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海无涯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治理制度 一、范围和对象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遭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2.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3.恪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治理4.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二、放射人员上岗要求1.放射人员在上岗前,预防保健科负责向市卫生监视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2.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均需参加放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并进展相关考核,获得培训合格证。3.放射设备安装后,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效劳职责的机构对机器和机房设备进展测试,做出评价报告证明符合
2、防护要求,获得机器使用合格证之后,方可使用。三、个人剂量监视治理1.放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热释光个人测量仪,并按规定佩戴在左胸及左前领口。2.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每两月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3.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4.放射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5.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工作证中。四、职业健康治理1.放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上海放射研究所的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建
3、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如有异常按有关条例及时处理。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遭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展医学随访观察。5.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觉察不宜接着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6.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防止接受职业性内照射。7.医院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8.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9.医院承当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10.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每月给予一定的营养补贴,并普及营养知识,加强机体免疫力。11.在国有统一的规定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能够享有保健休假2-4周。放射科要安排保证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