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7 ,大小:18.64KB ,
资源ID:517792      下载积分:9 积分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扫码支付 微信扫码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nwk.com/docdown/51779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2023年2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制度新编.docx)为本站会员(la****1)主动上传,蜗牛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蜗牛文库(发送邮件至admin@wnwk.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2023年2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制度新编.docx

1、1.2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制度 附件7-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通知 (公通字20222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2、(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次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223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节选) 第五十二条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

3、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强迫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

4、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

5、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十五条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

6、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开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外表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外表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

7、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别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工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去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

8、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标准、常规的;

9、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第五十七条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分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撤消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第7页 共7页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