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70 从检察听证到刑事审前程序诉讼化孙 皓*摘 要:随着检察听证的广泛适用,刑事审前程序的诉讼化改造目标似乎触手可及。然而,结合具体案例却不难发现,审前听证机制的运作尚不具备充分的司法化特质。一方面,作为民意代表的听证员难以亲身接触第一手证据材料,参与案件评议流于表面;另一方面,辩论主义原则并未取得优于司法公开及程序参与等理念的主导地位,导致实质化属性的缺失。由此,听证程序事实上仍依附于书面审的固有习惯,无法承担司法决策的核心场域功能。究其原因,除了制度创设初衷层面的另有所图,传统的诉讼结构影响以及办案主体行为惯性的制约均不容忽视。但不可否认的是,检察听证的客观存在确实提供了一条通往刑事审前
2、程序诉讼化的捷径。关键词:听证机制;刑事审前程序;诉讼化改造;检察权一、引言所谓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在本土化司法语境下囊括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等重要环节。鉴于其具有高度行政化且封闭性较强的特质,极易衍生权力滥用、决策偏差等消极现象,施以相应的重塑举措就成为无可置喙的法命题。近年来,过往颇为流行的侦检一体化思路因涉及权力格局的结构重组,逐步让位于更具可行性的诉讼化改造方案。1相较起来,后者所聚焦的维度多体现为嵌入公开公正的规范流程,本质上只是一种功能性调整。其中,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适用及不起诉权的具体落实无疑是最为引人注目的两大版块。就权能属性而言,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又分别系检
3、察机关最能凸显司法化特征的职责类型。2因此,在上述两个决策阶段引入诉讼化听证模式,一时间几乎占据了通说地位。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20年9月下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以来,在规范层面着力打造足以覆盖自身权限范畴的系统化听证模式。3就其适用情况而论,个案引入听证方式的数据呈持续增长态势。其间,拟不起诉与审查逮捕案件占据的比例是不容小觑的。4那么,据此是否可推断刑事诉讼审前程序已处于司法化改造的变革轨迹内呢?倘若时下所涉及的羁押措施及不起诉权适用的听证程序能契合前述理论预期,则一条从检察听证到刑事审前程序诉讼化的因果链条便可清晰呈现。事实上,先前的部分研究成
4、果中就有将尚处于局部探索阶段的听证机制视 1 参见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与审前程序改革,载法学 2016年第12期,第120125页。2 参见孙皓:论检察权配置的自缚性,载环球法律杂志 2016年第6期,第72页。3 除了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制定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等规范性文件。4 参见周斌:16个月全国检察听证4.5万件案件,采纳多数听证员意见的案件占比达81.8%,载 法治日报 2021年6月11日,第1版。*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天津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以对质为中心的刑事法庭调查规程研
5、究”(项目编号:20BFX09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比较法研究 2023年第1期 71 为诉讼化改造起点的论调。5然而,这样的认知脉络未免夹杂了某些武断成分,因为其忽略了自身成立的一项重要前提:检察听证的组织形态及功能表达应近似于理想意境中的诉讼化或准诉讼化程序。这恰好是笔者需要借助个案解剖来加以辨别的事项。二、针对个案的微观审视检察听证的这种大规模扩张之所以易于助长乐观情绪,很大程度上源于同样的词汇在某些域外情境内等同于审前阶段的司法审查格局。6基于此,“听证”二字经常被当作实现诉讼化转型的关键。但是,假使“此听证”与“彼听证”本质上存在着大相径庭的样态,则双方各自导向的目标点自然是云泥之别
6、。为此,有必要切入某些个案的微观领域,以准确把握检察听证在审前阶段的真实意象。(一)研究思路显而易见,定量研究抑或大数据手段很难向本文指涉的命题供给充分而有价值的研究基础。毕竟,无论检察听证于审前环节的适用比例及影响效果在纸面的绩效上多么赏心悦目,都难以用来诠释其间的流程细节。譬如,听证各方在此一阶段到底是如何实施具体行为的;继而,这项活动能否与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形成唯一的映射关系。在这里,基于观察方式的定性研究具备先天优势。7一方面,听证活动的动态图式在冷眼旁观下更易于无死角呈现,继而促使某些不易察觉的影响因素展露踪迹;另一方面,结合具体案情的全过程还原有助于形象地投射该机制介乎应然与实然
7、间的张力指数,由此可进一步归纳蕴含其中的诸多共性问题。概言之,通过深入研究个别化的典型案例,能够从中找出审前听证的本质规律。“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固然,针对迥异案件的听证运行势必存在着目标抑或背景等方面的差别,但是表象上的个性并不能掩盖寓于程序骨髓内的共性。既然工作规定等文本确立了检察听证的运作范式,那么哪怕只寻到一只健全的“麻雀”并细致解剖,也足以提炼其中内嵌的精神旨趣。对于检察听证的研究目标而言,这只具备代表性的“麻雀”应是自始足以反映其完整运行周期的典型案例。尽管检察机关为凸显听证程序的公开性与权威性而设立了网络直播平台,8其间亦不乏丰富多元的案例素材,却并不适宜承载本文的研究命题。这
8、是因为,上述媒介手段呈现的听证流程一般仅为局部性的,尤其缺失了听证员针对案情及决策事项的讨论环节。而后者又对听证的走向起着难以估量的实质影响,断难为研究者所熟视无睹。于是,借助直播平台搜罗的案例样本根本无法被称为健全完整的“麻雀”,进而丧失了较多的解剖价值。然而,对于网络平台的案例观摩却能为本文的研究提供别样的支持,即进一步证成如下假设:几乎所有审前听证案件均严格遵循标准化的程序范式。换言之,只要某起典型个案得以充分解构,其指向结论的可代表性是不成问题的。这样一来,现场观察听证案件的做法(包括聆听议题的秘密评议)不啻为研究方法选择上的有效进路。而藉由一系列案件旁听及素材对比,笔者最终筛选出“李
9、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拟不起诉案”作为这只接受理论解剖的“麻雀”。(二)主要案情及争议审前程序的功能主要体现为筹备后续的审判环节,譬如决定被追诉人是否应当处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待审状态,又如考察案件分流的可行性等。对于嵌入其间的听证机制而言,越是情节复杂且暗含一定数量争议点的个案,就越能检验其与上述功能预设的契合度。而本文用于充当研究样本的个案即具 5 参见周新:审查逮捕听证程序研究,载中外法学 2019年第4期,第1035页。6 参见高一飞:美国刑事审前听证程序公开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比较法研究 2017年第1期,第51页。7 刘思达:法律社会学:定性研究是主流,载中国社会科学报 2
10、010年12月2日,第11版。8 参见徐日丹:中国检察听证网正式上线,载检察日报 2021年6月11日,第1版。从检察听证到刑事审前程序诉讼化 孙 皓 72 备此特点。其基本情况如下:犯罪嫌疑人李某作案时16周岁,系S市某医药公司负责销售的业务员。2019年8月,初中尚未毕业的李某在暑假期间经远房表舅段某引荐,受雇于后来涉案的医药公司。段某系该公司总经理。2020年1月,段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在明知口罩来源以及不能开具正规票据的情况下,决定从中间商许某处购买“3M”注册商标的口罩,继而通过销售给公司员工和他人的方式共同谋取利益。叶某遂在公司业务微信群内告知员工“3M”口罩的订购讯息,让员工们
11、负责联系客户。之后,公司通过开会或微信群内通知的方式告知员工口罩有随货通行单等票据,后又改口不能开票。当日中午,段某指示李某及另外两名员工随其前往临市某县一旅行社内拉货。李某参与共同装卸货物。后段某以1.1元或1.3元的单价购入假冒“3M”品牌注册商标的带阀口罩3.4万个,加价出售给公司员工,再由员工进一步加价后对外销售。次日,因上述口罩销售火爆,段某、叶某再次购进同类产品3万个。在购入该批口罩时,因发觉销售假冒“3M”品牌注册商标的口罩可赚取高额利润,段某提议由其和销售主管于某、业务员王某、业务员赵某以及犯罪嫌疑人李某共同出资购进口罩以实现更大获利。诸人均表示同意。其中,李某出资8000元。
12、该“五人组”共同出资33.3万元购入此类口罩21.4万个,加价销售给公司员工及客户,并由部分购入者再次加价销售。此批口罩的销售金额为383580元,李某个人销售额达到53125元。在此期间,曾有购买者对口罩质量等问题提出质疑,为隐瞒犯罪事实,段某指示王某、于某制作虚假的随货通行单等票据,并在公司微信群内发布虚假的口罩鉴定报告;而李某并未参与上述伪造活动。2020年2月27日,李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这起案件共涉及11名被追诉人,除李某以外其余均系成年人。因此,S市检察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李某以外的其余10人提起公诉,法院于2021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所有被告人都被定罪,其中“五人组
13、”中的另外4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4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李某的未成年人身份,其被另案处理而延缓了追诉时间。S市检察机关直到2021年10月才着手对李某行为作法律评价,而适用相对不起诉成为主流意见。证成此论点的依据包括:虽然本案系涉疫情犯罪,且李某参与的共同犯罪数额属于巨大范畴,但其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6周岁,涉世未深,对侵犯知识产权、影响防疫大局的危害性不可能有较深认识;本案系公司管理者主导,几乎全员参与其间,李某作为入职不久的业务员尽管实施了拉货、集资等行为,却是悉数遵从领导指示且牵涉数额较少,之后的虚假伪造活动也没有介入;案发后,李某到案如实供述,自行筹款完成退赃,事实上根本没有获
14、利结果,说明主观恶性不深;李某还具备接受监护教育的条件,无劣迹前科。综上,根据相应的量刑规则,即便本案被诉至法院,李某的行为定性也应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范畴,从“惩戒为辅、教育为主”的立场出发,适用相对不起诉并无不妥。然而,S市检察机关内部存在着与之相悖的观点,由此形成了分歧点。这种意见认为,李某系“五人组”成员之一,共同犯罪数额达383580元,远远超出了涉及罪名的数额巨大标准,法定刑为37年有期徒刑。特别是李某参与了共同犯罪中的集资、拉货、分发等重要行为。本案的犯罪情节根本不构成轻微情形,且属于“发国难财”的涉疫行为,理应予以严惩。事实上,法院对其余的参与者进行罪刑认定时并未区分主从犯,且与
15、李某地位、作用乃至犯罪数额均接近的赵某就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李某是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作用,基于刑罚均衡理念亦不可适用相对不起诉。为此,S市检察机关依据工作规定计划进行一场专门的听证活动,以作出最终决策。(三)听证全程复盘“重要的不是实证法的法律规定,而是支配生活的行为规则。”9对于听证过程的回顾不是为了检视工作规定的贯彻效果,而是藉由窥见个例中的细微之处以提炼制度运行的实在逻辑。为了能够准确9 美尤根 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叶名怡、袁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6页。比较法研究 2023年第1期 73 呈现此一事实样貌的层次性,笔者对这场听证活动采取了
16、近距离且未加干预的观察方式。听证全程大致分为如下四个阶段。1.前期准备负责承办此案的系S市检察院某副检察长H,并由检察官助理M协同其开展相关捕诉工作。在距离听证会召开3日前,检察官助理M陆续联系了5位听证员。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听证员都并非随机遴选。其中,听证员A为某高校的法学教师,主攻刑法专业;听证员B则为另一所高校的法学教师,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另外3名听证员来源于该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名录,其中,听证员C为某中学教师,听证员D系当地某政府部门中层领导,听证员E则是某国有医药企业经理。很显然,这样的人员组合是会议主持者刻意为之的安排,既考虑到听证议题涉及的专业范畴,同时又照顾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具体情况。不容忽视的是,检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与上述5人中的大多数存在长期交往,从而保证了相互之间的默契程度,不至于出现令人尴尬的意外状况。在听证会召开前1天,检察官助理M向5位听证员发送了简要的案情介绍及争议事项,也作了一定的口头解释。此外,听证会的其他参与者还包括侦办本案的公安机关代表L、10犯罪嫌疑人李某及其父亲、李某的辩护律师X。112.现场介绍及问询听证会召开的地点为S市检察院内的专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