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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改革背景下职务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的行使逻辑_葛章志.pdf

1、赋权改革背景下职务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的行使逻辑葛章志(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院,安徽 合肥 2 3 0 0 2 6)收稿日期:2 0 2 1-0 9-1 8 修回日期:2 0 2 1-1 2-1 6基金项目: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AH S K Y 2 0 1 9 D 0 3 4)作者简介:葛章志(1 9 8 8-),男,安徽六安人,博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法学。摘 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改革举措,开辟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路径。赋权之后职务科技成果共有权如何行使,成为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总结我国职务科技成

2、果赋权共有在权源、主体、客体、程序等方面的特殊性,阐释职务科技成果共有权的规范行使要求,强调职务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行使目标的协调,进而揭示职务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行使的典型风险。研究发现:事前的风险防范需优化权属自治,引导科研人员和单位在赋权协议标准条款的基础上进行更加充分与细致的协商;事中的风险防范需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沟通交流渠道以促进协同防范;事后的风险防范需厘清各方主体的责任,落实风险共担以回应权责利的统一。关键词:赋权改革;职务科技成果;科研人员;共有权;权利行使D O I:1 0.6 0 4 9/k j j b y d c.2 0 2 1 0 9 0 3 9 8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

3、识码(O S I D):中图分类号:D 9 2 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 0 1-7 3 4 8(2 0 2 3)0 1-0 1 1 4-0 90 引言2 0 2 0年5月和1 0月,赋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 0 2 01 2 8号)1和 试 点 单 位 名 单(国 科 发 区2 0 2 02 7 3号)2先后公布,标志着我国在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方面又向前迈出坚实一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产权激励已从地方层面的探索阶段上升到国家层面的试点阶段。虽然只确立了2 8家高等院校和1 2家科研机构作为小范围的试点单位,但这不影响对改革方向和改革路径的把握,赋予

4、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这一实质性突破未来适用于国有科技型企业也不无可能。前期学界和实务界主要关注什么是科技成果所有权、科研人员哪些情况下可享有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有何理论依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有无必要、职务科技成果共有模式是否可行、如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3。目前赋权试点方案尘埃落定,关注的焦点转移到赋权之后职务科技成果共有权如何行使的问题上。本文尝试探索这一问题,系统讨论科研人员与单位间权责如何协调、法定规则约束下约定内容如何设计及权利行使相关风险如何防范等可操作细则的设置,以期提出建设性参考意见。1 职务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5、1.1 权源:基于已有的单位单独所有权 在赋予 科 研 人 员 职 务 科 技 成 果 所 有 权 的 过 程中,赋予者是 单 位,被 赋 予 者 是 科 研 人 员,赋 予 结 果是实现双方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共同所有。从所有权取得方式的视角看,“赋 予”并 不 是 所 有 权 取 得 的 固有方式,其本质仍是一种基于赋权协议的转让,即单位对其单独所有权以增强未来收益之预期而开展的一种内部让 渡,以 作 出 突 出 贡 献、掌 握 隐 性 知 识、享有高比例收益预期并已在成果上初步体现精神权利的科研人 员 作 为 最 优 受 让 人,实 现“加 入”共 有。因此,相较于职务科技成果共有权的原始取

6、得(对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形成的科技成果事先约定为共有),因赋权实现的所有权共有直接体现为一种继受取得,以单 位 单 独 所 有 权 的 存 在4和 单 位 转 让 所有权的意志作为前提条件5。这就形成了赋权改革的重要特征:第一,充分尊重并突出强调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的 所 有 权,明 确 出 于 转 化 之 便 利 而 对 所 有权本身及其权能作进一步安排;第二,只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所 有 权 进 行 继 受 性 赋 权,而 不 对 新 增 职 务科技成果进 行 所 有 权 原 始 共 有 安 排,谨 慎 区 分 基 于已有权利的“赋权”与尚未 形 成 权 利 前 的“约 权”;第三,秉持

7、职务 科 技 成 果 复 合 型 的 所 有 权 与 系 于 职 务科技成果上 具 体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相 分 离 的 原 则6,虽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且履行法定程序的部分职务科技成果才可 形 成 相 应 知 识 产 权,且 科 技 成 果 所 有 权多数情况 下 表 现 为 职 务 科 技 成 果 上 的 具 体 知 识 产权,但是,不影 响 科 技 成 果 所 有 权 的 先 行 享 有,也 不影响单位与科研人员通过赋权实现所有权共有后再行共同取得相应知识产权(见表1)。表1 不同类型科技成果赋权前后的状态T a b.1 S t a t u s o f d i f f e r e n

8、 t t y p e s o f S&T a c h i e v e m e n t s b e f o r e a n d a f t e r t h e e m p o w e r m e n t成果类型成果状态是否享有知识产权是否具有所有权可否赋予所有权原始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起算日期计算机软件已完成无论是否履行登记是是可以软件开发完成之日技术秘密已完成并采取保密措施是是可以技术秘密形成之日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生物医药新品种已完成并形成相关知识产权是是可以该项成果完成之日已完成尚在形成知识产权的申请或登记阶段否是可以已完成且暂无后续相关知识产权申请或登记否是可以1.2 客体

9、:特定的职务科技成果 即便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赋权,相关职务科技成果也是有明确范围的。首先,对于纵向或横向科研合同形成的成果,可赋权的成果包括利用财政性资金和接受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需要指出的是,赋权试点政策确认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所有权首先归于单位,以避免直接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权利归属的限制性规定7。其次,在成果类型上,可赋权的成果涵盖传统著作权和商标权之外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成果

10、形式。再次,可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也有相应的负面清单,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最后,考虑科技成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度和匹配性,须满足职务科技成果“能实际转化”且“有现实需求”等条件,以提高赋权后成功转化率,并与应用类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相协调8,以引导相关单位加强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科技研发。1.3 主体:始于科研人员的转化路径选择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并不是由单位自上而下进行批量式主动赋权,而是由科研人员自下而上进行个别式申请。首先,科研人员需有实施转化的意思表示。在职务科技成

11、果赋权方面,科研人员具有强烈的转化意愿是基本前提。同时,需有促进转化的具体表现和实际行动,如积极论证并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最优方式、积极接洽并优选科技成果潜在承接对象、积极推进科技成果产品化小试和中试活动、积极参加项目推介或路演、积极准备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的文件材料等,以符合“强烈的转化意愿”标准。其次,科研人员需明确选用共权模式。对于“先赋权后转化”和“先转化后奖励”两种模式,科研人员选择前者,以产权激励方式替代业绩激励,并承诺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不获取重复激励。再次,科研人员需寻求团队内部对转化的同意。获取团队成员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一致同意,形成相关事项的书面协议,保证团队代表能获得团队内

12、部的完全授权。最后,科研人员需与单位之间达成合意,满足单位对赋权设置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与单位签订赋权协议。1.4 程序:满足必要的流程条件 科研人员要取得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共同所有权,还需履行必要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五大步骤:第一,团队内部协商。科研人员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重要转化事务的分工配合等事项。第二,赋权申请和审批。科研团队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单位履行审批手续,只有具备权属清晰无争议、应用前景明朗可期、承接对象明确有意、转化方式明晰可行、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的成果,单位方可赋权。第三,赋权信息公示。赋权信息须在单位内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科研人员所在

13、二级机构等组织进行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1 5日。第四,签订契约。单位与科研人员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和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权利和义务。第五,权属变更。科研人员与单位密切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及时办理相应权属变更等手续。上述一般性赋权流程,具体到每个科研团队和每个单位可能有所不同,当科研团队人数较少或为单个时,团队内部协商流程可以简化甚至无需协商,各单位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综合性的涵盖赋权规则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或专门性的“赋权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单位科技成果的处分方式、定价机制、交易途径、申请和审批程序、公示要求,

14、明确单位内部审批决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制度9。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涉及两大核心问题:一是职务科技成果界定及其权属问题;二是成果转化中的利益分配问题1 0。自美国 拜杜法案(1 9 8 0)开启高校院所拥有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模式后,其科技成果转化实践取得良好效果1 1,各国纷纷仿效并结合本国实际适度调整,形成各具特色的单位与科研人员均衡关系(见表2)。其中,多数国家对职务科技成果权属预设“合同可另行规定”情形,这为单位与科研人员共有相关职务科511 第1期 葛章志:赋权改革背景下职务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的行使逻辑技成果留下了空间。不过,其本质是以

15、合同约定职务科技成果共有权的原始取得,而非在承认单位单独所有权的基础上开展权属二次分配。因此,中国当前开展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在全球范围内也是一种创新之举。当然,在此之前,我国2 0 0 7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明确了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原则上授权项目承担者所有,2 0 1 5年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规定科研人员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与单位协议开展转化活动。学界对“项目承担者”和“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的扩大解 释 也 可 覆 盖 单 位 与 科 研 人 员 二 次 共 有 的 情形1 2,但是否符合

16、立法原意尚有争议,且远没有赋权改革试点政策的直接规定更具可实施性。表2 典型国家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配置T a b.2 O w n e r s h i p a l l o c a t i o n o f j o b-b a s e d S&T a c h i e v e m e n t s i n t y p i c a l c o u n t r i e s国家职务科技成果(发明)权属配置价值倾向代表性立法美国科研人员优先,但合同可另行约定公平原则 美国专利法 拜杜法案 史蒂文森-怀勒技术创新法 等日本科研人员优先,但合同可另行约定公平原则 日本专利法 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 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 等德国成果申报机制,赋予单位成果归属选择权效率原则 德国专利法 雇员发明法 等法国单位优先,某些情况可另行约定平等原则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 创新与科研法 等2 职务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的规范行使2.1 科研人员与单位共同行使 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和保障,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对于“先赋权后转化”,科研人员可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以评估这一通道是否对己最优,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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