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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同担保的特征与概述.docx

1、合同担保的特征与概述合同担保有哪些担保方式合同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的措施。那么合同担保的担保方式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由小编整理的合同担保方式的内容了解。合同担保的特征1、附属性:指合同担保附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2、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根底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3、保障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担保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债务人在订立合同时为保证合同履

2、行而向债权人作出的一种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不必经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而直接从债务人或第三人处获得某种补救,以弥补债权人遭受的损失。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主要有五种方式:(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3、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4)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5)留置,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浴。以上就是本次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合同担保的担保方式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合同担保概述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1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物

4、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担保问题作有详细规定。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附属性。担保合同是附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当然这种附属性也有例外。物权法、担保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担保法第十四条)、最高额抵押(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至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额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抵押权、质押权,而且担保法规定了附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合同担保的附属性是有条件。(2)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不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只有在主债

5、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需要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2担保的方式。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反担保,是指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该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条规定强调反担保只能由债务人提供,无视了债务人委托第三人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扩张解释,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当然并非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

6、方式均可作为反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自己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二、担保合同的无效与责任承担1担保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方才有效。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下担保合同无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

7、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以下情形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局部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之后,证监会、银监会发布关于标准

8、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23)120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9、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担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

10、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局部,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局部的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那么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局部的1/3。(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金钱担保包括哪些方面

11、金钱担保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一。金钱担保包括哪些方面金钱担保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担保法上仅指定金。二。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12、(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归还。替别人担保要承担哪些责任了解替别人担保的责任,可以有效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包括可能被控告、可能被宣判破产、多名担保人并非平安、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替别人担保要承担哪些责任人们在未同意充当担保人之前,须了解以下可能发生的责任

13、后果:1、可能被控告。要是借贷者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会控告担保人。2、你可能被宣判破产。如债务超逾RM30,000,担保人可能被宣判破产。3、多名担保人并非平安。不要以为有多名担保人就感到平安。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须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4、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这要看是哪类担保。如属联保而涉及多项担保,担保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归还债务。可是,如只是一项联保,其遗产就无需用以偿债。担保合同的特征有哪些?担保合同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来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那么担保合同有哪些特征呢?针对这

14、个问题,小编整理了有关担保合同特征的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担保合同特征:1、附属性担保合同的附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平安和债权人利益。担保合同的附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附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附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

15、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附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附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附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假设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2、补充性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表达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

16、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根底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第二、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3、相对独立性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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