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法教授建国60周年演讲稿:中国60年法治进程再思考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从法律实用主义到法律理念主义,其实我是以30年为主,但是也包含了60年。今年是改革开放30年,明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60年,可以说,我本人既是30年的见证人,也是60年的见证人。我觉得回忆历史是很重要的。60年的中国法治的开展,可以说经历了四个法律时期,法律实用主义、法律虚无主义、法律经验主义,现在走向法律理念主义。一、法律实用主义:也称法律工具主义法律实用主义有三大特点,一是法律不要有体系,立法也不要要求完善、完备,有一些法律够用就可以了。二是法律也不要太复杂,简要的内容就够了,条文不要过多。三是法律不要太约束人,不要捆绑自
2、己的手脚,法律只不过是做行动准那么的参考。法律实用主义所蕴含的观念,一切都不需要,都不必需要法律,也不需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可以说实用主义就是工具论。法律就是国家的工具,而且应该是很得心应手的工具。二、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实用主义可以向两个方面开展,开展得好,我们逐渐走向健康的法治道路。但是,法律实用主义也会走向另一个极端,走向法律虚无主义。很不幸,中国第二个法律阶段就叫法律虚无主义。从1965年开始,一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甚至到了1978年改革开放,不仅什么法律都可以被打倒,宪法也可以被践踏。甚至公检法都可以被彻底砸烂。这一段时期,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是,最高指示加上群众运动,就可以无视法律。最高指
3、示,只要是一个圣旨,一个上谕,那就是一切行动的最高准那么。群众运动也被看作是最天然合法的,一切都崇拜群众运动,这些都成为践踏法律的最大挡箭牌。文化大革命时期,我们常常看到只要以人民的名义,以革命的名义,甚至有时候以国家的名义,什么事都可以干。当时的口号有一句话“只要是符合全中国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的利益,那就什么都可以干。那么到底谁来说,这是符合中国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吗?那当然只有领袖能够知道。而群众运动,更是自然的代表群众的最大利益。从这一点来说,以人民的名义、革命的名义、国家名义,都可以作为实现个人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最好的围墙。法律实用主义、工具主义,实际是人治的另一面挡箭牌。到了法律虚无
4、主义,这种人治已经表达为用群众的名义,以领袖的名义来表达私人的、凌驾于法律上面的意志。xx市中院的院长说了一句话,“我不能够让人民都满意,法院的判决不能够让人民都满意,据说这句话引起了一些人的不满,你不能够让人民满意,是没有做到法院的性质。我们可以思考,法律的判决能够符合群众大多数人的意见,大多数人都满意了,那就是一个好的判决吗?法院的判决应该是高度专业化和高度公正的产物,而不是群众来做出的决定。三、法律的经验主义法律经验主义,就是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所经历的很长的一段时间。法律经验主义的出现,有很深刻的历史背景。我最近总在思考林毅夫教授的一句话,有人问他30年改革开放印象最深的是什么,他说:“
5、摸着石头过河。摸着石头过河,是小平同志提出来的,曾经受到一些人的赞扬,也有一些人斥之为经验主义。法律人也有法律人的两种思考,因为我们知道改革开放是要走向另外一个岸,要摆脱原来我们国家控制的这么一个社会,要走向一个开放的、改革的社会,那此岸究竟是什么样呢?吸收外资是什么样的?自己改革农村是什么样的?城市是什么样的?这个此岸不能看得很清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摸着石头过河,就显然成为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之内,法律开展的最主要的指针。法律是创造一种制度。我们应该先创造制度,然后实践,根据制度设计去实践?还是先摸索,有了实践,当实践充分了以后,再上升为法律。在改革开放一段的时间里,是法律人的两种思考。或者我把前一种叫做法律理想主义,希望能像美国宪法一样,先做制度设计,可以管200年,甚至更长。这当然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但是在当时的中国,这种法律理想主义,用法律制度设计先来开创改革道路,然后再开创改革开放,显然不符合实际。据我所知,这种东西大概只有几个,专利法是这样,必须先有专利法的设计,怎么样申请、怎样批准,专利权在哪些,然后才有实践。第二个非常明显的例子是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我们早有经验,但是要碰到行政诉讼,先有行政诉讼程序的设计,然后才能够有实践。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