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经济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 工作目标。围绕“坚持科学开展,构建和谐x的主题,按照“大调解工作格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运用行政调解化解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促进系统和谐稳定。 二、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及人员 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任刘海清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主任马克俭同志担任,其他班子成员及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行政调解室)设在法规科,由袁天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调解人员由马克俭、袁天贵二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行政调解的重点和原
2、那么 行政调解。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纠纷,通过疏导劝解,促使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根底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行政救济行为。 (一)行政调解的重点 县经委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县经委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调解遵循的原那么 1.自愿原那么。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2.合法原那么。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公正、公平地处理纠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3.平等原那么。行政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包括接受上级行政机关调解的
3、行政机关和管理相对人,在行政争议调解中地位平等,双方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 4.积极主动原那么。机关工作人员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积极主动排查、发现行政争议,积极主动调解行政争议,积极探索化解行政争议的措施、方法,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 5.谁主管谁负责原那么。县经委机关对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 三、调解纠纷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是调解对象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是该矛盾纠纷与县经委行政职权有关;三是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四、行政调解工作规定 对依法应当由经委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调解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民事纠纷调解的具体工作程序,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经委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 县经委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那么、范围,优先适用调解解决行政争议,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县经委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要注重运用行政和解的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对于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复议案件,要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