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风科平安消费、环保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矿井通风、防尘、防灭火、防治瓦斯的平安消费方针,以及一系列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政策.规程和规定。第二条 落实业务保安职责,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工作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监视检查。在“一通三防平安把关方面要向矿长、总工和通风副总负责。第三条 负责“一通三防旬、月、季度通风专业风险预控平安治理体系体系检查工作,参与上级安排的“一通三防质量验收工作,对查出的征询题及时向上反响和安排处理,提高矿井通风质量和治理水平。第四条 做好编制矿井灾祸预防与处理打算工作,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系统设计,平安技术措施和采掘工作面技术治理措施的编制、审查,对措施的执行
2、进展监视检查。第五条 经常深化井下监视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进展情况。掌握矿井通风、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情况及有害气体变化情况。掌握矿井的有效风量率及各采掘面的风量分配情况。对贯穿的巷道及时进展通风系统调整。第六条 参与矿井“一通三防等复杂技术征询题的研究与分析,制定专项措施进展处理。第七条 组织和参加 “一通三防平安会议及专业例会,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一通三防存在的严峻征询题及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第八条 负责矿井新水平揭露煤层的煤尘爆炸性指数、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的委托鉴定,负责监视通风仪器、仪表校验工作,负责监视矿井粉尘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委托鉴定,负责监视火区气体分析工作。第九条 负责推行应用“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提高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效率。掌握和落实矿井“一通三防平安费用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及时上报平安技措资金和防灭火资金打算,加强矿井抗灾才能。第十条 对矿井发生严峻通风事故,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第十一条 建立并施行矿风险预控平安治理体系建立与运转的相关要求,确保体系有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