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1 目的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公司及其所属单位、部门。3 编制依据4 职责分工4.1 人力资源部a)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b) 按照上级公司劳动合同范本,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c) 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日常管理工作;d) 负责公司劳动合同档案建立;e) 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执行情况,并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4.2 各单位、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部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并按办法要求执行相关规定。5 工作内容及程序5.1 劳动合同文本公司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上级公司劳动合同文本为基础,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结合所在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具体要求,拟订适用的劳动合同文本,报上级公司审核后实施。5.2 劳动合同签订主体5.2.1 劳动合同甲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授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经甲方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为有效。5.2.2 劳动合同乙方为劳动者,劳动合同经乙方本人签字并按手印方为有效。5.3 签订、续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限要求5.3.1 新招聘人员(新合同制度员工)报到之日签订合同后安排
3、上岗进入试用期,成品人才签订合同时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5.3.2 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需在劳动合同到期日前30日书面通知并送达员工,员工应在劳动合同到期日前,提前两周给予书面回复。员工不回复或者拒绝续订或者在甲方不降低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就续订有关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司依法办理终止手续,法律另有规定除外。5.3.3 公司或员工因不可抗力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应主动向对方做出说明,并在双方另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签订工作。5.4 劳动合同的生效与失效5.4.1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生效日为准。5.4.2 劳动合同的失效时间:a) 到期终止劳动合同
4、的,以劳动合同到期日24点为准;退休终止劳动合同的,以退休之月最后一日的24点为准;在此之前办理完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以办理完手续的时间为准;解除劳动合同的,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的24点为准;死亡(含宣告死亡)终止劳动合同的,以相关法律文件明确的时间为准;b) 劳动合同失效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的有效。5.5 劳动合同类型与期限5.5.1 不具备订立无固定期限和按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期限为合同条件的员工,应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管、资深工程师、技师及以上级别人员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其他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5.5.2
5、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5.3 因项目任务需要聘用的员工一般应订立按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项目任务完成后,终止劳动合同。另有项目或其他工作需要并有编制指标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本单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5.5.4 新订或续订劳动合同前要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考试考核结果应作为是否胜任岗位工作需要并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的主要条件。5.5.5 公司新聘用员工在劳动合同中一般应订立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下
6、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或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期限根据不同岗位确定。5.6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6.1 劳动合同文本中的岗位可按岗位类型或岗位确定,岗位类型分为经营管理类、专业技术类、技能操作类。5.6.2 劳动合同文本中的工作地点按设区的市(地级市)行政管辖区域界定;需要经常出差的人员,其工作地点按所在单位地点确认。5.7 工作时间根据国家法规规定,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需要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由所在单位按程序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8 休息休假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关于员工休息、休假的规定,按照公司
7、考勤管理办法、请假管理实施细则执行。5.9 加班5.9.1 安排员工加班要事先履行规定的审批和备案程序,并设立专项台帐记录。对员工加班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5.9.2 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类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因临时指令性或紧急性任务确需加班的,需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5.9.3 加班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10 基本工资的约定5.10.1 员工基本工资标准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在劳动合同文本相应条款所列形式中选择,其中试用期工资标准和试用期结束后的工资标准可以并列选择;执行计件工资的,应明确定额标准;执行特殊工资形
8、式和标准的,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5.10.2 为了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同时尽量简化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在劳动合同文本中可以明确增加基本工资不再变更劳动合同;因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其他原因降低员工基本工资,须通知员工并变更劳动合同。5.10.3 员工因个人原因缺勤或未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未完成劳动定额,可以不全额支付基本工资。5.11 效益奖效益奖根据本单位效益情况和员工绩效及工作表现确定,劳动合同文本中可不做明确的数量约定。5.12 工资支付5.12.1 劳动合同文本中的“发薪日期”是指以基本工资为主的月工资支付日期。发薪日期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超过发薪日期7天后仍无故拖欠月工资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
9、行。5.12.2 员工离开企业时,须办理完工作交接和所有离职手续后,按实际工作日结算工资。5.12.3 支付工资时,公司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包括法定扣缴,即应由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补充保险、年金等应由个人缴费部分;约定扣缴,即员工委托扣缴的个人住房等个人消费缴费,劳动合同约定的对公司损失赔偿费用,人民法院或政府机构委托的其它扣缴费用等。5.12.4 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公司支付的全部扣缴前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经核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5.13 保险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项目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向员工说
10、明可以享受的各类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要求,劳动纪律要求等规定,双方订立劳动合同视为接受甲方统一规定。公司应当保留向员工说明各项制度、规定的相关资料。5.14 专项培训约定为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条件的,应在培训前订立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等内容,同时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期限等相应条款,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少于专项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未变更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服务期满。5.15 保密和竞业限制约定5.15.1 涉密人员应在上岗前签订专项保密协议。没有签订专项保密协议的,不得安排到涉密岗位工作,涉密人员脱密期一般为1-6个月。5.15.
11、2 所在单位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保密协议文本,确定签订保密协议的人员范围,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员工签订保密协议。5.15.3 涉密人员并在员工上岗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调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使之保持一致。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不得安排到相应岗位工作。5.16 劳动合同变更5.16.1 协商变更合同发生以下情况,公司和员工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a) 公司因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b) 非员工原因需要降低员工基本工资标准的;c) 公司遇到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d) 公司和员工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e)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12、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f) 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g)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修改或废止的。5.16.2 特殊情况变更合同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公司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员工应服从调整,并变更合同:a) 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b) 员工经考核不胜任现岗位工作的;c) 员工丧失现岗位工作所必须具有的特定资格或条件的;d) 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当地劳动鉴定机构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重新安排适当工作的;e) 其他各种不适合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f) 员工休病、事假一个月以上,原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已经被其他人替代或者
13、必须安排其他人替代、无法继续安排员工在原岗位工作的;g) 具有其他法定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相关情形的。5.17 劳动合同终止5.17.1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a) 劳动合同期满的,一般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员工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限制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员工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b)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c) 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d)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e)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
14、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17.2 公司按规定提前书面通知并送达员工以相同或高于原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内明确答复的,视为员工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为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员工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5.17.3 当出现应当终止劳动合同情况时,公司应当提前30天将劳动合同即将终止事宜告知员工。5.18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5.18.1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a) 未按照国家或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员工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
15、件并形成安全生产隐患的;b) 公司超过约定发薪日期7天仍未支付工资也未做出合理解释,或未按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的;c) 公司没有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d) 公司涉及员工权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员工权益的;e) 因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5.18.2 公司出现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5.18.3 未承担保密责任、专项培训服务期已过、没有未了经
16、济赔偿责任及受各种处分等法定或约定特殊义务的,员工在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0天期满后无需公司批准即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未达到30天告知期提前离岗的,提前时间按旷工处理。5.18.4 在试用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公司,3天期满后无需公司批准即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未达到3天告知期提前离岗的,提前时间按旷工处理。5.18.5 出现5.18.1和5.18.2所规定情形,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或)赔偿金等,员工可不再履行专项培训协议规定的义务。5.18.6 员工依据5.18.3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因解
17、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员工与公司有培训服务期协议的,员工应当承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5.19 公司即时解除劳动合同5.19.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a) 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录用条件应当在办理录用手续前向员工公布,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员工提供的各种资质材料被证明是虚假的;员工被录用后的表现与其提供的资质证明不符;员工被录用后的表现与员工被录用前的承诺不符;员工被录用后的表现不能满足岗位工作需要等情况;b)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随时解
18、除劳动合同;c) 员工未经公司批准到其他公司从事有报酬工作的,一经发现,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对其中涉及泄密等情况要追究赔偿责任;d)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得以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公司可以随时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员工按照劳动合同和岗位职责要求付出有效劳动的,公司应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条款可不予履行,但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可继续执行;公司应及时追偿员工造成的损失;e) 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可以随时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被免于刑事处分的,也可以解除劳
19、动合同。5.19.2 公司依照本条款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要同时追究员工造成的经济或社会损失赔偿责任;对于应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承担专项培训服务期义务的,要按照剩余服务期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20 公司预告解除劳动合同5.20.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需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a)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愈后要求工作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医疗部门的诊断证明,可先申请回原岗位工作,如无法回原岗位工作的,按规定参加其它岗位的竞聘上岗;无法提交申请和证明,不报
20、名参加竞聘或竞聘不符合岗位工作要求的,按照本条款解除劳动合同;c) 患癌症、尿毒症、瘫痪不能自理、严重精神病等重大疾病的,医疗期满后确实不能上岗工作的,应在通知公司后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关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尽量不解除劳动合同,可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不接受相关待遇的,在医疗期满并顺延一个医疗周期后按照本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d) 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残等个人责任造成伤病的,构成违纪,不享受医疗期相关待遇,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因个人能力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可以给予一次培训机会或者
21、参加一次其它岗位的竞聘,未能竞聘上岗的,由公司酌情安排其它岗位。竞聘上岗或经安排其它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按照本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照本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提交员工最近两次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或不能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工作定额等文字材料;e)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系指公司改制、被并购、内部机构改革或岗位调整等;市场环境不好,企业效益下滑等市场变化以及其它各种客观因素变化。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后,公司应当尽量在本单位内部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如果
22、双方不能就变更原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可按照本条款解除劳动合同。5.21 限制解除劳动合同5.21.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能在员工个人无过失时以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a) 员工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还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员工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b) 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c) 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d)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e)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21.2 出现
23、本条款情况的,除员工符合本细则第5.19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5.22 经济补偿金5.2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a) 员工依照本细则第5.18.1和5.18.2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的;b) 公司依照本细则第5.20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c) 公司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d) 劳动合同期满由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e) 因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等公司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22.2 经济补偿按
24、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总额=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员工月平均工资。5.22.3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高于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5.22.4 核算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员工在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即将员工十二个月应得工资性收入之和除以12的平均数。5.23 本单位工作年限的核算5.23.1 执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25、、破产倒闭、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劣势企业关闭退出和富余人员安置等政策领取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的,其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5.23.2 复员转业军人组织安排初次就业的,其军龄合并纳入工作年限计算。领取了自主择业补贴的,军龄不纳入工作年限计算。5.23.3 由公司派出的员工,其本单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外部招聘人员的以前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5.23.4 在具体核算工作年限中遇到的相关问题,须报上级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后,制订统一政策执行。国家有关工作年限政策调整后,公司相应调整有关规定。6 附则6.1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6.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