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行政复议的性质:1、行政复议与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有错必纠原则。第二节行政复议范围一、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标准:我国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采取了三项标准: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违法和不当标准,行政复议机关只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违法或不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争议案件;3合法权益标准。二、行政复议范围:1、行政处罚案件;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许可证管理案件;4行政确权案件;5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农业承
2、包合同案件;入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行政许可案件;9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1Q行政给付案件;11、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引发的争议。三、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处分及人事处理决定,通常称为内部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或提起仲裁申请;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第三节行政复议主体与管辖一.行政复议机关:二、行政复议的管辖:1、一般管辖:()不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2)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3)不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2特殊管辖:()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共同行为的复议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