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县财政所货币资金管理内部牵制制度我县财政所货币资金管理内部牵制制度 为贯彻执行会计法,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标准出纳人员岗位工作,防范财务风险,预防职务犯罪,根据现金管理条例和会计根底工作标准,结合我县财政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财政所选配出纳人员时,必须对其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进行全面考察。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曾因经济问题受过处分或处理的人员,均不得担任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二条 出纳人员应敬业爱岗、依法办事、做好效劳、保守秘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条 镇长管委会主任和财政所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本级财政所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四条 各财政所要随时掌握出纳人员和经管货币
2、资金业务人员的思想动态,对思想不健康的、有违纪违规的、缺乏社会和家庭责任感的、与社会闲杂人员交往过密以及法纪观念淡薄的人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将其调离出纳或经管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第五条 禁止出纳人员在岗位工作期间炒股。 第六条 出纳人员岗位采取轮岗制度。财会人员一般不得连续超过三年担任出纳工作。 第七条 出纳人员办理镇财政资金的支付或报销,必须由镇长管委会主任审核原始凭证并签字前方可办理。出纳人员办理县属托管资金专户付款业务,必须先由托管单位负责人审核原始凭证并签字,再经财政所负责人签字同意前方可办理。出纳人员在未经镇长管委会主任审批或财政所负责人审核的情况下,不得自行支付款项。报销人必须
3、在原始凭证、支票存根或借据等凭证上签字。各财政所发生的现金收入,出纳人员应及时填制交款单解交银行,不得坐支。出纳人员根据每天发生的收付款项业务,及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现金或银行日记账,不得将借据和白条留存抵库。会计人员复核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总账,出纳人员核对存款余额。 第八条 各财政所必须设置专职出纳人员岗位,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经费、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政所人员为其它单位代理账务的,也必须实行钱账分管方法。 第九条 各财政所必须实行印鉴与支票分管制度。要设立印鉴保管登记簿,保管人员均需要签名登记。印鉴应由财政所负责人或总预算会计保管。
4、保管印鉴或支票的人员外出时,应将印鉴或支票移交给财政所负责人指定的人员暂时保管,并办理登记手续。保管印鉴的人员不得私自将印鉴交于他人代管或代盖。严禁支票和印鉴由同一人保管。 第十条 各财政所必须设立银行票据领用簿,购置支票或其他票据,须按编号登记;领用支票或其他票据,应由领用人在领用簿签名。出纳人员应及时催促领用人及时交回支票存根,做好领销工作。第十一条 作废支票要及时收回,并在存根和票面上的注明“作废字样,进行作废处理。作废支票无需账务处理,但需附在新开的正确的支票后,粘贴在会计凭证上。第十二条 禁止签发空白支票和无日期支票。确因需要,可在预计支付款额的前位数加划“¥,予以限制。如支票丧失,造成的损失由使用人全额赔偿。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复核收付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按凭证所列金额收付现金,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应及时向银行索取银行对账单。每月终了银行对账单到达后,出纳人员要及时对帐,并按规定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会计人员审核。会计人员对所有收支业务要逐笔进行核对,不得只核实余额。当出现余额相符而收支业务不符时,要及时查明原因。要特别注意上月的未达账项本月是否都已入账,如发现有时间较长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会计人员审查无误后,由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财政所负责人在银行对账单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共同签字,装订在本月传票中,纳入会计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