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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docx

1、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最重要的局部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是诉讼代理人多年的心得。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怎么写呢以下是办公室小编整理的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欢迎参考阅读。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一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我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担任本案当事人贾楠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被告是否将借款17万还给原告是本案的存疑事实。原告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借贷关系成立,借据合法有效,

2、且原告就借贷关系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而被告主张的“收条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缺乏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后果。具体理由如下:一、从还款能力分析伊梦云有无还款的可能性进而分析还款收据的真实性。根据原告证据二说明,被告并无归还能力,在短期内还款显然与事实、常识不符。既然被告主张已还款,被告却没有就还款方式、时间、地点以及还款转账单予以举证。如果以向第三人借款的方式归还

3、,也没有提供向第三人借还款的证据(账目明细及转账单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缺乏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不能举证,那么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伊梦云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从收据的一般书写习惯分析“收条欠缺客观、真实性。本案借款数目为17万,对于原被告都是不小的数字,然而,被告主张还款证据“收条却极其不标准,除签名为原告所写外,其余均为被告自己的笔迹,此外,不仅未写明具体的还款日期,收条上也有其他涂鸦,极

4、其不符合一般收据的书写习惯,此外,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过,收集到带有原告签名的纸条不难,利用原告的签名伪造“收条的条件非常便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缺乏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在“收条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其证明力不能与正常的收据等同,缺乏以证明被告主张已还款的事实,应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三、被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缺乏以作为认定被告已经还款的根据。 即便收条具有一定的真实性,但因还款“收条仅存在还款合

5、意,不能证明还款事实的存在。被告不能提供其他还款事实证据的前提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证人系被告的好友,在证人不能提供与被告存在借款事实相关的证据(如,被告于证人之间的借款账目明细往来)以证明被告确实还款的前提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以下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单凭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认定被告证人存在借款事实,因此,此“收条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被告还款事实的依据。综上所述:原告提供的证据相较被告提供的证据而言,更为客观、充分

6、、确实,其证明力明显更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认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即: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并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并依此请求判决被告归复原告17万欠款。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以上代理意见,依法公正判决。诉讼代理人:王艳燕2023年 6月 25日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二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魏某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

7、其与孙某XX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在法庭调查的根底上结合相关法律,就争议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两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魏某XX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吴某XX成认其与原告已明确约定本案债务由被告吴某XX个人归还,只是现在苦于缺乏还债能力。结合2023年被告吴某XX、魏某XX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未提及本案借款,也没有约定双方有共同债务,可见,被告魏某XX对涉案借款不知情,依法也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假设被告吴某XX与原告没有约定本案债务为其个人债务,被告魏某XX也无需承担本案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代理人援引最高院的婚姻

8、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直接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一切债务,均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仅停留在简单机械的字面解释上,否那么任意扩大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加重非举债夫妻一方的义务,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那么,无法表达公平正义,也明显不符合立法精神,且极易诱发社会道德风险,引诱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侵占或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权益。因此对该司法解释理解时,应回归立法,忠于立法,采用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可见,“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

9、特征,“为夫妻共同生活应考虑主、客观两个标准判断:第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第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假设不符合此两个判断标准即不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婚姻法解释二是对婚姻法第41条的解释与细化,不能脱离婚姻法第41条的根底,也就是说,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适用,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为前提,即只有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没有两种例外情形时,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不是任何性质的债务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高院吴xxxx法官分别在人民司法2023年第7期、2023年第1期发表有关婚姻家庭案件的问题探讨

10、、当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探析以及在其负责具体起草的婚姻法解释三中,都采用不能直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观点。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也规定“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置、医疗效劳、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可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已是当前主流观点。庭审中被告吴某XX与原告均已确认借条上的内容包括“魏某XX签名均系为被告吴某XX个人所为,被告魏某XX对本案借款是毫不知情,事后也没有追认,不存在共同借款的合

11、意。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夫妻之间只能就“日常生活需要具有代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作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否那么,对另一方无约束力。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由第三人举证证明,只有第三人能够证明“他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借贷数额较大,就被告魏某XX、吴某XX当时家庭生活困难的状况而言,显然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畴

12、,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吴某XX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代理权,因而,本案债务对被告魏某XX不具有约束力。另外,假假设本案确是被告吴某XX与魏某XX夫妻共同向原告借款,那原告本应该要求被告魏某XX在借条上签字或盖手印或有魏某XX的授权书,而不是让他人在借条上冒签,原告在明知共同举债人应在借条上共同签字,明知冒签他人名字是违反法律且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而成心为之,显然,原告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本案两张借条是在原告不在场,甚至是原告与被告吴某XX恶意串通下的举债,被告魏某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其一。其二,

13、本案中被告吴某XX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被告魏某XX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前提是本案借款用于被告魏某XX、被告吴某XX夫妻共同生活,被告魏某XX分享了该借款带来的利益,否那么,本案债务应为被告吴某XX的个人债务。另外,认定本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举债夫妻一方吴某XX承担首要的证明责任,在被告吴某XX不能举证的情况下,由债权人孙某XX举证,是比较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因为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中,举债事实和用途只有举债夫妻一方最清楚,并且举债事实和用途属于积极事实,根据经验法那么,当事人只能对积极事实进行举证证明,无法对消极事实进行举证证明,因此,在本案中应由主张举债事实存在或举债

14、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积极事实)的举债夫妻一方被告吴某XX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在举债夫妻一方吴某XX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由债权人孙某XX在合理范围内承担替补举证责任。因为从风险防范来看,在本案借款之初,原告孙某XX拥有交易上的自由选择权,其完全可以通过让夫妻另一方对所借债务进行确认来躲避交易上的风险,即便本案债务真实存在,原告在有条件控制风险的情况下能作为而不作为,也是存在一定过错的,被告魏某XX不应对原告的此种过错承担责任,并且原告作为交易一方的债权人,相对于非举债方被告魏某XX来讲,其掌握信息的程度更多更大,控制风险的能力也强得多,更具有举证的条件,而作为非举债夫妻一方的魏某XX,对于被告吴某

15、XX是否借款、何时借款、向谁借款、借款做什么、以及借多少,是无从知晓和控制的,在这种情况下,要其承担举证责任,显然缺乏科学性,也是明显不公平的。因此,根据民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那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那么和老实信用原那么,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之规定,无论是从举证的难易程度、风险预防、本钱大小,还是从正义、公平的角度来考察,均应当由被告吴某XX或孙某XX承担本案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而本案中被告吴某XX与原告均未提供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任何

16、证据,因此不能认定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魏某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假设被告魏某XX对涉案借款需承担连带归还责任,逾期还款利息也只能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也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据此,本案逾期还款利息只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以上代理意见,期待法庭合理采纳,谢谢!代理人: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 整理 2023年十一月 日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三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因A(以下简称A)诉B(以下简称B)、D、G借款合同纠纷一案,XXX律师事务所接受A的委托,依法指派XXX律师作为A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现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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