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郭栋 2015年9月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立法目的 立法依据 3 资质认定资质认定制度 认证认可条例第16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制度 计量法第22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并可靠性考核合格;计量法实施细
2、则第32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计量认证量认证。3 4 序序号号 检验领域检验领域 管理机关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1 食品、保健食品 食药监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2 农产品 农业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3 机动车安全技术 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4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 交通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含食品添加剂)质检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6 司法鉴定 司法 公安 全国人民代表
3、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记管理办法 7 建设工程 建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5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定义定义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行
4、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6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
5、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符合法定条
6、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7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有关检验检测方法
7、标准和产品标准有关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 其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其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8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仲裁法仲裁法: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8、9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 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10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
9、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1.会同实施:如会同实施: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2.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资格准入(许可、确定、指定、认定、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资格准入(许可、确定、指定、认定、登记等):登记等):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条例船舶和海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上设施检验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管理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管理办法法 11
10、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12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 的若干的若干实施意见实施意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
11、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13 检验检测能力范围 发证机关 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 法律责任承担单位 有效期限 证书编号 资质认定标志 14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15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1.1.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 2.2.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者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
12、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者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 3.3.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 4.4.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根据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的与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的 16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
13、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17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
14、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30个工作日 18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9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
15、否准予延续的决定。20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21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
16、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如:如:15 04 01 15 000115 04 01 15 0001 15:15:发证年份发证年份 0404:发证机关:发证机关 0101:领域代码:领域代码 1515:行业主管部门代码:行业主管部门代码 00010001:流水号:流水号 22 第十四条 外方投资者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3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简化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缩短技术评审时间。24 第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