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平面拍摄合作协议书甲方:乙方: 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 年 月 日 平面拍摄”的事宜服务。为保障双方权利及义务的履行,现根据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委托内容1.1活动名称:“ 年 月 日 平面拍摄”1.2活动时间: 年 月 日 (不超过 小时)1.3活动地点: 1.4委托事项: 1.5 拍摄模特: 1.6 拍摄内容: 第二条:项目金额2.1 收费共计:人民币 元整(RMB: 元)(不含税)。2.2 支付方法及日期甲方在合同签订后 内支付定金,即人民币 元整(RMB: 元)甲方在当天拍摄结束前需以现金形式支付本次拍摄剩余款项给乙方的经纪人,计人民币 元整(RM
2、B: 元)收费计时从模特到达摄影棚或拍摄外景地后化妆开始。如超时,按照每小时人民币 (RMB 100.00元)计算费用。(超时十分钟以半小时计,超时四十分钟以一小时计)为保证及时到账,采用现金的形式,逾期一天,按照拖欠款项的5%收取滞纳金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时间3.1 甲方有权将此拍摄的所有照片,用于甲方的平面广告、网站宣传。期限为 。如做其他用途,需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3.2 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肖像权转让于任何其他品牌或公司3.3 甲方用乙方模特形象所制作的宣传品中不得歪曲或丑化该模特形象第四条:备注4.1 甲方需提供乙方模特拍摄所需的一切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来回交通、化妆、饮水等等4.2 若甲
3、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后无故取消本项目,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本合同金额的80%。如遇天气因素或模特生病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拍摄延期或需更换模特,双方免责。甲方延期拍摄之日期费用须由双方协商决定。乙方更换模特人须由甲方确认后方可更换。4.3 乙方提供的模特肖像权许可仅在甲方付清合同金额全款后生效。第五条: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5.1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2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第九条:附则6.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6.2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条款可以变更,以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书为准。6.3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鉴章后即刻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传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6.4 如有任何增减部分另行规定补充协议执行。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