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海无涯计算机病毒防治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的平安监察工作,预防和操纵计算机病毒,保障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在本网站所辖计算机进展操作、运转、治理、维护、使用计算机系统以及购置、维修计算机及其软件的部门,必须恪守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或者毁坏数据,阻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第四条 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第五条 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成心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安。二、向计算机应用部门
2、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购置和使用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第六条 预防和操纵计算机病毒的平安治理工作,由计算机信息平安治理小组统一领导,信息中心负责施行。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治治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二、培训计算机病毒防治治理人员;三、采取计算机病毒平安技术防治措施;四、对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和使用人员进展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五、及时检测、去除计算机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做好检测、去除的记录;六、购置和使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安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七、向公安机关报揭觉察的计算机病毒,并协助公安机关追查计算机病毒的来源;八、对
3、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峻破坏等严峻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第七条 计算机平安治理部门应加强对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审查,并定期进展平安教育和培训。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部门应建立计算机运转记录制度,未经审定的任何程序、指令或数据,不得输入计算机系统运转。第九条 计算机平安治理部门应对引起的计算机及其软件进展计算机病毒检测,觉察染有计算机病毒的,应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在未消除病毒之前不准投入使用。第十条 通过网络进展电子邮件或文件传输,应及时对传输媒体进展病毒检测,接收到邮件时也要及时进展病毒检测,以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传播。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搜集、研究有害数据;二、出版、登载、讲解、出租有害数据原理、源程序的书籍、材料或文章;三、复制有害数据的检测、去除工具。第十二条 积极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治理工作的监视、检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