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历代立法概况&法律、法典朝代立法概况立法法律法典其它夏禹刑茫茫禹迹,划为九州-九牧1、 王命、誓、甘誓2、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3、 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4、 贪污法:“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己恶而掠人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5、 慎重行罚,反对错杀无辜:“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6、 夏朝就有赎刑。7、 监狱:圜土、夏台、钧台封建制五刑: 墨:黥刑 劓: 剕: 宫: 大辟:除此正五刑,还存在: 鞭扑、流刑、劳役刑、赎刑等刑罚。商汤刑天罚与神判1、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2、 “誓”: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令or宣布军纪 “诰”:王or权臣对
2、大臣、诸侯、下属官吏发布的命令、指示、训诫 “命”:王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3、 “乱政”、“疑众”: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 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 疑众,杀; 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4、 惩治职官犯罪“三风十愆”:“巫风”庭内起舞、沉溺歌酒等; “淫风”贪求财物、迷恋美色、狩猎不休; “乱风”蔑视圣人教训、拒绝忠直劝告、 疏远贤德高士、亲近庇护小人。5、 诉讼制度也比较完备 6、监狱:圜土、囹圄、羑里yu l 西周1、明德慎罚、敬天保民、以德配天2、“亲亲”: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
3、弟恭、夫义妇听,每个人都应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人员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应该恪守本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3、“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1、 吕刑:又称甫刑 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刑之中” 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上下比罪” 结合具体案件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 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五刑之疑有赦” 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此开始制度化2、 九刑:九篇刑书;
4、九种刑罚:墨、劓、剕、宫、大辟+鞭、扑、流、赎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西周时期法律总称礼与刑: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惩罚。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则着重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对于严重违礼的行为要使用刑罚镇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春秋成文法的公布郑国:铸刑书于鼎、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邓析“竹刑”;晋国:铸刑鼎、赵鞅&荀寅;反对:叔向、孔子。公布成文法的意义P332战国1、一断于法2、刑无等级3、轻罪重罚4、法布于众法经:1、 内容:盗法: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关于人身伤害、破坏社
5、会秩序的法律规定; 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网法、捕法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杂法:除“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规定了“六禁”:城禁、狡禁、淫禁、徙禁、嬉禁、金禁 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 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2、 特点:是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 在内容上,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反对旧贵族的等级特权,体现 重刑主义精神。 在体例上,出现了先开列罪名,再规定刑罚的罪刑法定倾向; 相当于总则的具法列在最后且适用于其他各篇。历史地位: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篡奠定
6、了重要的基础。法经六篇为秦、汉直 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法经中的具法列在最后秦1、 缘法而治2、 法令由一统3、 严刑重法1、 云梦秦简2、 律:基本法律形式 令:皇帝针对某些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答问:法律效力的解释 封诊式:司法机关有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 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 廷行事:司法机关的成例(判例) 课、程等汉1、轻徭薄赋、约法省刑2、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秦法3、德主刑辅1、律:基本法律形式 令: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or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 效力高于律。 科:从“课”发展而来。律
7、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 也称“事条”、“科条”。 比:决事比。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2、“汉律六十篇”:九章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户籍、 田赋、婚姻之事)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牛 马蓄养、驿传之事)共9篇(萧何)傍章律:18篇,朝廷礼仪,孙叔通越宫律:27篇,规范宫廷侍卫诸方面事项,张汤朝律:6篇,朝贺制度,赵禹以具律作为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目的法典:九章律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北朝:北魏-东魏-北齐 -西魏-北周1、 魏曹魏律:18篇,又称新律; 将法经中的“具”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突出了法典 总则的性质和地
8、位; “八议”入律; 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2、 晋晋律:20篇,又称泰始律; 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精简律令; 律和令分开,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矛盾的局面; 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文本合为一体,与法条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 张斐、杜预作注,律文与释文合为一体,故又称张杜律。3、 北魏北魏律:20篇; 始定古代五刑:死流徒杖鞭; 始以格代科; 官当制度。4、 东魏麟趾格:北魏始以格代科,东魏制定麟趾格始为独立法典。5、 西魏大统式:历史上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 最早废宫刑。6、 北齐北齐律:12篇; 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确立重罪十
9、条,为后世“十恶”所本; 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 “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7、 北周由轻递重:杖鞭徒流死,又首创按道里远近划分流刑为五等的制度。1、 曹魏律将“具”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2、准五服以制罪、官当、八议、重罪十条(不在八议论赎之限)、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度隋三省六部均田制1、 开皇律:12篇,500条,以北齐律为基础 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斗讼、诈伪、 户婚、捕亡、杂律、厩库、盗贼、断狱、擅兴; 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笞、杖、徒、流、死; 正式确立了“十恶”罪名; 完善八议、官当制度,使古代特权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 首次区分公罪和私
10、罪; 标志着古代法典体例由繁到简过程的完成2、 大业律:18篇,删除“十恶”条款。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十恶”完善八议、官当制度区分公罪和私罪唐德本刑用立法宽简、稳定、划一。1、 律: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 令:有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 格:用以“禁违止邪”,是皇帝针对“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临时办法的各种敕令-“永格” 式: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永式”2、武德律:12篇,以开皇律为基础。3、贞观律:12篇500条,长孙无忌、房龄玄,奠定了唐朝法律的基本格式4、永徽律疏:12篇502条,长孙无忌。永徽律是贞观律的翻版; 逐条逐句的疏证解释,与律文有同等
11、的法律效力,并附于律条 之后合编,成为永徽律疏; 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 是现存的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最具有影 响力的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5、开元律:李林甫主持修订永徽律疏。6、唐六典:“官领其属,事归于职”: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 认为是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典7、大中刑律统类:将唐律按性质分类,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 于律条之后。对宋王朝制律产生了重大影响。1、 唐律的特点: 礼法合一、一准乎礼 科条简要,繁简适中 用刑持平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2、 唐律的历史地位: 唐律是目前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风剑法典,在法制史上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
12、要地位。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远远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越南的刑书。 大明会典仿唐六典宋条法分类、汇编1、 宋刑统:12篇502条; “模印颁行”天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体例上取大中刑律统类大周刑 统; “终宋之世,用之不改”。2、 编敕:分类汇编,皇帝批准颁行后,具有普遍的效力,地位高于宋刑统。 编例:皇帝&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条例or指挥)和审判典型案例 (断例)加以汇编。3、 条法事类:相关的敕、令、格、式、指挥、申明(法律解释)分门别类加以 汇编: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
13、法事类。4、 重法地法: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特定刑罚; 窝藏重法、重法地法(盗贼重法)5、洗冤集录: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被奉为中外法医学经典。6、名公书判清明集:“名公”所作的官府公文&诉讼判词。1、宋刑统: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2、条法事类元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因俗而至,蒙汉异治,分而治之1、 条画五章:蒙古政权第一次汉化的立法。2、 大札撒:蒙古人早期初创性的法律规范和生活习惯。旨在保护蒙古人的游 牧经济和社会秩序,也是当时蒙古民族生活习惯和迷信禁忌的反 应。以原始性和刑罚残酷性著称。3、 至元新格:刻板颁行,是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
14、文 法典。但不敷实用。4、 大元通制:体例模仿唐宋旧律,标志着元朝法典的定型化、全面反映了 元朝法治的基本情况,最成熟的法典。5、 元典章:江西地方政府编篡的法令法规汇编; 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篇之滥觞; 大明律附载五服图的做法在元典章中也已经有先例。元典章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篇之滥觞明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1、大明律: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体系,以名例冠于首篇,下按六部官制吏、户、 礼、兵、刑、工六律,共7篇;(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 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基本大法; 附五服图、六赃图。2、大诰:防止“法外遗奸”,是明初的刑事特别法; 分为四
15、篇:御制大诰大诰续篇大诰三篇大诰武臣; 内容: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例; 朱元璋对臣民的训导; 新颁布的重刑法令; 效力在律之上,打击锋芒指向贪官污吏; 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 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 成为各级学校的必修科目,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内容。3、问刑条例: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简称“例”; 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律例合编的先例并影响了清朝。4、大明会典:行政法规汇编,其中正德会典万历会典曾颁行天下, 并流传至今; 仿照唐六典而作; 为清五朝会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大明律:名例冠于首篇,下按六部划分。终明之世通行不改元典章是大明律之滥觞
16、大明会典仿照唐六典大明会典为清五朝会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清详译明律,参以国制1、大清律例:7篇,乾隆;(顺治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大清律集解)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2、大清会典:五朝会典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 光绪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在内容上: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等; 在编篡上:“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会典”一般为国家基 本制度,很少有改动。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 中完成。 最后一部光绪会典增设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机构和权 限,体现了近代行政体制的变化。 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完备形式。3、 则例:清朝针对中央各级部门(六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
17、规则, 属于行政法规。 一般则例: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项而定。 如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 钦定礼部则例理藩院则例钦定台规等 特别则例:就各个部所管辖的特定事项制定的行政规章。 如钦定八旗则例兵部督捕则例等; 有些机关还有关于办事、规程以及官员违制如何处罚的专 门则例。 如六部处分则例吏部处分则例等。4、 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理藩院作为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机构。 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苗汉杂居章程、湘苗事宜、西宁青海番夷事宜(番例条款)、钦定西藏章程、西藏禁约十二事、台湾善后事宜等大明会典为清五朝会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历代刑事立法原则&主要罪名朝代
18、立法概况刑事立法原则主要罪名及刑罚夏商封建制五刑: 墨(黥qng刑)、劓、 剕、宫、大辟 除此正五刑,还存在:鞭扑、流刑、劳役刑、赎刑等刑罚。西周1、 明德慎罚、敬天保民、以德配 天2、 周公制礼3、“亲亲”: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每个人都应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人员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应该恪守本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4、 “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5、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1、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三赦之法”
19、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2、 区分故意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之法” 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过失为“眚”,故意为“非眚” 偶犯为“非终”,惯犯为“惟终”(秦朝:端、不端)3、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三刺程序”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4、 宽严适中原则5、 因地、因时制宜6、 上下比罪:类推7、 同罪异罚:“八辟之法”(“八议”源于此)1、 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2、 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犯罪 寇攘奸宄gu3、 渎职方面的犯罪: “五过”唯官:秉承上意,倚仗权势唯反:利用职权,报私恩怨唯内:内亲用事,暗中牵制 唯货:贪赃受贿,敲诈勒索 唯来:接受请托,徇私
20、枉法 4、“毁则为贼(破坏礼法),掩贼为藏(隐匿贼),窃贿为盗(窃取财物),盗器为奸(盗国家宝器)有常无赦”战国1、 一断于法 2、刑无等级3、轻罪重罚 4、法布于众商鞅变法:1、改法为律 2、连坐法3、分户令:“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秦4、 缘法而治5、 法令由一统6、 严刑重法定罪:刑事责任能力:以身高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 准 区分故意与过失:端、不端 盗窃按赃值定罪量刑:共同犯罪加重处罚(唐:共同犯罪,以造意 者为首) 累犯和教唆犯加重 自首减轻刑罚(唐:自首减免刑法)两坐:诬告反坐: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使无罪者入罪,轻罪者入于重罪。按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对诬告者处罚。 连坐原则1、死
21、刑2、肉刑3、作刑:即后世之徒刑,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无偿劳 役之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 候等。4、财产刑:赀刑、赎刑(缴纳一定数量的赎金or提供 一定期限的劳役以代替判定的刑罚)5、耻辱刑:髡、耐、髡钳城旦舂、耐为鬼薪 汉1、轻徭薄赋、约法省刑2、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秦法3、德主刑辅儒家、皇权1、 “上请”: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子孙犯罪,不交 普通司法机关处理,而是奏请皇帝裁决, 给予其减免刑罚优待的特权制度。2、 “亲亲得向首匿”: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 隐,直在其中”的思想。 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均可因互相隐匿犯罪行为
22、而免于刑罚。 子女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的罪行,皆不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隐匿子女,丈夫隐匿妻子,祖父母隐匿孙子罪行的,如果所隐匿罪为死罪,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废肉刑 黥刑-髡钳城旦舂 劓刑-笞300笞200-笞100 斩左趾-笞500笞300-笞200 斩右趾-弃市刑(P337) 阿党附益 左官 非正 出界 僭越 漏泄省中语 酎金 欺谩、诋欺、诬罔 废格诏书 怨望诽谤 左道 不敬、大不敬罪 阑入与失阑罪 沈命(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 见知故纵(治安官吏见知盗贼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者or抓到盗贼重犯不及时严办) 群饮酒(3人以上) 饮食通行三国魏晋南北朝
23、1、 封建五刑的初步形成 北魏始定古代五刑:死流徒鞭杖 北齐确立古代五刑:死流徒杖鞭 北周由轻及重划分:杖鞭徒流死2、 “准五服以制罪”: 缌麻小功大功齐衰斩衰3、 八议、官当入律: 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 议贵、议勤、议宾。 官当:以官爵抵罪的制度。4、 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5、 刑讯制度 北魏:重枷、大杖(逼供) 南梁:创立“测罚”(断绝饮食,三日后进食少量粥) 南陈:“测立之法”(先鞭打20,笞捶30,再负枷械刑具,站于顶部尖圆、仅容两足的一尺高土垛上)隋封建五刑正式形成: 笞:10、20、30、
24、40、50 杖:60、70、80、90、100 徒:1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流:1000、1500、2000 死:绞、斩 十恶,八议,官当,公罪与私罪(开皇律)唐德本刑用立法宽简、稳定、划一。1、 区分公罪与私罪:2、 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监主、家长为首3、 合并论罪从重4、 自首减免刑罚: 自首: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自新:犯罪被揭发or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 减轻处罚 “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关及奸,并 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 对于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 习天文等犯罪,即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处理。 自首虽然可以
25、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赃物 必须如数偿还 自首不实: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 自首不尽:交代犯罪情节不彻底5、 老幼废疾减刑6、 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7、 同居相隐不为罪:大功以上,但谋反谋叛谋大逆 不适用8、 累犯加重9、 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10、 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还是以此罪定,但可赎11、 化外人有犯: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12、 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 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 明重。”1、 流刑上有所改变: 笞:10-50 杖:50-100 徒: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流:2000、2500、3000,皆劳役一年
26、 (加役流:流3000+劳役3年) 死:绞、斩2、 “十恶”:谋反(反对皇帝,推翻君主政权)谋大逆(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宫阙)谋叛(背叛朝廷,投奔外国)大不敬不道(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肢解人,巫术害人)恶逆(殴打or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不孝(告发or咒骂祖父母、父母, 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者等)不睦(谋杀or卖 缌麻以上亲 殴打or告发 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等)不义(闻夫丧匿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 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等)内乱十恶的处罚特点:1、大多处以死刑or其他重刑 谋反谋大逆谋叛一般要连坐 2、对谋反谋叛某大逆处罚没有 首从之分,一律重惩 3、用刑远重
27、于同类犯罪 4、享有议、请、减、赎、当特 权者一切优免。3、 “六杀”:故杀:事先无杀人念头,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念头 谋杀:预谋杀人误杀:因为种种原因杀错了对象斗杀:斗殴中处于激愤失手将人打死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一般 以赎论。4、 “六赃”:各级官吏: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所受监临财物 (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一般主体:强盗(以威若力而取其材)、盗窃(潜形隐 面而取)坐赃:除前五种的所有赃罪均可归入“坐赃”处罚原则:1)以赃值定量刑标准 2)受刑之外还应退还赃款赃物 3)官吏犯赃,还要“官除名,吏罢役”5、保辜制度:在伤害行为发生后,
28、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法定的期限内加害人可积极救助被害人,在挽救被害人生命的同时减轻自己的罪责。宋1、 折杖法:笞、杖折为臀刑 徒:脊杖+释放 流:脊杖+本地配役1年 加役流:脊杖+就地配役3年2、刺配:杖刑、配役、刺面3、凌迟:首用于五代,至宋(辽)立为法定刑4、重法地法:对于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 盗贼重法、重法地法、窝藏重法。元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因俗而治、蒙汉异治1、 死刑:凌迟、斩 复活肉刑、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笞刑:7,17,27,37,47,57(6等) 杖刑:67,77,87,97,107(5等)2、 强奸幼女罪
29、:“诸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 不坐”。幼女年龄为10岁以下3、 蒙汉异法、同罪异罚4、 僧侣享有法律上的诸多特权5、 警迹人:强盗、盗窃罪犯服刑完毕后,发付原籍“警 迹人”每半个月需面见官府督查。五年不犯 除籍,再犯终身拘籍。明1、 奸党罪(独创)2、 充军(宋元时期已有):6种等级 “终身”本人身死为止; “永远”罪犯本人死亡后子孙亲属仍需继续充 军,知道“勾补尽绝”方能“开豁”。3、 廷杖(独创):薛祥4、 凌迟正式入律清1、 发遣(清朝特别创立):发配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 兵当差为奴2、 死刑制度:立决:斩立决、绞立决 监候:斩监候、绞监候 也有凌迟3、 维护满足特权的内容: “
30、官缺”制度;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 “以枷号代刑”法律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4、 文字狱历代民事立法(二)朝代内容西周1、 买卖契约:专职官员管理立契事宜:司约 市场管理人员:质人 质剂:“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凡买卖奴隶、牛马等大宗交易须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 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用较短的契券,称“剂”2、借贷契约:傅别:“傅”即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执右券。汉朝1、 盐铁酒专卖2、 抑商政策:告缗令3、 对外贸易立法:“符传”,不准以违禁物品如马匹、铜钱、兵器、铁等与匈奴互市。隋朝三省六部 均田制唐朝1、 民事行为能力:只有良人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贱民
31、(官奴婢、工乐户等),只强调客体地位不承认他们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还规定了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2、 所有权:均田制,严格控制口分田的买卖;遗失物(阑遗物)、宿藏物、山林矿山的所有权归属都有明确的规定。3、 契约:卖卖契约:土地买卖,“皆需经所部官司“申牒”(防止逃税),否则“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田宅、奴婢、大牲畜的买卖,须签订契约,并经官府部门“公验”,“无私契之文,不准私券之限”(明文规 定,不可用私契的,禁止使用) 借贷契约:借:使用性借贷; 贷:消费性借贷; 出举:有息借贷; 负债:无息借贷; “诸负债违契不偿”4、 土地立法:均田法:国家所有:职分田(为官吏提供俸禄的用地)
32、、公廨田(各级国家机关提供办公经费的用地)、 口分田(允许使用不允许买卖); 私人土地:永业田、部分宅地。5、 赋役立法:前期:租庸调法:租:田赋; 调:乡土所产; 庸:按人丁摊派的徭役,不服役者可输庸代役。国家有事加役,可视加役时间予以减免租调。 中期以后:两税法(杨炎):量出制入,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 地税:按每户的土地面积征收; 户税:按财产的多寡确定的户等征收; 过去的租庸调以及杂税一律废除,所有主户客户不论定居行商,均需纳税,税额由资产 和田亩数确定。 既增加了国家赋税收入,又削弱了大户的特权。简化了税制,以现居为定籍的办法,既 有利于户籍整理,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6、 禁榷制度:盐
33、茶酒专卖。7、 对外贸易制度:互市制度:只允许在官府监督下互市,在边境定点设置若干互市监,只能以物易物。 市舶制度:在海路通商城市划定特定区域,名为“蕃坊”,供外来商人居住和营业。 外国商船贩至中国的龙香、沉香、丁香、白豆蔻四种货物,政府抽取十分之一的实物税。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项外贸征税法令。 市舶税:1、舶脚:船舶入口 2、抽分:抽取上述四类货物的十分之一税。 3、收市:蕃货在市场上与中国商人贸易时征收的市税。宋朝典当为“活卖”,买卖为“绝卖”“永卖”“断卖”。1、 不动产买卖契约:“先问亲邻”:房亲和邻人有优先购买权; “输钱印契”:不动产买卖必须缴纳契税(输钱),并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印契); 加盖了官印的契约称“赤契”“红契”,未缴纳契税、加盖官印的契约称“白契”。 “过割赋税”:赋税义务转给新业主; “原主离业”:卖方脱离产业。2、 典卖契约:是一种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 采用加画骑缝记号的复本书面契约形式; 业主权利: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在约定的回赎期限内可以原价赎回标的物(没有约定or约定不明的为30年内)。 钱主权利:契约期限内的使用收益权;优先购买权;转典权;不行使回赎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元朝烧埋银:对犯罪人处刑的同时,并科对被害人赔偿财产的制度 主要适用于杀人or伤人致死的犯罪(受害人家属: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