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县契税征管工作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房地产契税征收管理,根据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以下行为属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4%。 第四条契税计税依据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按成交价格计算。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
2、)土地使用权交换和房屋交换,按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进行计算。 买卖双方提供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房屋评估中介机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为: 应纳契税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第六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它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七条全县契税征收机关为XX县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
3、理局。各乡镇财政所协助本乡镇区域内的契税征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全县范围内的房地产契税由县房产局统一代征,代征地点设县房产局。 第八条收验资料及办事流程: (一)收验资料: 1、房屋权属证书; 2、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 3、房地产转让证明材料(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协议,法院司法文书、房地产继承公证书等)和房地产买卖契约。 4、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及房产机构出具的房屋现值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附后)。 (二)用户凭房地产评估报告,到县房产局交纳契税,并分别到县地税局交纳相关税收及县政务中心交纳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办事流程:收件外勘稽查评估初审复审审批收费发证。 第
4、九条契税的减征和免征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由纳税人向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批,在“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局意见栏签具意见,加盖征收专用章交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手续。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将契税减免审批申请表作为办证存档资料。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假设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契税减征免征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契税征收机关审批;减征、免征额超过5万元的(含5万元),报地、市、州契税征收机关审批;减征、免征超过40万元的(含40万元),报省契税征收机关审批。 第十条财政、房产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契税政策,做到依法
5、征税,依率计征,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擅自缓征、减免或不征契税的行为。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特别是对现行契税优惠政策要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文件,应立即停止执行,造成税款流失的应及时补征税款,根据需要可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要严格标准契税减免程序,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税款,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方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县内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方法不符的,以本方法为准。 第十二条本方法由县财政局、县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方法自2023年月日起执行。 内容总结(1)全县契税征管工作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房地产契税征收管理,根据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法(2)第二条凡在本县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申报,缴纳契税(3)3、房地产转让证明材料(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协议,法院司法文书、房地产继承公证书等)和房地产买卖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