,贾仓仓.土地财产性收入对农民市民化意愿的影响 基于托达罗模型的修正与再检验J.土地经济研究,2 0 2 2(1):6 5 9 9.HE W e i w e i,J I AC a n g c a n g.T h e i n f l u e n c eo f l a n dp r o p e r t y i n c o m eo n f a r m e r s c i t i z e n i z a t i o n i n t e n t i o nB

2、 a s e do nt h em o d i f i c a t i o na n dr e-e x a m i n a t i o no fT o d a r om o d e lJ.J o u r n a l o fL a n dE c o n o m i c s,2 0 2 2(1):6 5 9 9.土地财产性收入对农民市民化意愿的影响 基于托达罗模型的修正与再检验何微微1,贾仓仓2(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 新结构经济学研究中心,重庆4 0 1 1 2 0;2.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 1 0 0 2 3)摘 要 本文基于修正的托达罗模型,从理论上分析了土地财产性收入对农民市

3、民化意愿的影响,并运用2 0 1 5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采用P S M方法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土地财产性收入强化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对农民市民化意愿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这一结论在多项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进一步的异质性分析显示,土地财产性收入使得土地未确权和家庭耕地面积少的农民市民化意愿更低。据此,本文提出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收稿日期:2 0 2 2 0 3 0 8项目来源:2 0 2 2年度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背景下城乡要素配置机制与路径研究”(编号:K J QN 2 0 2 2 0 0 3 1 3);2 0 2 0年度重庆市教育委

4、员会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乡 村 振 兴 背 景 下 城 乡 要 素 市 场 化 配 置 障 碍 及 其 破 解 路 径 研 究”(编 号:K J QN 2 0 2 0 0 0 3 0 6);2 0 1 9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重庆市创新驱动战略下 机器换人 的就业效应与政策研究”(编号:1 9 J D 0 0 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2 0 2 2年 度 招 标 项 目“土 地 产 权 安 全 对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的 影 响 研 究”(编 号:X Y Z B 2 0 2 2 0 3);西南政法大学2 0 1 9年度校级科研项目“一带一路 框架下中国粮食进口多元

5、化战略的构建及其实现路径”(2 0 1 9 X Z QN-1 1);西南政法大学2 0 1 8年校级科研资助项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中土地财产权益保障研究”(编号:2 0 1 8 X Z QN3 8)。作者简介:何微微(1 9 8 4),女,河北张家口人,经济学博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和劳动经济。E-m a i l:5 3 9 4 6 9 6 2q q.c o m。通讯作者:贾仓仓(1 9 9 4),男,陕西西安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经济。E-m a i l:1 0 6 5 3 9 8 7 7 1q q.c o m。配套推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公共服务和社会管

6、理改革等政策建议。关键词 土地财产性收入;市民化意愿;托达罗模型;P S M方法1 引言增加农民收入是“三农”工作的首要目标和核心任务。在当前的农民收入结构中,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增长潜力趋于乏力,转移性收入增长受财政条件约束难有大幅增长空间,唯有财产性收入具有较大增长潜力和上升空间。现阶段,财产性收入对农民增收的贡献有所提升,但仍处于较低水平,且与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差距呈加速扩大之势。缩小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在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土地财产性收入成为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引擎,对于改善农民收入结构、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具有重

7、要的现实意义。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益是当前农民市民化的核心问题1,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共享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2。围绕土地财产权益与农民市民化这一主题,学术界基于不同视角进行了诸多探讨。从土地财产权角度来看,学者们认为推动农民进城不能以剥夺农民权益和利益为代价3,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产权权能是保障其土地财产权益和获取财产性收入的基础条件4,可以使农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提升收入水平、生存资本及风险抵御能力,促使其实现向上社会流动5,提高“主动城镇化”水平6。土地财产权的缺失,会制约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和实现,束缚农民对土地资产的利用和收益,阻碍农民市民化进程78。从土地权益保障角度

8、来看,保障和实现土地财产权益是农民市民化的基础,农地权益保障是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影响因素91 0。由于农村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和资源禀赋双重属性1 1,农民基于理性的权益认知往往会选择“带土进城”的市民化路径,这不仅能为农民市民化提供一个缓冲期,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稀释城镇化的社会成本1 2。若无法以土地权益主动参与并分享工业化、城市化的利益,农民将难以获得市民化的有效经济支持。1 3从土地增值收益角度来看,学者们认为农村土地增值收益是保障农民实现市民角色转换的物质基础1 4,对推进农民市民化进程具有重要贡献。通过有偿转让或租赁农地形成的财产性收益,一方面有利于保持土地产权结构的弹性1 5,

9、增强土地要素的流动性1 6,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民的土地权益;另一方面可以66土地经济研究(1 7)2 0 2 2(1)为农民市民化提供资本支持1 7,减少因户籍制度影响而带来的市民化压力1 8,抵御部分城镇失业风险1 9,增强进城落户的经济实力2 0,提升城市融入意愿2 1。研究表明,赋予农民更多土地权益,会促使部分兼业农户退出土地、进入城市。2 2家庭土地收益越多的农业转移人口,越倾向于行为性迁移,且市民化意愿越强烈2 3。反之,农村土地资产权能差、土地市场不完善、变现能力受限,会降低土地资源的灵活性和流动性,强化农村人地依附关系2 4,使农民“离地进城”意愿降低。不合理的土地制度和

10、增值收益分配制度,会弱化农民市民化的经济基础,降低农民在市民化进程中的心理认同和身份属性1 4,不利于农民实现市民化。纵观上述文献可知,既有研究已经关注到土地财产性收入与农民市民化意愿之间的关系,并基于不同视角展开了诸多分析,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仍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和商榷。第一,现有文献普遍认为实现土地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增强农民市民化意愿,鲜少有学者提及土地财产性收入对农民市民化的负面影响。立足于探索性研究的特点,本文认为土地财产性收入对农民市民化意愿的影响可能是复杂的,不可一概而论。从微观层面来看,现阶段土地财产性收入在农民各项收益中基数最小、占比最少、增长最慢2 5,究竟能够在多大程

11、度上为农民市民化提供物质支撑,从而促进农民市民化,尚需进一步考察。从宏观层面来看,乡村振兴的全面实施以及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使得农村土地价值的内涵日益丰富,农民对土地增值的预期愈加强烈,国家必然会在“放土进城”的市民化决策上更加慎重。鉴于此,土地财产性收入对农民市民化意愿的影响这一问题尚需进一步细致考察。第二,在农村土地功能和增值途径不断拓展、土地产权价值和福利价值日益显化的背景下,农民市民化偏好趋于理性,现有文献已经认识到土地因素在农民市民化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并将土地禀赋2 6、土地制度安排2 4,2 7、农地政策回应2 8等因素纳入经典理论模型进行中国化改进,但鲜少从土地财产性收入视角

12、阐释农民市民化决策并进行理论模型修正。第三,在研究方法上,现有研究普遍采用传统的回归模型,如L o g i s t i c模型和P r o b i t模型,未能较好地解决内生性问题,容易造成结果有偏与粗糙,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有待检验。为了克服以往研究的局限性,本文选取2 0 1 5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 F S)项目的微观数据,以土地财产性收入为切入点,利用倾向得分匹配(P r o p e n s i t yS c o r eM a t c h i n g,P S M)方法实证检验土地财产性收入对农民市民化意愿的影响效应,以期为城镇化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76土地财产性收入对农民市民化意

13、愿的影响2 概念界定与模型修正2.1 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概念及内涵作为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土地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厘清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概念和内涵,是深入研究土地财产性收入与农民市民化意愿关系的前提和逻辑起点。自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以来,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问题日渐引起学术界的普遍关注。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一个完整清晰且得到普遍认可的定义,学者们基于各自的研究视角提出了不同见解。依据权利束理论,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是一个农民权利主体视角下的、以多元土地权利束为内容的、相互联系的权利体系2 9。通过重塑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对财产权进行流转或细分,可对不同属性的财

14、产权进行最优利用,最大限度地提升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财产都可以转化成财产性收入,作为自然资源的土地,要为农民带来收入,首先要拥有完整的产权、能够被财产化,同时还要在市场化过程中“显化”其资产价值3 0。因此,从收入来源来看,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是农民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所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3 1,包括征地补偿收入、土地流转收入等3 2。从实现形式来看,农民可通过土地征收、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等多种途径获得土地财产性收入。从功能定位来看,土地财产性收入是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增长点,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振兴乡村发展

15、、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着力点3 33 4。综合上述观点,本文认为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是农民通过行使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能而获得的租金、股息、红利收入等收益。在内涵方面,应至少包含系统性、多样性和发展性三方面内容,即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是系统协同的而非孤立的,是综合多样的而非单一的,是动态发展而非固定不变的,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如图1所示)。(1)系统性。由系统论可知,系统是相互作用的多元素的复合体,任何系统都是由子系统构成的,同时又处于更大层级的系统中。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实现,包含土地财产权体系重塑、土地资源配置、土地收益分配等多方面关系,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推

16、进农民土地资产价值的充分显化,应保持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适应和匹配,实现多要素协同演进。同时,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实现86土地经济研究(1 7)2 0 2 2(1)图1 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基本内涵不是一个孤立过程,而是内嵌于土地、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的更大层级系统整体中,与土地制度改革、乡村振兴、现代农业发展、农村人口流动等内容相互影响,密切关联。要充分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必须统筹协调好土地财产性收入实现过程中的内部运行关系,同时需加强与关联政策的协调对接,发挥整体合力。(2)多样性。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多样性内涵,主要体现在权利主体、实现方式和收益类型三个方面。首先,农民土地财产权涉及农民、农民集体、国家、土地开发企业等多个权利主体。农民不具有完整的土地财产权,但凭借特定的成员权资格,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可通过自由支配相关权利,获得土地财产性收入。其次,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实现方式是多样化的,可通过土地征收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等途径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6。最后,对应于不同的土地权利,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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