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CGS-QP-14 举报管理程序 第 2 页 共 2 页 举报管理程序1 目的为使影响举报管理的各因素处于受控状态,制定本程序。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局举报中心(设在稽查局)受理的税务违法案件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案件的管理工作。3 职责3.1举报中心负责受理、登记、转办举报材料,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反馈举报信息,实施举报奖励。3.2 稽查局检查科负责转办、交办举报案件的查处。4 工作程序4.1举报受理举报中心应负责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各类举报(包括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对受理的各类举报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案件登记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簿,同时制作税务违法案件举报批办单,经逐级审
2、核报县局局长审批。4.2举报转办税务违法案件批办单经县局局长阅批后,对需实施检查的案件,由举报中心确定必查内容,制作人民来信来访转办单交承办单位实施检查。4.3举报查处凡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举报中心受理的属于本局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举报中心按程序报批后交相关检查科查处。4.4 举报反馈4.4.1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举报案件的查处结果书面反馈举报中心,经审核后由举报中心反馈给转、交办部门。4.4.2对实名举报并要求有回复的案件,由举报中心在受理举报三个月后将查处情况统一回复举报人。4.5举报奖励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经举报人申请,举报中心应对举报有功人员视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5 支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信访条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新昌县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新昌县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受理举报案件作业规范6 记录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簿税务违法案件举报批办单人民来信来访转办单延期结案审批表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表编制:吕 芳 审核:毛 宏 批准:唐伟龙_B版 第1次修改 2003年7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