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 11 金融文坛作者简介:王天琦,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股权让与担保法律问题研究摘要:股权让与担保由于其扩大融资规模、防范金融风险以及提高担保灵活性而得以发展,其纠纷也日益增多。股权让与担保的核心是司法裁判对于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认定不一以及如何认定超越担保目的的股权转让手段。为发挥股权让与担保的效用,应以股权让与担保纠纷中的争议焦点及股权让与担保效力的不同思路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法理进行制度创新,降低股权让与担保带来的商业风险,同时为将来立法与社会融资提供了制度保障。关键词:股权让与担保;效力认定;第三方效力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B王天琦(大连海洋大学,辽宁 大连 113000)
2、一、问题的提出与传统担保模式相比,让与担保是一种新兴的担保形式,以权利转让为特点。让与担保既降低了债务人的质押成本,也保障了债权人权利以及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股权让与担保在企业融资担保和个人信用担保等方面虽然早已被广泛应用,但是关于股权让与担保的案件纠纷数量连年增多,围绕的焦点主要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合同效力的确定以及涉及其他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纠纷。并且在同一纠纷中,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认定的矛盾,同种案件不同法院判决的结果也不同,权利人很难维护其合法权利1。二、股权让与担保概述(一)股权让与担保概念债务人将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以转让的方式将股权转移到债权人名下,目的是保证债务人能够
3、足额、及时地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到期按约定清偿债务。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是可以选择股权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虽然这种股权让予担保形式不同于质押、抵押、留置等,但是在充分执行融资功能的情况下,资金可以由债务人灵活支配,债权得到充分的保护。这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形式并且是适应经济市场的。(二)股权让与担保特殊性1.股权具有特殊性。股权是一项同时带有财产权与人格权双重特征的权利。在财产权方面,股权转让使受让方获得享受经济利益的权利并获得相关的股权;在人格权方面,随着股权转让,股东的身份发生了变化,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股权转让中股东资格的确认和分红权的争议。2.公司法中转让股权有特别规定。在股权转让方面,股份公
4、司中的转让条件限制相对较少,相较探索27金融文坛于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限制条件较多。有限公司中因为成员之间的关系相对紧密,考虑到公司的稳定性,股份是在过半数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转让。不仅要考虑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还要考虑其他的股东意见;同时,公司章程中关于资本转移的具体规定也应作为确定转移的有效性依据。3.股权让与担保具有商事外观。如果股权转让是依法登记的,并且具有基于公示效果的权利外观,关于资本的转让和担保的内部协议究竟能否对外部的第三方产生相同的影响,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实际纠纷的核心。三、股权让与担保纠纷的司法现状(一)股权让与担保对内效力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的内部影响,一般都是围绕
5、转让人与受让人内部之间产生的。主要涉及担保物的行使与清偿等,包括各方利益的实现以及对公司与公司其他股东权益的履行与清算。许多案例中表明,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重点集中在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公司股份转让后的登记、公司目标股权的返还,以及公司股份转移价款的支付等方面。目前,我国司法界已基本在股份让与担保中证明了合同内容是有效的,即股份让与担保是当今中国市场交易中的一个特别的担保形式,可以作为股权质押的有力补充内容。股权让与担保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以股权让与方式为债权提供担保。因此,股权让与担保的协议内容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同时也是确认担保行为是合法且有效的一种法律行为。(二)股权让与担保对外
6、效力1.受让人与公司的关系对于股权转移后受让方是否担任公司股东或行使股东权益,多数法院仅确认受让人代理股东的身份,并不承认受让人是拥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公司股东。对于收购后公司受让人股东的法律地位问题,在九民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中,最高法院有了明确的表示,受让人股东的具体权利取决于转让人是债权人还是股东,以及转让人是否告知了股东及其他公司股东对担保的实际含义。如果公司和其他股东都知道这种情况,无论是否在股份登记册中登记,受让人都不得是股东;如果转让人未告知,受让人一般被推定为股东,以便在登记股份登记册中保护这些合法利益,但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提供相反的证据来反驳这一点。2.让与人、受让人与第三人的
7、关系在法律实践中,由于有第三人的参与,股份让与担保纠纷之间的法律关系通常错综复杂,其纠纷大多集中于以下两个情形。第一,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受让人对资金瑕疵负有额外的补充责任,例如收回出资等。因此,在法院的实践中有着不同的意见。其中一个观点认为,因为受让人也就是公司的名义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所以不应该负责;而另一个观点则认为,按照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和商事外观原则,受让人应该承担起相关责任。内部权益纠纷只对公司的内部股东利益产生制约,对外部善意第三人并不产生制约1。第二,假如受让人的债权人要求强制执行担保股权,转让人能否提出不履行执行的诉求。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商事外观主义,受让人和转让人双方有
8、关股权让与担保的约定,不得作为对抗相对方。但问题在于交易对手是否仅限于交易中的第三方,这方面法律意见不同。有一些法院裁定,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是商事外观原则的目的,不应排除非交易的第三方。另外,一旦有明确证据说明转让方本人是公司的实际股东,且其余公司股东也知情且不反对,法院才能取消对股权的强制执行2。四、股权让与担保效力的立法完善建议(一)担保权人的优先权股权让与担保中担保权人的优先权在于当事人的转让动机和设定担保的目的,而这也是一直影响股权让与担保效力的核心问题。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指出以担保方式重申债权人在转让中的优先282022 11 金融文坛权,是担保利益的根本目的,并且符合当事人的
9、真实意思和商业惯例的需要3。股份让与担保应当采用带有明确外观属性的工商登记的方式进行变更,不存在隐性担保的情况。政府可以继续完善工商登记制度,在股权之外将担保具体事项公布,进一步明确商业面貌。(二)股权让与担保对公司的效力让与担保当事人在公司内部背景下拥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因此担保权人也就是名义股东,在公司内部能否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一直有较大争论。最高法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中明确规定,大多数的担保权人都不是公司股东而是股权让与担保的债权人,如果公司和公司股东都知道这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那么法律上就应当保护这个信任关系。在上述前提下,受让人仍然能够享有股份的投资权益。如果受让
10、人公司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经营权、管理权、监督权的,这就具有了合同相对方的债权效力。所以,如果代名股东违反了合同约定内容,过度行使了合同约定的股东权利,给转让人造成一定损失,受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2。反之,一旦转让人以其身份违反约定,或是名义股东以其他理由不能履行相关股东权利时,则名义股东也应该要求实际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三)股权让与担保对第三方的效力股份让出担保与第三方的关联实质上属于公司股权登记对抗的一部分,因为股权让与担保存在名称与实际不同的特征,使得公司登记外观出现缺陷,引起股权让与担保对外部关系中运用外观主义的问题。实际外观主义的其中一项重要体现就是善意取得制度。在九民会议纪
11、要引言部分中指出:对现行法律的回顾表明,保障交易安全的一个例外是外观主义,该原则通常应用于对权利或意思表达外观形成合理信任的交易行为。至于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要注意权利和财产的现实归属。民法典第六十五条也认为,当法人的实际状况与登记事项不相符时,不可对抗的范畴仅限于善意第三人。法官指出,在考虑对案外人是否存在排他性执行权时,需要更全面、综合地考量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权利性质、信赖利益及保护必要性等各种因素。所以,在交易过程中,人们需要运用外观主义原则来保证交易安全。而在非贸易的范畴,例如执行等行为,必须考虑外观主义的适用性4。在确认让与人是权利人的基础上,采用善意取得的机制保障
12、了第三方的交易安全,均衡了各方当事人权益。必须注意的是,善意第三人希望获得股权的,需要在公司登记簿上登记,而工商登记并不是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但可以作为确定第三人有无善意的条件。在此基础上,股东名册中登记和修改的工商登记,可以采用信息公示的形式公开担保事项5。经过公示,担保人已经明确表示反对外部第三人,杜绝了第三人滥用商事外观主义的情况,同时也防范了善意第三人和真正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失衡。五、结语股权让与担保的优点是成本低、可操作性强等,广泛应用于民间融资中。与其相关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理论差异、现有法律的不完善和股权转让担保的特殊性,是导致许多争议性问题无法解决的原因。要使商事主体了解法律风险
13、,保障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和提升判断力,维护法院司法权威,必须以问题为出发点,找出原因,厘清解决问题的思路,最终达到统一案件的目的。参考文献1蔡立东.股权让与担保纠纷裁判逻辑的实证研究J.中国法学,2018(6):239-257.2何艳春.我国金融创新的让与担保法律问题分析J.证券法苑,2019(3):719-738.3 夏正芳,马燕.让与担保的法律属性与价值衡量:民法典分则编纂背景下让与担保的司法审视J.人民司法(应用),2018(28):4-84王贺.股权让与担保法律构成的检视与完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3):87-102.5杨立新,李怡雯.让与担保的权利受让人对受让权利支配的限制J.中国应用法学,2018(4):141探索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