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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家庭报告2022版-育娲人口研究.pdf

1、 育娲人口研究 2022/03 文:梁建章,任泽平,黄文政,何亚福,於嘉,鲍笛特别鸣谢:白学松 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夫妻双方的结合。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事关民生幸福与社会稳定。1949 年以来中国制定了有关婚姻家庭的四部法律规定:1950 年第一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2021 年开始实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结婚率和离婚率:我国结婚率从 2000 年的 6.7上升到 2013 年的 9.9,随后逐年下降,2020 年结婚率下降到 5.8;离婚率从 2000 年的 0.96上升到 2020 年的 3.1。结婚人数:我国初婚人数在 2013 年达到 2385.

2、96 万人的峰值后持续下降,2020 年下降到1228.6 万人,比 2013 年下降 48.5%。2013 年,我国结婚登记对数为 1346.93 万对,2021 年结婚登记对数下降到 763.6 万对,连续八年下降。另外,初婚年龄大幅推迟。2021 年安徽省初婚平均年龄分别为男 31.89 岁,女 30.73 岁。结婚人数下降的原因:一是年轻人数量下降,二是适婚人口男多女少,三是养育成本高,四是结婚成本高,五是社会竞争激烈、就业压力大,六是年轻一代的婚姻观念已经发生改变。已婚比例和未婚比例:从 2009 年到 2013 年,20-39 岁女性人口中,已婚比例从 77.93%下降到 67.0

3、6%,到 2019 年,又上升到 72.72%。2019 年,中国 30-34 岁男性未婚比例为 18.16%,女性未婚比例为 8.7%,低于绝大多数发达国家。未婚同居率:中国的未婚同居率不断上升。根据 2018 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出生队列为 1980-1984 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为 30.33%,女性为 26.79%;出生队列为 1985-1989 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为 37.99%,女性为 33.13%。性别比:近几十年中国的出生性别比,随着生育政策的收紧而逐渐升高,然后又随着生育政策的放宽而逐渐下降。2020 年全国总人口中,男性比女性多 3490 万人,其中,2040 岁适婚年龄

4、男性比女性多 1752 万人。家庭规模:建国以来我国家庭规模的总趋势是不断缩小,1953 年家庭规模平均为 4.30 人,1964 年为 4.29 人,1982 年为 4.41 人,1990 年为 3.96 人,2000 年为 3.44 人,2010 年为3.10 人,2020 年只有 2.62 人。在家庭规模小型化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单亲家庭、单身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和独居老人家庭。本报告提出如下建议:增加大城市住宅土地供应,给予有孩家庭购房补贴;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建立男女平等、生育友好的社会支持系统;放宽收养和送养条件;法定婚龄降到18 岁;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启动中国同居法的立法

5、可行性研究。超低生育率以及年轻人口的迅速萎缩,已成为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要提升生育率,政府部门需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年轻人结婚生育,积极出台相关政策降低年轻人的结婚生育成本。此外,社会各方也需要引导年轻人树立积极的婚恋观,共同关心适婚人群的婚姻问题,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帮助更多的单身青年走进婚姻、建立家庭。目录 1、1949 年以来中国有关婚姻的法律规定 1.1 1950 年婚姻法 1.2 1980 年婚姻法 1.3 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 1.4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2、中国婚姻状况和国际对比 2.1 结婚率、离婚率、离结比 2.2 历年婚姻登记数据 2.3 结婚人数下降的原因 2.4 男

6、性和女性初婚年龄的国际对比 2.5 男性和女性未婚比例的国际对比 3、性别比失衡对中国婚姻家庭的影响 3.1 总人口性别比与出生性别比的区别 3.2 1980 年代以来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演变和原因 3.3 性别比失衡导致农村光棍急剧增加等负面影响 3.4 农村大龄未婚男性与城市大龄未婚女性 3.5 近年来随着生育政策的放宽,出生性别比下降 4、非传统家庭 4.1 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 4.2 单亲家庭 4.3 未婚同居 4.4 非婚生育 5、政策建议 5.1 增加大城市住宅土地供应,给予有孩家庭购房补贴 5.2 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5.3 对民法典有关收养条款的修改建议 5.4 法定婚龄

7、降到 18 岁 5.5 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 5.6 启动中国同居法的立法可行性研究 6、结论参考文献 图表目录 表 1:中国 2000-2020 年结婚率与离婚率()表 2:2020 年中国各省份结婚率和离婚率 表 3:中国 1985 年以来婚姻登记情况 表 4:2019 年部分国家平均初婚年龄情况 表 5:2009-2019 年中国 20-39 岁女性未婚和已婚(有配偶)的比例 表 6:2019 年中国 30-49 岁大龄男女未婚比例(%)表 7:部分发达国家 30-34 岁男女未婚比例(%)表 8:2015 年部分国家/地区的家庭规模情况(人)表 9:历次 CFPS 调查中 18 岁以下未

8、成年受访者居住在各类家庭中的比例(%)表 10:2018 年部分国家/地区非婚生子占新生儿比例(%)表 11:当今主要国家的法定婚龄概况 图 1:中国 2000-2020 年结婚率与离婚率()图 2:中国 1985 年以来结婚登记情况 图 3:2020 年结婚登记人口年龄分布情况 图 4:2009-2019 年中国 20-39 岁女性未婚和已婚(有配偶)的比例 1、1949 年以来中国有关婚姻的法律规定 1.1 1950 年婚姻法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于 1950 年 4 月 13 日由中央政府通过,自 5 月 1 日起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正式法律,颁布时间比 1954 年宪法

9、还要早 4 年。这部婚姻法 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废除了包办买卖婚姻、纳妾等旧婚姻制度,其确立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四大基本原则也一直沿用至今,成为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旋律。此外,1950 年婚姻法还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并规定婚后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这部婚姻法第一条规定“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一条款确立的新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男女权利平等。它还在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中指出:“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 7 条)。第二条规定“禁止重

10、婚、纳妾。”这条规定在中国数千年文明史上首次明文禁止纳妾。第十七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这一离婚条款,贯彻了当时在世界上比较先进的“破裂主义”离婚原则,坚持了离婚自由的原则。不过,1950 年的婚姻法从某种程度上也为离婚设置了一些限制,即需先经调解。婚姻法所规定的比较自由的离婚条款,帮助当时不计其数的深受包办买卖婚姻、重婚、纳妾、虐待、遗弃之害的当事人挣脱了不幸婚姻的枷锁。1.2 1980 年婚姻法 1980 年 9 月 10 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婚姻法,自 198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1、与 1950 年婚姻法相比较,1980 年婚姻法有以下几点重要修改:第一,1980 年婚姻法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做了一个实体性的规定。1950 年婚姻法对离婚只有一个程序性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可以起诉到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1980 年婚姻法增加了一个实体性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新婚姻法通过后,迎来了一阵新的“离婚潮”。从 1978 年到 1982 年,全国离婚人数从一年28.5 万对增长到 42.8 万对。第二,1950 年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禁止结婚,但对旁系血亲结婚未加限制。1980 年婚姻法增加

12、了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第三,1980 年婚姻法将“实行计划生育”写入法律,提高了法定婚龄。1950 年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为男 20 岁,女 18 岁。1980 年婚姻法把法定婚龄提高到男 22 岁,女 20岁。1.3 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 2001 年 4 月 28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1 次会议通过对婚姻法的修订,从通过即日起施行。上世纪 90 年代初,婚外情甚至“包二奶”渐渐成为公开话题。随着一些沿海地区先富起来,婚外情有了“经济”基础,婚外包养情人的现象开始从隐蔽走向公开,引发了一些恶性事件和家庭经济纠纷。广东省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就“包二奶”、养情妇等问题向中央

13、写出报告,希望引起重视。这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 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出台。修改后的婚姻法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写进总则。针对“包二奶”现象,添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条款。还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作出明确规定,这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尚属首次。婚姻法修改后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为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设计了更多保障性规定。例如,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增加了离婚救济制度;要求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规定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等。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还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在夫妻财产制方面,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14、分别列举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种类和范围。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1.4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了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第五编“婚姻家庭”以原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第五编第二章规定了结婚制度,并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完善:一是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二是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

15、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三是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五编第四章对离婚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原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

16、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四是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五是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2、中国婚姻状况和国际对比 2.1 结婚率、离婚率、离结比 结婚率是指一年内结婚对数与当年平均人口数的比率。计算公式是:结婚率=(某年登记结婚对数/当年平均人口数)1000 离婚率有两种计算口径:第一种是一年内离婚对数与当年平均人口数的比率。计算公式是:离婚率=(某年离婚对数/当年平均人口数)1000;第二种是一年内离婚人数与当年平均人口数的比率。

17、计算公式是:离婚率=(某年离婚人数/当年平均人口数)1000。这两种计算口径的分母相同,但分子不相同:第一种计算口径的分子是离婚对数,第二种计算口径的分子是离婚人数。以“离婚人数”作分子计算的离婚率,比以“离婚对数”作分子的离婚率高了一倍。本文的离婚率采用第一种计算口径,这也是国际通用的计算口径。离结比是指一年内的离婚对数除以结婚对数。下表是中国 2000-2020 年结婚率和离婚率:图 1:中国 2000-2020 年结婚率与离婚率()可以看出,中国结婚率从 2000 年的 6.7上升到 2013 年的 9.9,随后逐年下降,2020 年结婚率下降到 5.8;离婚率从 2000 年的 0.9

18、6上升到 2020 年的 3.1.下表是 2020 年各省份结婚率和离婚率:从上表可以看出,2020 年常住人口结婚率最高的地区是西藏,最低的是上海;离婚率最高的地区是天津市,达到 4.93,最低的是西藏,只有 1.75。2.2 历年婚姻登记数据 下表是中国 1985 年以来结婚对数和初婚人数。在结婚登记数据中,与出生人口更密切相关的数据是初婚人数,因为结婚登记人数中还包括部分再婚的老年人,由于老年人已过了生育期,对出生人口没有什么影响。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初婚人数在 2013 年达到 2385.96 万人的峰值后持续下降,2020 年下降到 1228.6 万人,比 2013 年下降 48.5

19、%。2013 年,我国结婚登记对数为 1346.93 万对,2021 年结婚登记对数为 763.6 万对,连续八年下降。图 2:中国 1985 年以来结婚登记情况 图 3:2020 年结婚登记人口年龄分布情况 从上图可以看出,在各年龄段中,25-29 岁的结婚人数最多,其次是 30-34 岁年龄段。2.3 结婚人数下降的原因 2021 年我国结婚登记对数为 763.6 万对,连续八年下降。这是继 2019 年跌破 1000 万对、2020 年跌破 900 万对大关后,结婚登记对数跌破 800 万对大关。我国结婚登记人数近年来为何不断下降?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是年轻人数量下降。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

20、,我国 80 后(1980-1989 年出生人口,依此类推)、90 后、00 后人口分别为 2.23 亿人、2.1 亿和 1.63 亿,整体呈不断下降趋势。其次是适婚人口男多女少。2020 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40 岁男性人口比女性多 1752 万人。第三是养育成本过高。虽然结婚的目的不仅仅是生孩子,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如果恋爱双方没有能力养育孩子,就没有迫切的动力结婚。数据表明,一方面中国的初婚年龄最近几年不断延后,另一方面同居率上升很快,而非婚生孩子还是非常少。另外,根据中国生育成本报告 2022 版,中国 0-17 岁孩子的平均养育成本几乎是世界最高的。这些数据表明,如果我

21、们有效降低生育成本,能够同时提高生育率和结婚率。第四是城市高房价和农村高彩礼。房子是结婚的首要条件,虽然有一部年轻人可以接受租房结婚,但在大城市房租价格也高企,况且现在也有很多年轻人希望买房结婚。当前,我国部分大城市的房价早已超出普通工薪阶层的经济承受能力,许多年轻人由于买不起房,只能选择推迟结婚。在部分农村地区,天价彩礼导致很多年轻男青年结不起婚。并且,越是偏远、经济不发达的地方,彩礼要得越高,让很多农村贫困家庭不堪重负。第五是社会竞争激烈,就业压力大。近年来,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压力越来越大,许多大学毕业生选择“慢就业”。如果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结婚生育意愿自然会降低。第六,随着经济社

22、会的发展,年轻一代的婚姻观念已经发生改变。与父母辈相比,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把单身视为一种正常的生活选择。“30 多岁了还没结婚”在年轻人中已经见怪不怪。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女性的教育水平和经济独立程度的大幅提高,调查数据显示女性的结婚意愿比男性更低。2021 年 10 月,共青团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课题组发表调查报告青年婚恋意愿调查:面对婚姻,年轻人在忧虑什么?,列出了年轻人在婚姻殿堂前徘徊的几大原因:一是基于个体主义价值观,部分青年过于重视对个人价值感的追求;二是基于互联网碎片化认知,部分青年对婚恋产生灾难化思维;三是源于现代生活时空挤压,部分青年对寻找合意伴侣产生无力感;四是基

23、于“宁缺毋滥”的择偶观,部分青年对婚姻匹配存在过高期待;五是囿于婚育高成本,部分青年对婚姻风险采取理性规避的态度;六是基于“母职惩罚”,部分女性对婚姻产生抗拒与犹疑。2.4 男性和女性初婚年龄的国际对比 我国在 2010 年初婚平均年龄是男性 25.9 岁,女性 23.8 岁。根据原国家卫计委在 2017 年进行的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数据,中国女性的初婚平均年龄从 2006 年的 23.6 岁上升到2016 年的 26.3 岁,10 年间上升了 2.7 岁。截止目前,民政部尚未公布 2021 年全国男性和女性的初婚平均年龄。不过,全国多地民政部门已陆续公布了 2021 年婚姻登记数据,其中有一

24、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初婚平均年龄普遍推迟。下面是两个例子:例一,2021 年安徽省结婚登记平均年龄为 33.31 岁,初婚平均年龄分别为男 31.89 岁,女30.73 岁。数据显示,2008 年以后安徽初婚年龄逐渐上升,从一开始的 26 岁左右到现在已突破 30 岁。例二,2021 年湖北省襄阳市男性平均初婚年龄为 35.23 岁,女性为 33.96 岁,与 2016 年的29.41 和 27.27 岁相比,5 年里推迟了近 5 岁。年轻人初婚平均年龄推迟,有以下几个原因:年轻人受教育年份的延长;高房价推高了结婚成本;社会竞争激烈,就业压力大;婚姻观念的改变。初婚平均年龄推迟,并不是中国的独

25、有现象,而是许多发达国家的普遍现象。根据经合组织的数据,2019 年主要发达国家的平均初婚年龄如下表:从上表可见,2019 年日本平均初婚年龄为男性 31.2 岁,女性 29.6 岁;韩国为男性 33.4 岁,女性 30.6 岁;美国为男性 29.8 岁,女性 28 岁;欧盟 27 国平均初婚年龄为男性 33.3 岁,女性 30.7 岁。2.5 男性和女性未婚比例的国际对比 我们根据 2010-2020 年的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整理出 2009-2019 年 20-39 岁女性的未婚和已婚比例如下表:图 4:2009-2019 年中国 20-39 岁女性未婚和已婚(有配偶)的比例 “大龄男

26、性和女性”是指 30 岁以上的男性和女性。下表是中国 2019 年大龄男性和女性未婚比例。从上表可以看出,30-49 岁各年龄段的男性未婚比例均高于女性。下表是部分发达国家 30-34 岁男性和女性未婚比例的对比:从上表可以看出,中国的大龄男性和女性未婚比例低于绝大多数发达国家。从医学上来说,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龄在 20-30 岁之间,35 岁以上的女性生孩子就属于高龄产妇,不孕率随着年龄的增加而急剧上升。医学数据显示:15-34 岁女性的不孕率约为 7.3%-9.1%,而 35-39 岁女性的不孕率直升至 25%,40-44 岁女性则高达 30%。因此,初婚年龄推迟的一个直接后果是生育率下降。

27、3、性别比失衡对中国婚姻家庭的影响 3.1 总人口性别比与出生性别比的区别“人口性别比”又称为“总人口性别比”,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某一时期中,每 100 名女性人口相对应的男性人口。例如,一个国家的人口性别比为 106,是指这个国家的男性人口与女性人口之比为 106:100。“出生性别比”又称为“出生婴儿性别比”或“出生人口性别比”,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某一时期出生人口中男婴与女婴的比例,即每 100 个女婴相对应的男婴人数。人口研究特别关注出生性别比,因为它决定着未来分年龄性别比以及总人口性别比。在没有人为因素干扰的情况下,性别比的变化趋势是经常保持在 95106 的范围之内。随着

28、年龄的递增,性别比经历下列变化:出生婴儿性别比:正常范围一般是在 103107 之间波动。青壮年性别比:由于男孩的死亡率高于女孩,随着时间的推移,到结婚年龄时,男性与女性的性别比开始接近 100。老年性别比:由于女性比男性长寿,因此,在 65 岁以上的人口中,女性人口多于男性人口,性别比低于 100。可见,人口的性别比存在着依年龄组的递增而降低的变动趋势,这个变动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 014 岁,为男性人口多于女性人口阶段;第二阶段 1564 岁,为男性人口大致等于女性人口阶段;第三阶段 65 岁以上,为女性人口多于男性人口阶段。3.2 1980 年代以来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演变和原因

29、在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中国的出生性别比就伴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而迅速攀升。1982 年出生婴儿性别比是 107.2;1990 年出生婴儿性别比是 111.3;到 2000 年已经高达116.9,2010 年人口普查显示中国的出生性别比为 118,远远偏离 103107 的正常范围。从 1984 年以来,中国的出生性别比失衡长达 30 多年,成为世界上出生性别比失衡最为严重、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那么,中国的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衡为何会演变到如此严重的程度呢?1984 年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达到 108.32,已经超出正常值,但这个问题当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1990 年全国人口普查

30、显示出生婴儿性别比是 111.3,引起人口学界的广泛关注。然而,在 1990 年代上半叶,国内的人口学家大多认为主要原因是瞒报女婴形成的。国家计生委在关于防止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的意见(1994 年 3 月)中说:“一些专家和有关部门认为,80 年代以来出生婴儿性别比的统计数字偏高的主要原因是瞒报、漏报出生女婴,在高出正常值的统计数字中大约有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是瞒报、漏报女婴引起的。”从而把严重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看成是统计不实。因此,当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性别比偏高。到了 1990 年代末,面对越来越严重的性别比失衡现象,国内的人口学家不得不承认:自 1980 年代以来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

31、且在逐渐升高是中国已经存在的客观事实;性别比失衡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产前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流产为主因。3.3 性别比失衡导致农村光棍急剧增加等负面影响 性别比失调的直接后果就是带来婚姻的不匹配。2020 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总人口中,男性比女性多 3490 万人。其中,2040 岁适婚年龄男性比女性多 1752 万人。育龄女性在社会人口中比例的萎缩,必然会导致人口再生产能力的降低。此外,更主要的影响还在于社会生活方面。首先是适婚年龄段男多女少,会导致大量男青年找不到对象,尤其是导致农村男光棍急剧增加,也是天价彩礼的重要推手。男多女少,会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会形成强大的冲击,婚外恋、

32、第三者插足将增多,离婚率将持续上升。其次是引发更多社会问题。大龄未婚男子越来越多,会导致骗婚、买卖婚姻、性犯罪现象的增加。缺少和谐婚姻的青年男性,会有更强的暴力倾向。3.4 农村大龄未婚男性与城市大龄未婚女性 传统的婚配观念,一般倾向于“男高女低”的梯度婚配模式,如果按婚姻条件的高低把男性分为甲、乙、丙、丁 4 个等级,女性也分为甲、乙、丙、丁 4 个等级;那么一般是甲男和乙女结婚,乙男和丙女结婚,丙男和丁女结婚,而剩下的甲女和丁男就会找不到对象了。所以,现在大城市有很多甲女是大龄未婚女性,而农村则有很多丁男是大龄未婚男性。这也是我国近年来结婚率不断下降的原因之一。近年来,女性的受教育水平和社

33、会地位不断提高,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男性。例如,根据 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20-34 岁人口中,本科和研究生学历共有 5894 万人,其中男性有 2788 万人,占 47.3%;女性有 3106 万人,占 52.7%。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婚配条件中仍然坚持“男高女低”,势必会导致大量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找不到合适的对象。要提高结婚率,除了要创造更多条件帮助单身男女“脱单”,社会舆论也需要改变婚配条件一定要“男高女低”的传统观念,既需要提倡男女平等,也需要包容婚配条件“女高男低”的家庭。在这些家庭中,男方要多做家务,并在育儿方面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3.5 近年来随着生育政策的放宽,出生

34、性别比下降 近几年,随着生育政策的逐渐放宽,中国的出生性别比呈下降趋势。2013 年中国的出生性别比为 117.6,2014 年是单独二孩政策实施的第一年,出生性别比降到 115.88,2015 年继续降到 113.51;2016 年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的第一年,出生性别比降到 112.88,2017 年继续降到 111.9。2020 年第七次人口普查显示,当年的出生性别比下降到 111.3。可见,近几十年中国的出生性别比,随着生育政策的收紧而逐渐升高,然后又随着生育政策的放宽而逐渐下降。可以预期,随着中国的生育政策从限制生育转变为鼓励生育,出生性别比将会继续下降,直至恢复到正常值。4、非传统家

35、庭 4.1 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 建国以来我国家庭规模的总趋势是不断缩小。下面是历次人口普查的中国家庭规模:1953 年“一人普”时为 4.30 人;1964 年“二人普”为 4.29 人;1982 年“三人普”为 4.41 人;1990 年“四人普”为 3.96 人;2000 年“五人普”为 3.44 人;2010 年“六人普”为 3.10 人;2020 年“七人普”时只有 2.62 人。家庭户规模小型化,至少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因为生育率下降,家庭生育子女数量减少。二是因为结婚率下降,“单人户”数量日益增长;三是因为住房条件改善,很多年轻人婚后不再与父母同住,而是搬出去独立居住;四是人口流动

36、日趋频繁,使原本居于一户的家庭成员分散多处。在家庭规模小型化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单亲家庭、单身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和独居老人家庭。下表是根据经合组织数据列出的 2015 年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家庭规模:从上表可以看出,经合组织国家平均家庭规模为 2.46,而瑞典的家庭规模最小,仅有 1.8 人。可见,家庭规模小型化几乎是所有发达国家的普遍现象。其中一个原因,是发达国家出现了许多非传统的家庭,包括单亲家庭和单身家庭。4.2 单亲家庭 单亲家庭是指孩子仅由一位母亲或一位父亲所抚养的家庭。单亲家庭的类型,有丧偶式、离婚式、未婚生育式等几种。在现代社会,离婚率较高是造成单亲家庭数量增加的主要原因。根据经合

37、组织的数据,2011 年欧盟国家各类型家庭的所占比例平均为:有配偶的家庭占比为 52.62%,其中 25.82%的家庭有孩子,其余 26.8%的家庭没有孩子;单亲家庭占比为 6.81%,其中 5.6%是单亲母亲家庭,其余 1.21%是单亲父亲家庭;单身家庭占比为 30.68%,其他类型家庭占比为 9.89%。下表是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张春泥根据历次 CFPS(中国家庭追踪调查)计算的 18 岁以下未成年受访者居住在各类家庭中的百分比:4.3 未婚同居 中国有关未婚同居的法律规定如下:一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且在 1994 年 2 月 1

38、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是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婚同居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纠纷,则法律不会像保护正常结婚的夫妻一样保护未婚同居者的权益。2021 年生效的民法典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中国的未婚同居率不断上升。根据 2018 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出生队列为 1980-1984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为 30.33%,女性为 26.79

39、%;出生队列为 1985-1989 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为 37.99%,女性为 33.13%。但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的未婚同居率仍然较低。以美国为例,出生队列为 1980-1984 年男性的婚前同居率为 69.7%,女性为 64.6%。西方一些国家较高的未婚同居率,与其法律规定、社会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特别是在一些北欧国家,同居伴侣被允许以注册“民事结合”的方式获得法律地位。无论结婚与否,共同居住的伴侣在税收、居留、生育子女的权利和福利等方面并不会有太大区别。瑞典处理未婚同居关系的法律是 2003 年出台的同居法,与专门调整狭义婚姻关系的婚姻法并立。如果未婚同居伴侣间愿意更进一步,当然可以建立

40、婚姻关系,此时同居协议将被婚姻法规则所取代。未婚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区别是:未婚同居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也简单得多。而婚姻关系的解除,需双方同意或法院判决离婚,并且财产平分。根据经合组织数据,2011年瑞典20-34岁年轻人中,与伴侣共同居住的年轻人占比为46.98%,其中以婚姻形式或注册伴侣形式共同居住的年轻人仅占 17.57%,其余 29.41%是以未婚同居形式共同居住。4.4 非婚生育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世界各国中,非婚生子占新生儿比例差别很大。下表是经合组织列出的 40 多个国家和地区 2018 年非婚生子占新生儿比例:从上表可以看出

41、,上述国家中,非婚生子比例最高的是智利,高达 73.7%,也就是平均每出生 100 个婴儿,就有 73.7 个婴儿是非婚生的。欧盟国家非婚生子比例平均是 41.3%,经合组织成员国非婚生子比例平均是 40.7%。法国的非婚生子比例是 60.4%,远高于欧盟国家平均比例。美国非婚生子比例是 39.6%,略低于欧盟国家和经合组织国家的平均比例。日本和韩国的非婚生子比例最低,分别仅有 2.3%和 2.2%。近几十年来,无论是西欧国家还是东亚国家,结婚率都在下降。例如,根据经合组织的数据,从 1995 年到 2019 年,法国的结婚率从 4.4下降到 3.5,日本的结婚率从 6.4下降到4.8,韩国的

42、结婚率从 8.7下降到 4.7。虽然 2019 年日本和韩国的结婚率比法国稍高一些,但生育率却更低。这是因为日本和韩国的非婚生子比例远远低于法国。法国政府为了鼓励生育,在社会福利层面,不管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生育都能得到同样的家庭补助,生育的孩子越多,补助也越多。在财产继承方面,法国民法典规定婚生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完全同等的权利。瑞典法律也规定,在生育子女方面,同居双方都是孩子的合法父母。婚生和非婚生子女在入学、户籍等方面享受的待遇不会有任何差别。对非婚生育子女与婚内生育子女一视同仁,也是法国和瑞典生育率较高的原因之一。近年来法国和瑞典的生育率在欧洲国家中居于前列。相比之下,东亚国家的社会舆论对于

43、非婚生育问题没有西欧国家这么宽容,日本和韩国非婚生子女占新生儿比例很低,这也是日本和韩国生育率远低于法国等西欧国家的原因之一。2019 年,日本和韩国的总和生育率分别为 1.36和 0.92。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就现实来说,我国的一些非婚生子女长期游走在社会边缘,面临入户难、上学难等问题。根据 2016 年 CFPS 数据,中国的婚前生育和未婚生育(生育后始终未婚)的占比呈上升趋势,其中,出生队列为 1970-1979 年的人口婚前生育占比为 5.9%,未婚生育占比为 0.3%;出生队列为 1980-19

44、89 年的人口婚前生育占比为 6.1%,未婚生育占比为 1.2%。5、政策建议 5.1 增加大城市住宅土地供应,给予有孩家庭购房补贴 高房价是阻碍年轻人结婚生育的一大“拦路虎”。中国大城市生活成本高主要因为是房价高,其他如衣食住行,大城市并不比小城市贵很多,教育成本如果是公立教育,也不会贵很多。所以大城市里,养育的高成本主要体现在房价上。这是大城市的生育率要低于小城市重要原因之一。根据七普数据,2020 年全国总和生育率为 1.3,其中上海和北京的总和生育率分别仅有 0.74 和 0.87,而山东、河南、江西等省份的总和生育率在 1.4 左右。要减轻年轻人结婚生育的负担,需要给予有孩家庭购房补

45、贴。具体方式可以通过按揭利息返还或房价打折进行补贴。比如说返还二孩家庭的房贷利息的 50%,对于三孩家庭的房贷利息可全部补贴返还。或者在高房价的地区,可实施一孩房价九折,二孩房价七折,三孩房价五折的政策(不超过一个封顶补贴的上限)。这部分补贴的成本可以通过增加人口流入地区和大城市的住房土地供应来覆盖。5.2 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生育成本过高是导致低生育率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根据中国生育成本报告 2022 版,中国0-17 岁孩子的平均养育成本相当于人均 GDP 的 6.9 倍,几乎是世界最高的。根据 OECD 的数据,2017 年部分发达国家现金补贴家庭福利的金额占 GDP 的比重如下:英

46、国 2.12%,法国 1.42%,瑞典 1.24%,日本 0.65%,韩国 0.15%,可以看出,欧洲国家现金补贴家庭福利的金额占 GDP 的比重远高于日韩,这也是欧洲国家生育率普遍高于日韩的原因之一。由于不同地区和人群之间存在很大的收入差距,我们建议个人所得税减免和现金补贴的方式并重,对高收入家庭通过孩子人头抵税的方式减免个人所得税。由于收入较低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减免税收不适用于低收入家庭,对于这些家庭,可直接发放现金补贴。5.3 对民法典有关收养条款的修改建议 根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我国的收养登记数量已经连续多年呈现负增长,内地居民的收养数量从 2005 年的 3.8 万人下降到

47、 2020 年的 1.1 万人。通过孤儿院领养远远满足不了现实的收养需求,而且鉴于严苛的送养收养法律条款,真正能在民政部门办成合法收养手续的“民间收养”数量较少,于是没有办理民政登记的“民间收养”大量存在。这些民间收养的小孩因不符合现在收养条件上不了户口而处于“黑户”状态,给其入学、生活及以后的就业都带来很多不便。为此,建议修改民法典的以下有关收养条款。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一规定导致生父母有经济能力可以抚养,但是没有意愿抚养并且虐待子女的那些未成年人并不属于可以被

48、收养的范围,因此建议增加一项可以被收养的情况:“(四)被父母虐待和家暴的子女,经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建议可被收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该条款对收养人的限制条件较为苛刻,建议删除“(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一条款。另外,建议把收养人需“年满三十周岁”改为“年满二十五周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建

49、议该款修改为:“收养人可以收养多名子女,但应证明收养人具备抚养和教育多名子女的经济能力、健康情况及家庭意愿等,并且个人信用良好。”另外,福利机构送养儿童只能按成本核算收取相应的养育费,不可变相以“接受捐赠”的名义贩卖儿童。送养之前应先在网上进行公示,中国公民有优先收养权。5.4 法定婚龄降到 18 岁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中国古代男女的法定婚龄,春秋战国时代为男二十岁、女十五岁,到汉唐又降为男十五岁、女十三岁,至明清又稍提高至男十六岁、女十四岁。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定婚龄如下表所示:有一点需要注意,上表列出的法定婚龄,有个别特殊情况。例如,日本男子 18 岁、女子 16岁经父

50、母同意可以结婚,如果男子和女子到了 20 岁,则不需要经过父母同意也可以结婚。又如,德国、西班牙法定婚龄一般是男女均为 18 岁,但如果经过法院同意,16 岁也可以结婚。从上表可以看出,当今世界主流的法定婚龄是男女均为 18 岁。1950 年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为男 20 岁、女 18 岁。1980 年修订新婚姻法时,出于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的考虑,把法定婚龄提高到男 22 岁、女 20 岁。中国现行的法定婚龄是世界最高的。法定婚龄降到 18 周岁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自由结婚实际上是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当他们达到法律规定的成年人年龄时,法律便承认了他们可以完全承担民事行为的能力,可以自由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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