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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pdf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 GB 500382005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 GB 500382005 主编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编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3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390号 建设部关

2、于发布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公告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382005,自2O06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3、3213、3215、331(1)、336(1、2)、3318、3326、366(2、3)、372、413、417、491、4117、41117、5216、533、541、626、6213(1、2、3)、659、729、7210、7211、734、76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中

3、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前 言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第十个五年计划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进行全面修订而成。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建筑;4 结构;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 给水、排水;7 电气。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依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本规范将防空地下室划分为甲、乙两类,对有关战时防御的武器以及防护要求、平战结合等方面的条

4、款进行了全面地修改和补充;并且根据有关的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本规范中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了修改。页码,1/20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2007-2-2file:/E:aa.htm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的主编单位、

5、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 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 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 主要起草人:王焕东 张瑞龙 郭海林 丁志斌 葛洪元 陈志龙 姚长庆 范仲兴 柳锦春 曹培椿 夏弘正 于晓音 邵筠 梁敏芬 王安宝 陆饮方 宋孝春 肖泉生 贾苇 朱林华 方 磊 孙兰 程伯轩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使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

6、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注:本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给水排水和供电照明等方

7、面,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其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104 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页码,2/20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2007-2-2file:/E:aa.htm求。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105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页码,3/20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2007-2-2file:/E:aa.htm页码,4/

8、20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2007-2-2file:/E:aa.htm页码,5/20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2007-2-2file:/E:aa.htm页码,6/20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2007-2-2file:/E:aa.htm页码,7/20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2007-2-2file:/E:aa.htm页码,8/20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2007-2-2file:/E:aa.htm页码,9/20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

9、0052007-2-2file:/E:aa.htm页码,10/20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2007-2-2file:/E:aa.htm 2.2 符 号 2.2 符 号 页码,11/20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2007-2-2file:/E:aa.htm页码,12/20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2007-2-2file:/E:aa.htm 3 建 筑 3 建 筑 页码,13/20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2007-2-2file:/E:aa.htm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防

10、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m。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m。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

11、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317 医疗救护

12、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2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318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319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满足战时的防护和使用要求,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平时的使用要求。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

13、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其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设计中可采取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采用的转换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且其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应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并符合当地战时的人力、物力条件。3110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柴页码,14/20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2007-2-2file:/E:aa.htm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临空墙等应满足最小防护厚度的要求;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防早期核辐射的相关要求。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早

14、期核辐射剂量设计限值(以下简称剂量限值)应按表3110确定。32 主 体 32 主 体 321 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可参照表3211确定。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准应符合表3212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其中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还应大于、等于车高加0.20m。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除外)。页码,15/20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2007-2-2file:/E:aa.htm 322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

15、下室,其钢筋混凝土顶板应符合下列规定:1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防护厚度不应小于250mm。对于甲类防空地下室,当顶板上方有上部建筑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21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当顶板上方没有上部建筑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22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页码,16/20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2007-2-2file:/E:aa.htm 2 顶板的防护厚度可计入顶板结构层上面的混凝土地面厚度;3 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顶板,应在其上面覆土,覆土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顶板防护厚度之差的1.4倍。323 对于顶板防护厚度不满足本规范表3221要求的核4级、核4B级

16、和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若其上方设有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时,其顶板上面可不覆土:1 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外墙,战时没有门窗等孔口;2 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厚度与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最小防护厚度。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为空心楼板时,应以折算成实心板的厚度计算;3 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室外地平面时,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与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顶板最小防护厚度。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等于外墙的厚度乘以材料换算系数(材料换算系数: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石砌体可取1.0;对实心砖砌体可取0.7;对空心砖砌体可取0.4)。页码,17/20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2007-2-2file:/E:aa.htm324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顶板底面不高于室外地平面(即全埋式)的防空地下室,其外墙顶部应采用钢筋混凝土。乙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s(图324)不应小于250mm;甲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s不应小于表3221的最小防护厚度值。325 战时室内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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