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 B2 7 1 92 0 1 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 醋2 0 1 8-0 6-2 1发布2 0 1 9-1 2-2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发 布G B2 7 1 92 0 1 8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 B2 7 1 92 0 0 3 食醋卫生标准 及第1号修改单。本标准与G B2 7 1 92 0 0 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修改了范围;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修改了理化指标;修改了微生物限量。G B2 7 1 92 0 1 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 醋1 范围本
2、标准适用于食醋。2 术语和定义2.1 食醋单独或混合使用各种含有淀粉、糖的物料、食用酒精,经微生物发酵酿制而成的液体酸性调味品。2.1.1 甜醋单独或混合使用糯米、大米等粮食、酒类或食用酒精,经微生物发酵后再添加食糖等辅料制成的食醋。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尝味不涩,无异味状态不混浊,可有少量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取2m L试样置于2 5m L具塞比色管中,加水至刻度,振摇,观察色泽。取3 0m L试样置于5 0m
3、L烧杯中观察状态。用玻璃棒搅拌烧杯中试样,品尝滋味,闻其气味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G B2 7 1 92 0 1 82 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总酸(以乙酸计)/(g/1 0 0m L)食醋 甜醋3.52.5G B/T5 0 0 9.4 13.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 B2 7 6 2的规定。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 B2 7 6 1的规定。3.5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项 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 F U/m L)521 031 04G B4 7 8 9.2大肠菌群/(C F U/m L)521 01 02G B4 7 8 9.3平板计数法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 B4 7 8 9.1执行。3.6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3.6.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 B2 7 6 0的规定,冰乙酸(又名冰醋酸)、冰乙酸(低压羟基化法)不可用于食醋。3.6.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 B1 4 8 8 0的规定。4 其他4.1 预包装食醋的标签应标示总酸含量,产品的包装标识上应醒目标出“食醋”或“甜醋”字样。4.2 散装食醋应在容器或包装外侧标示4.1中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