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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业建设类.docx

1、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建立类) Contract for Assignment of the Right to the Use of State-owned Construction Land (for industrial construction)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 受让人:_;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天津市土地治理条例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老实信誉的原那么,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

2、让人按照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备均不属于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获得的国有建立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备。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_,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_平方米(小写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坐落于_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_;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_为上界限,以_为下界限,高差为_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

3、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构成的空间范围。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树木、供电设备等,受让人可结合规划设计方案保存,对不需要保存的,由受让人自行与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所需费用。如地下有构筑物或其他设备等,也由受让人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年,自出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第七条 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本条第(_)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到达场地平坦;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八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商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

4、商定,实地验明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并签订交付土地确认书。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万元整(小写_万元)。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万元整(小写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局部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缴齐土地出让金人民币大写_万元整(小写_万元)。 第十二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商定付清本宗地土地出让金后,持本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立与利用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应符合规划行政

5、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一)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_; (二)建筑限高_; (三)建筑密度_; (四)绿地率_; (五)其他要求_.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应符合如下土地利用要求: (一)准入产业类别_; (二)建筑系数_; (三)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工程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_万元(小写_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立工程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设备投资和土地出让金等。 (四)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工程建立,按照规划

6、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效劳设备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_,即不超过_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总面积的_%.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消费性设备。 (五)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以下工程配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_/_; (二)_/_; (三)_/_.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立工程在_年_月_日之日起_个月之内开工建立。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早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的可以延建,但延建期限不

7、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立工程在_年_月_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竣工,应提早6个月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的可以延建,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设备由受让人向城市根底设备配套部门申请处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九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展建立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备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阻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

8、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四周环境或设备,使国家或别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商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土地利用要求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需要改变本合同商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立用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需要改变本合同商定的准入产业类别的,受让人应当重新进展新工程的核准、批准或备案后,签订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存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正,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阻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

9、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备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商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别情况下,按照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早收回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按照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备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截了当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商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办理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登记,获得出让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

10、或局部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初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地,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以下第_项规定之条件: (一)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商定进展投资开发,并经出让人认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方可转让。 (二)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商定进展投资开发,构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立用地条件。 开发建立投资比例认定,应当由受让人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历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展审计,出具已开发投资额及完成总投资比例的审计报告。开发投资总额以方案治理部门的建立投资方案为准。 第二十五条 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租,

11、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商定。 第二十六条 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全部或局部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商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局部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应按有关规定,到国土资源治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商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接着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

12、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按照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九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按本条第 项商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并按照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剩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十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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