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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务管理制度.docx

1、编号:_基金业务管理制度签订日期:_年_月_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基金业务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宗旨: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条目标:确保基金业务规范化运作,提高基金业务开展效率,保证股东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基金管理业务。第五条基金管理部为公司基金管理工作的承办部门,安排具体人员负责基金的发起、设立、募集、管理及退出工作。第二章基金业务管理流程第六条按照级别权

2、限,经公司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并需要由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基金进行投资的,基金管理部作为基金运营的具体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合法高效有序的运营管理基金。第七条公司基金业务管理流程具体如下: 第三章合格投资者第八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九条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的筛选标准及投资于单只

3、基金的金额标准,应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最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一致。第四章募集资金第十条基金管理部在合格投资者甄选完毕后,举行基金路演推荐会,向投资者介绍项目情况、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及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合伙协议基金募集书。投资者确认后,基金管理部应召开基金合伙人大会,与投资者签署基金合伙协议及出资确认书,并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 如需)。第十一条公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第十二条公司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

4、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第十三条公司自行销售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公司委托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公司委托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问卷、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具体参照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内容与格式指引进行拟定。第十四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五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集资投资基金

5、,如投资者有非法集资行为且隐瞒情况的,投资者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非法集资的情形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基金登记备案第十六条基金管理部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所在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申请基金的预核准名称,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工作。第十七条基金管理部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相关基本信息资料申请登记备案。基金管理部将登记材料备齐后,应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备案申请。基金业协会将在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第六章基金投资运作第十八条公司募集基金,基金管理部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

6、者基金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所有必备的条款内容。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须明确反洗钱义务履职、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公司设立的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约定相关托管事项,开立托管账户。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第二十条公司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为防止基金管理人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公司应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相应职业操守培训。第二十一条公司、公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

8、交易活动;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基金的信息披露规则、内容及格式指引具体参照基金业协会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

9、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二十五条公司员工对基金募集及项目推进有贡献的,可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金额占募集总金额 1% 以内(含)的,由总裁办公会决定;超过1%(不含)的,由总裁办公会提请董事会决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司应自觉遵守中国证监会或者授权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依法对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的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第二十七条与公司基金业务有关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作出违反法律、

10、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范围外的行为。第八章基金的退出与清算第二十八条在项目成立之初,公司项目小组应为所投资项目设计合理有效的退出方式,根据项目的进展进行适时修订。第二十九条项目的退出时间、方式等关键要素,应由投资业务部项目组拟定投资退出方案,形成项目投资建议书,并按照预期时间内完全退出。项目实施前项目组应考虑项目无法按照预期时间或预期收益退出的特别处理方案,经投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他退出事宜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相关约定,并参照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基金的退出必须优先保障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并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收益分配。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11、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将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公司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制定,并适时根据政策法规的变化和公司业务的发展进行调整和完善。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施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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