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局加强分类指导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管,积极深化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管制度改革,着力解决食品平安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健全食品平安监管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家总局、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管制度,加强分类指导等,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健全食品经营进销货台帐制度,完善食品平安源头追溯体系 1、在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管中,继续大力推进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市局层转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标准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不断完善台帐内容和建帐方式,
2、结合实际,讲求实效,强化分类指导,方便经营者建帐。 2、食品销售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进销货台账制度,根据经营者自身条件和意愿,宜建书式台账的建书式台账,宜建电子台账的建电子台账,宜建活页台帐的建活页台账。 为帮助解决一局部食品经营者记书式台账存在的困难,可组织食品经营户使用符合国家关于食品进销台账内容要求的进销货活页,实现账票合一。县、区分局可以会同糖酒食品商会或其他食品(商品)行业协会,共同编印由工商部门监制的省流通领域商品进销货台帐凭证(台式凭证为发票式三联单,第一联为食品零售经营户进货台帐联,第二联为食品批发户或供货商销货台账联,第三联为食品批发户或供货商财务做账联,三联单使用同一
3、个编号),每份进销货台账活页上都应载明购置方名称、 和地址、供货商名称、 和地址,以及产品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生产批次)、数量、单价、金额、进销货日期等记账内容。各单位要在全面调查、摸清辖区内食品批发户和物流配送单位底数的根底上,指导辖区内食品批发户和物流配送单位统一使用进销货活页台帐。食品零售经营户只需将供货商提交的第一联凭证按时间顺序或者按供货商、商品分类放置和保存,可不再记书式进货台帐。活页台账按规定必须保存两年以上,接受工商部门监督检查。 3、食品零售经营户在进货中索取的进货凭证记载内容不符合上述活页台帐要求的,仍应按原规定记符合的规定的书式进货台账,并将进货凭证
4、粘贴在台帐记录页反面。 4、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建符合规定的电子台账。电子台账内容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台账内容,不得少记、漏记和缺页。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利用省诚信能重要商品电子监管备案查询系统建电子台账。电子台账必须按规定保存两年以上,接受工商部门监督检查。 二、健全食品经营索证制度,构筑食品质量平安保证体系 1、食品销售者购进食品的,必须建立索证制度。初次购入新品种食品的,食品销售者必须索取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以下简称“二证“一照“一报告)以及供货商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证明的复印件,并由供货商签名或盖章。以后每半年索取一次食
5、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有关证照和有效证明的复印件应分类保存,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检查。 2、要充分发挥“诚信通重要商品电子监管查询系统的作用,积极鼓励食品经营者通过该系统建立食品进货电子索证系统。凡食品经营者已安装和使用“诚信通系统,并能够查询到所销售食品“二证“一照“一报告电子信息的,视为符合索证要求。 三、完善管理措施,加强小作坊食品的销售管理 乡镇食品销售者销售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必须标识齐全、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制度,索取小作坊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质量平安承诺书的复印件,手续齐全的方能上柜销售,做到承诺内容、进货台帐和产品标识相一致。 四、加强散装食品的管理
6、,统一标准散装食品的销售行为 食品销售者购进大袋装食品需要分包装成多个小袋食品的,应在销售台账上如实记录。各单位要注意统一标准散装食品和地产小作坊食品标识标贴,标贴上必须包括商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分装单位等必要内容,由经营者按标签中设定的工程如实填写清楚后,粘贴在散装食品袋或容器上,便于消费者和执法检查人员识别和检查。辖区基层工商所要加强对散装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三无食品。 五、加强对流动商贩和小摊点的监管,全面实行食品平安承诺经营制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市局转发省局关于加强乡镇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流动商贩、小摊点食品平安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按照地方
7、政府确定的责任分工,对乡镇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经销食品的流动商贩、小摊点实行挂牌承诺经营,标准其经营行为。 六、加强协调和监督,着力解决食品无照生产经营问题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要及时抄告有关主管部门治理和查处取缔。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合同有关部门,切实解决食品无照生产经营问题。 食品经营者的有关前置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已经过期但不超过一个月、工商所有巡查记录、且有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正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可暂不视为无照经营。由工商所催促经营者,可协调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及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本方案要求,加强对基层工商所食品平安监管工作的分类指导,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切实抓好落实,严格考核督查,确保抓出成效,努力构筑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管长效机制。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