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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常识之《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六十一.docx

1、平安生产法讲座之六十一 违反平安生产法的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三)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根据平安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缺乏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保障平安生产,必须要有一定的投入,包括平安设施的建造、维护,平安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更新以及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等。这些是保障平安生产必不可少的资金条件。缺乏保障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直接的后果是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严重的那么可能导致生产平安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由于不依法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投入,而导致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根据平安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首先应由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对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以下处分: 1.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如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然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

3、,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分。 2.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平安生产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按照平安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的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

4、产平安事故。这些都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的,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按照平安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平安生产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首先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即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平安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对逾期未改正的,即在规定的期限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仍然没有按照规定纠正违法行为,履行其应尽职责的,为了保证平安生产,就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直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才能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平安生产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自受处分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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