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幻66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结构设计基本规定;4.材料;5.荷载与作用;6.结构计算分析;7.钢构件设计;8.连接设计;9.制作和涂装;10.安装;11.抗火设计。本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修改了适用范围;2.修改、补充了结构平面和立面规则性有关规定;3.调整了部分结构最大适用高度,增加了7度(0.15g)、
2、8度(0.3g)抗震设防区房屋最大适用高度规定;4.增加了相邻楼层的侧向刚度比的规定;5.增加了抗震等级的规定;6.增加了结构抗震性能设计基本方法及抗连续倒塌设计基本要求;7.增加和修订了高性能钢材GJ钢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的力学性能指标;8.修改、补充了风荷载及地震作用有关内容;9.增加了结构刚重比的有关规定;10.修改、补充了框架柱计算长度的设计规定和框筒结构柱轴压比的限值;11.增加了伸臂桁架和腰桁架的有关规定;12.修改了构件连接强度的连接系数;13.修改了梁柱刚性连接的计算方法、设计规定和构造要求;14.修改了强柱弱梁的计算规定,增加了圆管柱和十字形截面柱的节点域有效体积的计算公式;
3、15.修改了钢柱脚的计算方法和设计规定;16.增加了加强型的梁柱连接形式和骨式连接形式;17.增加了梁腹板与柱连接板采用焊接的有关内容;18.增加了钢板剪力墙、异形柱的制作允许偏差4值的规定;19.增加了构件预拼装的有关内容。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规程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清
4、华大学浙江大学同济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苏州科技大学湖南大学广州大学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宝钢钢构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钢结构工程公司上海中巍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升和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郁银泉蔡益燕钱稼茹童根树5张耀春李国强柴昶贺明玄王康强崔鸿超舒兴平苏明周陈绍蕃沈祖炎王喆张文元孙飞飞张艳明顾强周云郭彦林石永久鲍广鉴申林何若全胡天兵宋文晶李元齐杨强跃郭海山易方民常跃峰王寅大陈国栋梁志远刘中华刘晓光高继领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周绪红范重路克宽娄宇黄世敏肖从真徐永基窦南华冯远戴国欣方小丹吴欣之舒赣平范懋达贺贤娟包联进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