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消费加工企业质量平安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恪守产质量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消费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质量量平安监视治理工作施行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质量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第二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对施行消费许可证治理的产品,在获得消费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消费。第三条 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质量治理水平。企业负责人和主要治理人员理解食质量量平安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与食品消费相习惯的专业技术人员,纯熟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第四条 具备产质量量平安消费的消费设备
2、、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质量量合格相习惯的原料处理、加工、储存等厂房或者场所。具备产质量量平安的环境条件。第五条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消费加工过程严格、标准,对消费关键点进展严格操纵。第六条 消费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第七条 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消费,无强迫性标准规定的,符合企业明示采纳的标准要求。第八条 具有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第九条 在消费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治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销售后效劳施行全过程质量治理。第十条 食品的包装材料、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平安,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第十一条 产品出厂前通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检验合格。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