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12/T354-201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替代DB12/T354-2007天津市种猪场建设标准,与DB12/T354-2007相比修改如下:规范的对象由单一种猪场扩展到种禽、种羊、种牛四类种畜禽场;增加了“经营范围”、“品种规模”、“生产管理”三部分内容;针对选址、规划、布局、建筑、设施设备等方面内容根据新的国家法规和行业发展水平进行重新设定,并对有关描述予以简化;丰富了卫生防疫方面的内容,除延续原标准对防疫设施进行规范外,增加了疫病净化、疫苗免疫等管理方面的内容。本标准由天津市畜牧兽医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
2、草单位:天津市畜牧总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志、付永利、于海霞、张立新、唐佩娟、张丹、刘伟、杨平、葛慎锋、戈成、韩克元、张颖。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12/T354-2007。IDB12/T354-20176.4种畜禽规模应符合天津市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6.4.1种猪场:原种场、一级扩繁场单品种纯种基础母猪不少于400头:二级扩繁场基础母猪不少于600头;种公猪站采精公猪不少于50头。6.4.2种禽场:祖代种禽场常年饲养量不少于5000套:父母代种禽场常年饲养量不少于10000套。6.4.3种羊场:原种场单品种纯种基础母羊不少于400只:扩繁场一级基础母羊不少于500只。6.4.
3、4种牛场:种肉牛(兼用牛)场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200头;种奶牛场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500头。种公牛站采精公牛不少于30头。6.4.5原种场种公畜要求三代以内没有血缘关系的近交系数量不少于6个,且系谱清楚。其它种畜禽场可参照相关畜种执行。7生产管理7.1饲养管理工艺应符合种畜禽品种对饲养管理与选育技术的要求,制定规范的饲养管理操作技术规程。7.2按照Y/T1569的规定制定育种、生产管理、卫生防疫、设备维护、人员管理等各项制度并公示。7.3制定规范的育种计划和种畜禽选育技术操作规程。原种场(配套系曾祖代场)、一级扩繁场(配套系祖代场)还需制定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方案,每年编制年度生产性能测
4、定报告和选育总结。7.4育种核心群数量和种畜禽更新率符合种畜禽品种要求。7.5具有区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各项生产记录和养殖档案应永久保存。7.6制定符合种畜禽品种性能特征的种畜禽产品企业标准并报市畜牧主管部门备案,建立辐射生产过程的种畜禽质量监控方案,健全规范的种畜禽产品质量保障体系。7.7出售种畜禽产品必须出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提供种畜禽合格证和所需的遗传评估成绩、完整系谱档案、疫病监测报告及防疫程序等相关的技术资料、服务跟踪卡。7.8种畜禽场应具备相应数量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8卫生防疫8.1配套建设严密的三级
5、卫生防疫消毒设施,制定完善的卫生防疫消毒管理制度和卫生防疫消毒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疫病防控生物安全体系,以得区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8.2制定完善的疫病监测流程和疫病净化规划,并按流程和规划正常开展疫病监测和净化工作,每半年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由具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疫病胎报告,并达到国家、天津市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的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标准。8.3制定科学的疫苗免疫程序和疫病防控程序,建立完善的疫免疫和疫病防控档案。8.4病死畜禽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8.5场区环境整洁卫生,垃圾集中堆放,及时清理。9生态环境9.1种畜禽场场区和圈舍空气质量和环境质量应符合NY/T388和NY/T1167的规定。9.2定期按照Y/T388的规定,对场区内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环境质量,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