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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票据法.ppt

1、第十一章 票据法,目录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汇票第三节本票与支票第四节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票据法,导入案例 A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向B公司发出10万元的货物,B公司开具一张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12日、金额为20万元、期限为4个月且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交给A公司。5月16日,A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甲企业在汇票上记载了保证事项。7月10日,C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但C公司在汇票上记载“只有D公司货物质量没问题时,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9月18日,持票人D公司向B公司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B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

2、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该票据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如何界定?相关权利如何保障?相关内容将在本章的学习内中会找到法律依据。,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一)票据的概念1.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一、票据的概述,第十一章 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一)票据的概念2.特征(1)票据是有价证券(2)票据是设权证券(3)票据是金钱证券(4)票据是文义证券(5)票据是要式证券(6)票据是无因证券,一、票据的概述,第十一章 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一)票据的概念2.特征(1)票据是有

3、价证券(2)票据是设权证券(3)票据是金钱证券(4)票据是文义证券(5)票据是要式证券(6)票据是无因证券,一、票据的概述,第十一章 票据法,案例分析111 票据无因性特征【案情】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假酒买卖合同,A供货后,B于4月20日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0万元、期限为4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给A,4月30日,A从C公司购原材料,便将该汇票依法转让给了C。之后,假酒被查封,A、B之间的合同被裁定为无效合同。【问题】试分析C公司能否拒绝付款。【解析】本案中C不能拒绝兑现票据金额。票据是无因证券,依法出票后,便与当初签发票据的基础原因分离,不论基础原因是否合法,只要票据本身无缺陷,持票人依

4、法取得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付款人应当见票付款。,第十一章 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二)票据的功能1.汇兑功能票据的汇兑功能是指票据具有异地输送资金的作用。2.支付功能支付功能是指票据可以代表定额货币代替现金进行款项的支付。3.结算功能以票据来进行债务抵销。4.信用功能票据的出票人可使用未来可取得的资金签发票据。5.融资功能票据当事人可以通过票据转让或贴现等来筹集资金的功能。,一、票据的概述,第十一章 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一)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也有广义、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票据法是指一切调整票据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狭义的票据法,也包括民法、刑法等其他法律

5、法规中有关票据或适用于票据法律关系的规定。狭义的票据法仅指专门规范票据的法律法规,通常以“票据法”为名称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二、票据法的概述,第十一章 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票据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他们是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借款责任的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也是票据当事人,但

6、他们属于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三、票据当事人,第十一章 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一般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以产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是严格的要式行为,因此其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也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四、票据行为,第十一章 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1.票据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行为能力。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

7、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及相应票据行为的效力。(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真实。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要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四、票据行为,第十一章 票据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2.票据行为形式要件(1)票据签章 票据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2)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的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票据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汇票绝对记载事项: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

8、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等。(3)其他形式要件,四、票据行为,第十一章 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三)票据行为代理 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四、票据行为,第十一章 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一)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的关系、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等等。(二)非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是指虽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非票据关系主要有票据法上

9、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两大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指在票据法中规定的,并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有民事法律法规所规定,与票据有关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也被称为票据基础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发生的原因和前提,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一般不构成影响。,五、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第十一章 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向票据的付款人申请承兑并请求支

10、付票载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在票据不获得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使付款请求权无法行使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依合法方式或法定原因而取得有效的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的过程,被称为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2)继承取得,六、票据权利,第十一章 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3)因

11、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必须现实提示票据。2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人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3.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时间、地点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六、票据权利,第十一章 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四)票据丧失与权利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

12、遗失、被盗等原因使票据权利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后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止付,以防止票据金额被他人领取,暂时保全失票人的票据权利的一种补救措施。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13、六、票据权利,第十一章 票据法,案例分析112票据权利的补救方法【案情】鸿发公司财务室被盗,丢失现金支票1张、转账支票1张、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1张,【问题】甲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方式补救票据权利?【解析】丢失的现金支票及转账支票可以挂失止付,也可以采取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措施。但丢失的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能挂失止付,只能公示催告。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第十一章 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五)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能够引起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如下内容。1时

14、效届满(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2付款 票据的付款人按票载文义向持票人支付了票据金额,即直接导致全体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解除,同时,持票人原有的票据权利也因业已实现而不复存在。3其他事由 其他事由是指上述原因以外的法定事由,大体包括两类:票据本身的原因,如票据的实际灭失(如焚毁、销毁等)等;票据债务的原因,如债务的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5、,六、票据权利,第十一章 票据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一)票据抗辩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享有的,依法对票据的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1.票据抗辩权是票据债务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是票据债务人依法对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请求进行对抗的权利。2.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抗辩权以不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3.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抗辩权必须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4.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抗辩权具有自己的特点: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抗辩权具有“抗辩切断”性;票据抗辩通常是对票据金额的全额抗辩;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七、票据抗辩权,第十一章 票据据法,

16、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二)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法定事由 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法定事由,也称为票据抗辩原因,是指法律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情形,可以分为物的抗辩原因和人的抗辩原因两大类。1物的抗辩原因(1)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原因。(2)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原因。2人的抗辩原因(1)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原因(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原因。,七、票据抗辩权,第十一章 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三)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1票据抗辩权行使限制 所谓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是指票据法对票

17、据债务人不得对特定的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规定。2票据抗辩权行使限制的内容(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票据抗辩权行使限制的例外 我国票据法第13条在规定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内容的同时,又规定“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据此,持票人在取得票据的当时,明确知道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即不受前述抗辩限制的保护。,七、票据抗辩权,第十一章 票据法,案例分析113 票据抗辩权行使【案情】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货,订立买卖合同,甲于5月1日签发3个月期限的票面金额为80万元的

18、商业汇票交付给乙,A银行为承兑人并于5月5日承兑汇票。6月3日乙公司为支付丙公司的80万元的租金,将该汇票转让给了丙公司;7月5日丙公司又因支付丁公司的货款而将该汇票依法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8月5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时,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的账户上只有50万元存款为由拒绝付款,丁公司当时取得了拒付理由书。丁公司找到其前手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以丁公司为履行他们自己的合同义务拒绝付款。我国票据法第13条在规定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内容的同时,又规定“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据此,持票人在取得票据的当时,明确知道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即不受前述抗辩限制的

19、保护。,第十一章 票据法,【问题】(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2)丙公司拒绝承兑票据责任的里是否成立?【解析】(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了成立。根据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本案中A银行以自己与出票人甲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丁公司是不成立的。(2)丙公司拒绝承兑票据责任的里是成立。根据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案中丙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丁公司。(我国票据法第13条在规定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内容的同时,又规定“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据此,持票人在取得票据的当时,明确知道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即不受前述抗辩限制的保护。,第十一章 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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