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物资平安治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物资平安治理,保障运输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港口间运输船舶和到港船舶、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物资运输、装卸、储存和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物资平安治理工作。 海事治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易流态化固体散装物资船舶运输平安监视治理工作。 港口行政治理部门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港口装卸、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物资平安监视治理
2、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物资,是指本身含有局部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构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淌层的固体散装物资,包括铁精矿、高岭土、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物资。 适运水分极限,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物资平安运输最大含水率,通常按其流淌水分点的80-90确定。流淌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物资发生流淌时的最小含水率。 第五条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物资实行目录治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物资目录(见附件1)由交通运输部适时更新并公布。 第六条 凡使用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物资,其含水率不得超过适运水分极限。 第七条 船
3、舶载运积载因数小于0.56 m3/t高密度易流态化固体散装物资时,应在各舱及同一舱内均匀分布,防止重量过分集中于局部,以防止船舶构造变形而阻碍船舶强度。 第八条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在物资交付船舶运输前,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对送检易流态化固体散装物资样品进展适运水分极限、颗粒分布、积载因数检测并出具易流态化固体散装物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有效期6个月。易流态化固体散装物资适运水分极限检测所需取样、制样、送检,应当由托运人委托由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理货机构(以下简称理货机构)进展。 托运人应当在物资装船前,委托检测机构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物资平均含水率进展检测
4、并出具物资含水率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有效期7日。易流态化固体散装物资含水率检测所需取样、制样、送检,应当由托运人委托理货机构进展。托运人应全程参与取样过程。 为保证送检货样情况与装船物资实际情况相一致,托运人还应当委托理货机构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物资装船过程施行现场监装。理货机构应当在装船完毕后出具已装船物资含水率汇总报告。 假设取样后至装船期间出现可能改变物资适运水分极限和物资含水率等情况,应按本条第二款重新取样检测。 关于通过船舶直截了当过驳方式转运物资,托运人应当提供物资原始材料并委托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对原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物资形态进展检查和监测。如无变化,经内贸承运方共同确认后装船;如有变
5、化,应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物资取样、制样、送检、检测以及监装等作业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九条船舶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物资前24小时,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核对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物资检测报告、含水率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和材料,确认物资适运,并在船舶开航前向海事治理机构和港口行政治理部门报备。 船舶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物资前12小时,作业委托人应当将易流态化固体散装物资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提供港口运营人,港口运营人应及时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物资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进展核对,经核对无误前方可作业。 港口运营人应当在作业前12小时前用或电子邮件将作业打算和有关核对情况报告港口行政治理部门和海事治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