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4110/T21-20214.1.1婚姻登记处应具有独立的办公服务场所,周边交通便利,环境良好。4.1.2婚姻登记处应设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档案室,各室(区)有醒目标识牌。室内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温馨舒适。4.1.3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面积按照M忆/T024-2011执行。4.1.4候登室(区)应配有桌、椅、笔,供当事人排队等候和填写表格,并明示各类申请书规范样本。应摆放婚姻法规宣传资料,供当事人参照。4.1.5婚姻登记室(区)桌面保持整洁,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员相对平坐,为每对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相对独立的私密空间。4.1.6档案室应配备铁皮档案柜,做到防
2、火、防潮、防虫、防盗等,确保档案安全。4.2婚姻登记员4.2.1婚姻登记员人数应按照M忆/T024-2011执行。4.2.2婚姻登记员经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4.2.3婚姻登记员应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熟练掌握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婚姻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业务政策。涉外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语。4.2.4婚姻登记员应能够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办理婚姻登记等相关事项。5服务质量要求5.1基本要求5.1.1婚姻登记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婚姻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标准的要求办理婚姻登记、管理婚姻登记档案。5.1.2婚姻登记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树立以人为本、规范高效的窗口形象。5.1.3婚姻登记实行“无差错”管理。5.2仪容仪表婚姻登记员应按规统一右装,佩证上岗。5.3语言工作时间内应使用普通话服务。用语性确,称呼恰当,语气诚悬。5.4接待举止服务主动热情,态度和蔼耐心。举止文明。6工作程序6.1结婚登记6.1.1初审6.1.1.1婚姻登记处应审查申请结婚登记双方的属地管辖权。6.1.1.2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